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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課程 第 406~455 題

勞動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學科題庫(專業科目),逐題附答案、解析、記憶點與法規出處。答案依官方題庫;法規已修正或官方題目有瑕疵的題目另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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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0-03-406|單選一般而言,離心式排氣機的進氣與排氣氣流方向為何?

  1. 同方向
  2. 垂直
  3. 反方向
  4. 依作業場所特性做調整

答案:2

離心式排氣機是空氣從葉輪軸向吸入,再被葉輪甩向外周從殼體切線排出,所以進氣與排氣方向互相垂直。它靜壓能力高,常用於有導管與清淨裝置的局部排氣系統。

記憶點 離心式=進排氣垂直

出處:局部排氣裝置

22200-03-407|單選一般而言,軸流式排氣機的進氣與排氣氣流方向為何?

  1. 同方向
  2. 垂直
  3. 反方向
  4. 依作業場所特性做調整

答案:1

軸流式排氣機的氣流沿著轉軸方向直進直出,進氣與排氣同方向。它風量大但靜壓低,適合阻力小的整體換氣,與離心式(進排氣垂直)剛好成對記。

記憶點 軸流式=同方向;離心式=垂直

出處:局部排氣裝置

22200-03-408|單選缺氧危險場所採用機械方式實施換氣時,下列何者正確?

  1. 使吸氣口接近排氣口
  2. 使用純氧實施換氣
  3. 不考慮換氣情形
  4. 充分實施換氣

答案:4

缺氧場所換氣的目的是把氧氣濃度提高到安全值並排掉有害氣體,必須「充分換氣」。吸氣口靠近排氣口會造成短循環等於沒換到氣;直接灌純氧則會使環境富氧、極易引燃,是嚴格禁止的做法。

記憶點 禁用純氧換氣,吸排氣口要分開

出處:缺氧症預防規則

22200-03-409|單選有關手術口罩,下列何者正確?

  1. 有色那一面一律朝外
  2. 有色那一面一律朝內
  3. 呼吸道患者應使有色那一面朝外,不是患者就使有色那一面朝內
  4. 有色那一面朝內朝外皆適宜

答案:1

答案是 選項 1 有色那一面朝外。

常見的雙色手術(醫用)口罩多半是三層:外層有顏色、做了防潑水處理,用來擋外面來的飛沫;中間是過濾層;內層白色,比較吸濕、貼臉比較舒服。所以有色面朝外、白色面貼臉,有金屬壓條的那一邊放上面,沿著鼻樑壓緊。

選項 2 ✗:反過來戴,防潑水層跑到內側,擋飛沫的效果會打折。
選項 3 ✗:這是流傳過的錯誤說法,以為生病的人要反過來戴。口罩的正反面是照材質設計的,不會因為戴的人有沒有生病而改變。
選項 4 ✗:兩面材質不同,不是怎麼戴都可以。

記憶點 手術口罩:有色朝外、金屬條在上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1 的「一律」是建立在常見雙色口罩的設計上。如果口罩兩面同色,或包裝上另外標示了正反面,應該照產品說明判斷,不是只看顏色。

題目講的就是一般雙色手術口罩,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1。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3-410|複選下列哪些會影響事業單位的安全衛生狀態?

  1. 作業環境產生變化
  2. 人事異動
  3. 上班形態改變
  4. 股市漲跌

答案:1、2、3

答案是 1、2、3。三個都是「工作現場有東西變了」,原本評估過的危害和控制措施可能就不再適用:
選項 1 ○ 作業環境產生變化: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把「機械、設備、作業方法或條件等變更時」列為執行風險評估的時機之一。管理辦法 §12-3 也要求應建置管理系統的事業單位(§12-2 第 1 項那些),在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先辨識可能危害、評估風險。
選項 2 ○ 人事異動:換了人,操作經驗、熟練度、訓練狀況都跟著變。所以教育訓練規則 §17 第 1 項要求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書: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選項 3 ○ 上班形態改變:例如改成輪班、夜班或延長工時,會影響疲勞與身心健康。職安法 §6 第 2 項第 2 款要求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選項 4 ✗ 股市漲跌:跟現場的人員、機械設備、作業環境、作業方法沒有直接關係,不是題目要的因素。

記憶點 環境、人員、上班形態變→安衛狀態跟著變

出處: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 104/12/04 修正)附錄一 一、(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3 第 1 項(選項 1);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7 第 1 項(選項 2);職業安全衛生法 §6 第 2 項第 2 款(選項 3)

22200-03-411|複選有關工作場所作業安全,下列哪些正確?

  1. 毒性及腐蝕性物質存放在安全處所
  2. 有害揮發性物質隨時加蓋
  3. 機械運轉中從事上油作業
  4. 佩戴適合之防護具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選項 1 ○ 毒性及腐蝕性物質存放在安全處所:一般安全原則。法規裡有類似的具體規定,例如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3 第 1 項,搬運或儲存特定化學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選項 2 ○ 有害揮發性物質隨時加蓋:揮發性物質開著蓋子,蒸氣就會一直散到作業場所。以有機溶劑為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7 要求室內儲藏時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28 要求曾儲存有機溶劑、有發散蒸氣之虞的容器,應「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選項 3 ✗ 機械運轉中從事上油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57,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並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條文也有例外: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修正前 §57 第 3 項)。選項沒有附這些條件,講的是一般情況,所以不選。
選項 4 ○ 佩戴適合之防護具:例如設施規則 §278,搬運、置放、使用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等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防護眼鏡、防毒口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選項 1、2 是一般安全原則,條文是針對特定化學物質、有機溶劑等分別規定,上面舉的是對應的例子。

§57 的版本提醒:設施規則 §57 已公布修正,但修正條文 116/01/01 才施行,115/11/08 這一梯照修正前條文作答。新舊兩版在「上油等作業應停止機械運轉及送料」這一點相同,新版另外加了作業前要訂定危害防止計畫,運轉中作業的例外改列在第 4 項。

記憶點 上油先停機;毒腐存好、揮發加蓋、戴防護具

出處: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3 第 1 項(選項 1);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7、§28(選項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57 第 1 項、第 3 項(修正前條文,116/01/01 前適用)(選項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8(選項 4)

22200-03-412|複選有關堆高機搬運作業,下列哪些正確?

  1. 載物行駛中可搭乘人員
  2. 作業前應實施檢點
  3. 作業完畢人員離開座位時,應關閉動力並拉上手煞車
  4. 載貨荷重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最大荷重

答案:2、3、4

答案是 2、3、4。

選項 1 ✗:設施規則 §116 第 2 款,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第 10 款也不准讓勞工搭在堆高機貨叉所承載貨物的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載物行駛中讓人搭上去,這兩款都違反。

選項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0 要求雇主對車輛機械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制動器、連結裝置、各種儀器、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有無異常)。設施規則 §6 對「車輛機械」的定義裡就有堆高機。

選項 3 ○:設施規則 §116 第 12 款,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選項的「關閉動力並拉上手煞車」就是熄火、制動的白話說法;條文還多一個動作——貨叉等放置於地面,選項沒寫到,但沒寫錯。

選項 4 ○:設施規則 §127,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而且載運的貨物要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選項幾乎就是條文原句。

版本提醒:設施規則 §116 已公布修正,116/01/01 才施行,115/11/08 這一梯照修正前條文。修正前第 10 款後面有一段但書(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新版把這段拿掉;第 2 款、第 12 款兩版意思一樣。這題講的是「行駛中」,不管哪一版都不能載人。

記憶點 不載人、作業前檢點、熄火制動、不超載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16 第2款、第10款(修正前條文,選項1)、§116 第12款(修正前條文,選項3)、§127(選項4)、§6 第1項(車輛機械定義);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0(選項2)

22200-03-413|複選下列哪些屬感電防止對策?

  1. 安全電壓法
  2. 隔離或遙控方式
  3. 增加電路之對地電壓
  4. 接地方式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感電就是人體變成電流迴路的一段。防止對策的方向是:讓人碰不到帶電部分、降低人可能接觸到的電壓(流過人體的電流跟著變小),或讓漏出來的電有別的路走。

選項 1 ○ 安全電壓法:把使用電壓降低,人就算碰到,流過人體的電流也比較小。危險程度還跟接觸時間、電流路徑、環境潮濕、人體阻抗有關,低電壓是降低風險,不是保證安全。法規裡的實例:設施規則 §249,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用的手提式照明燈,使用電壓不得超過 24 伏特(這是特定場所的規定,不是「24 伏特以下就一定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講控制措施時,也把「使用低電壓電器設備」列為取代的例子。

選項 2 ○ 隔離或遙控:用護圍、絕緣被覆把帶電部分隔開,或讓人在遠處操作、不必接近。設施規則 §241 要求帶電部分有感電之虞時,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選項 3 ✗ 增加電路之對地電壓:方向剛好相反。對地電壓越高,人碰到帶電體時承受的電壓越高,流過人體的電流越大,越危險。法規也是把對地電壓高當作要加強防護的條件,例如設施規則 §243 第 1 款: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的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要設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選項 4 ○ 接地:設備外殼接地,萬一漏電,電流經接地線導走,降低人碰到外殼時承受的電壓。設施規則 §239-1 要求電氣設備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也把「接地設施」列為感電的工程控制。

記憶點 安全電壓、隔離遙控、接地;升電壓是反效果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感電防止);法規實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9(選項1)、§241(選項2)、§243 第1款(選項3)、§239-1(選項4);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附錄一 三、確認現有防護設施(一)工程控制(6)、五、決定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二)

22200-03-414|複選下列哪些是電線絕緣劣化的可能原因?

  1. 熱
  2. 濕度
  3. 還原作用
  4. 氧化作用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電線的絕緣被覆多半是塑膠、橡膠這類高分子材料,用久了會變硬、變脆、龜裂,絕緣電阻下降,就容易漏電、短路。

選項 1 ○ 熱:長期過載、散熱不良或環境溫度高,都會加速絕緣材料老化。
選項 2 ○ 濕度:受潮、浸水會讓絕緣電阻下降。
選項 4 ○ 氧化作用:絕緣材料跟空氣中的氧慢慢反應而老化,溫度越高反應越快,所以熱和氧化常常一起作用。
選項 3 ✗ 還原作用:絕緣材料在空氣中老化,主要是跟氧起反應(氧化),還原作用不是造成絕緣劣化的典型原因。

順便知道:被重物壓到、拉扯、磨損這類機械損傷,陽光中的紫外線,以及化學物質侵蝕,也都會造成絕緣劣化。

記憶點 熱、濕、氧化會劣化;還原不是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3-415|複選下列哪些會使電路發生過電流?

  1. 電氣設備過載
  2. 電路短路
  3. 電路漏電
  4. 電路斷路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過電流就是電路裡流的電流,超過導線或設備能承受的額定值。

選項 1 ○ 過載:同一迴路接太多、太大的負載,電流超過額定。
選項 2 ○ 短路:電流沒經過負載就直接回流,迴路阻抗非常小,電流瞬間暴增。
選項 3 ○(官方答案)漏電:漏電跟過電流其實是兩個概念。一般幾十毫安培(mA)的漏電,流過人體就可能造成嚴重感電,但遠低於線路的額定電流,不算過電流,無熔絲開關、保險絲也不會動作,所以感電防護要另外靠漏電斷路器(設施規則 §243 規定特定情形要設「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只有絕緣嚴重破壞、形成接地故障時,故障電流才可能大到變成過電流。官方把漏電列進來,指的是後面這種情形,見紫框。
選項 4 ✗ 斷路:電路斷開,迴路不通,電流是零,不會過電流。別把「斷路」和「斷路器」搞混,斷路器是保護裝置。

記憶點 過載、短路→過電流;漏電要到接地故障才算

官方題目的瑕疵題目問「會使電路發生過電流」。過載、短路是典型原因;「漏電」本身不等於過電流,要到絕緣嚴重破壞、形成接地故障、故障電流很大時才會造成過電流,一般小漏電不會。所以選項 3 字面上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成立。

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1、2、3。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選項 3 補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3(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22200-03-416|複選有關機械防護原理,下列哪些正確?

  1. 為採取機械安全措施,難免使勞動量超過生理正常負荷
  2. 人工易引起災害之作業,應改以機械或自動化
  3. 機械啟動裝置應與安全裝置結合,就是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機械始可動作
  4. 機械安全裝置會阻礙工作或增加工時

答案:2、3

答案是 2、3。

機械防護的基本觀念:安全措施要跟生產配合,讓人不必多花力氣、也不會被拖慢就能安全作業;人一靠近就容易出事的作業,能改成機械或自動化就改,讓人不必接近危險點。

選項 1 ✗:好的安全措施不應該讓勞動負荷超過生理正常範圍。負擔太重,防護容易被拆掉或繞過,反而更危險。「難免」兩字等於把問題合理化。
選項 2 ○:人工容易引起災害的作業,改用機械或自動化,人就不必接近危險點。
選項 3 ○:就是連鎖的觀念——安全裝置沒發揮作用,機械就不能動。法規裡的實例:設施規則 §73 要求離心機械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且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9 要求衝剪機械的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除寸動時外,防護裝置未閉合前滑塊等無法閉合動作。
選項 4 ✗:安全裝置難免多一些步驟,但設計原則是兼顧安全與生產,不應造成不必要的妨礙;把「會阻礙工作、增加工時」當成安全裝置的本質,就不對了。真的礙手礙腳,該回頭改善裝置設計,不然最常見的結果是被拆掉或繞過。

記憶點 改自動化、連鎖才啟動;防護不增負荷不拖工時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機械防護原理);選項3 法規實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73 第2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9 第1款

22200-03-417|複選下列哪些屬機械本質安全化之作為或裝置?

  1. 安全護具
  2. 安全係數之考量
  3. 安全閥
  4. 連鎖裝置

答案:2、3、4

答案是 2、3、4。

這題的「機械本質安全化」,是指從機械本身的設計和構造下手,讓機械就算遇到操作失誤或異常狀況也不容易出事;要靠人自己穿戴、自己配合的措施不算。

選項 1 ✗ 安全護具:護具是穿在人身上的,機械本身並沒有因此變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也把個人防護具放在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的最後。
選項 2 ○ 安全係數:設計時讓強度保留餘裕。法規實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83,堆高機裝卸裝置使用之鏈條,安全係數應在 5 以上(安全係數=鏈條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加諸於鏈條荷重之最大值)。
選項 3 ○ 安全閥:壓力異常時自動洩壓,不靠人判斷。例如同標準 §81,堆高機之液壓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閥。
選項 4 ○ 連鎖裝置:防護沒到位,機械就不能動。例如設施規則 §73 第 2 項,離心機械的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補充:「本質安全」的範圍,不同資料切法不一樣。勞動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講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時,把「本質安全設計之機械設備」列在第一順位的消除,「連鎖停機系統、釋壓裝置」列在第三順位的工程控制;照這種嚴格分法,安全閥、連鎖裝置算是加裝在機械上的安全裝置。這題採的是比較廣義的講法:從機械本身設計、構造下手的措施都算本質安全化,只把靠人穿戴的護具排除。

記憶點 從機械設計下手才算;護具穿在人身上不算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機械本質安全化);法規實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83(選項2)、§81(選項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73 第2項(選項4);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附錄一 三、確認現有防護設施(一)工程控制(9)、五、決定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一)(三)(五)

22200-03-418|複選有關機械之連鎖式防護,下列哪些錯誤?

  1. 防護未裝上,機械仍可起動
  2. 防護失效時,機械不可起動
  3. 要有光電裝置才有用
  4. 要用人工配合,其效果才顯著

答案:1、3、4

這題問錯誤的,答案是 1、3、4。

連鎖式防護的重點:防護裝置沒裝好、沒關好,機械就不能起動,而且是靠構造自動做到,不靠人記得。

選項 1 錯(要選):防護沒裝上機械還能起動,連鎖就等於沒有。設施規則 §73 第 2 項對離心機械寫得很清楚: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選項 2 對(不選):防護失效時機械不可起動,正是連鎖要做到的事。
選項 3 錯(要選):連鎖不一定要光電。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6 把衝剪機械安全裝置的機能分成連鎖防護式、雙手操作式、感應式、拉開式或掃除式;光電式安全裝置是其中感應式的一種(§11),跟連鎖防護式是不同款。§9 對連鎖防護式的要求是「防護裝置未閉合前,滑塊等無法閉合動作」的構造,並沒有要求光電裝置。
選項 4 錯(要選):連鎖是自動作用的,不需要人工配合才有效;要是得靠人配合,就又回到「人會忘、會圖方便」的老問題。

記憶點 連鎖=沒關好就不能動,自動作用、不限光電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73 第2項(選項1、2);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6 第1項、§9 第1款、§11(選項3);選項4 為機械防護觀念

22200-03-419|複選下列哪些為防止高處作業人員發生墜落災害之有效人員管理方法?

  1. 選認適合高處作業勞工
  2. 限制身體精神狀況不良勞工作業
  3. 構築無墜落之虞作業環境
  4. 指派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指揮、監督

答案:1、2、4

答案是 1、2、4。題目問的是人員管理方法,所以挑「管人」的,不挑「改環境」的。

選項 1 ○ 選認適合高處作業的勞工:依健康狀況和工作適任性安排人員。法規明文的是健康面(經驗、訓練是一般管理做法,不是這一條的原文):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7,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選項 2 ○ 限制身體精神狀況不良勞工作業:同標準 §8,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身體狀況不良、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選項 4 ○ 指派作業主管現場指揮監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有多條規定指派作業主管在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例如 §41(懸吊式、懸臂式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的組配及拆除,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18 第 2 項(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指派屋頂作業主管)。
選項 3 ✗ 構築無墜落之虞作業環境:這當然有效,而且優先順序更高——營造標準 §17 的墜落風險控制順序,第 1 款就是經由設計或工法的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後面依序才是變更施工程序、護欄護蓋、安全網、警示線、管制區、安全帶等。但它屬於工程/環境面的對策,不是人員管理,所以這題不選。

小提醒:高架作業標準的「高架作業」有定義(§3:未設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高度 2 公尺以上;已設平台、護欄等並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度 5 公尺以上),不是所有高處作業都叫高架作業。

記憶點 人員管理=選人、擋掉不適者、主管監督

出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7(選項1)、§8(選項2)、§3 第1項(定義);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1 第1項、§18 第2項(選項4)、§17 第1款(選項3)

22200-03-420|複選安全網為墜落災害防止最後一層防線,如遇有下列哪些情形應停止使用並廢棄?

  1. 經測試強度未達規定者
  2. 經電焊火花、銳利物切割者
  3. 強度標示不明確者
  4. 安全網上有雜物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2 跟這題有關的幾款:
・第 1 款: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或 CNS 16079-1 及 CNS 16079-2)。
・第 5 款: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第 6 款: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防墜性能不符第 1 款規定時,應即更換。
・第 8 款: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選項 1 ○ 測試強度未達規定:對應第 6 款,防墜性能不符規定就要更換。
選項 2 ○ 被電焊火花、銳利物切割:網被燒到、割到,就屬於第 8 款的損傷、缺陷,不得繼續使用。條文沒有逐字寫「電焊火花」。
選項 3 ○(官方答案)強度標示不明確:§22 沒有直接把「標示不明」列為停用條件。官方的意思應該是:標示不清,就無法確認這張網符合第 1 款的國家標準,所以不宜再拿來當最後一道防線。這是推論,不是條文明文,見紫框。
選項 4 ✗ 網上有雜物:第 5 款的做法是清除,清掉就好,不用廢棄。

用詞提醒:選項說「停止使用並廢棄」,條文用的是「應即更換」(第 6 款)、「不得繼續使用」(第 8 款),沒有「廢棄」兩個字。

記憶點 強度不足、燒割破損→換;標示不明是官方答案(§22無明文);雜物→清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3「強度標示不明確」§22 沒有明文規定要停用;標示不明也不等於已經證明性能不符(第 6 款講的是測試後防墜性能不符才更換)。另外,題幹的「停止使用並廢棄」條文也沒有這個詞,條文用的是「應即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1、2、3。

出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2 第6款(選項1)、第8款(選項2)、第1款(選項3)、第5款(選項4)

22200-03-421|複選施工架依構造可區分為下列哪幾種?

  1. 系統式
  2. 長柱式
  3. 懸吊式
  4. 懸臂式

答案:1、3、4

答案是 1、3、4。

就這四個選項來看,系統式、懸吊式、懸臂式三種施工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都有專門條文(這不代表施工架的構造分類只有這三種,只是這題的選項裡這三個成立):
・系統式(§60-1):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
・懸吊式(§56):用懸吊之鋼索、鏈條、鋼線、鋼帶或纖維索吊掛,一端繫於施工架桁架、橫梁等,另一端繫於梁、錨錠裝置或建築物之梁等。
・懸臂式(§58):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妥為錨定。

選項 2 ✗ 長柱式:營造標準條文裡找不到「長柱式」這個名稱。容易混淆的是「直柱式」——§59 第 1 項第 5 款寫的是「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要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看到「長柱」別被「直柱」騙了。

順便記: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的構築及拆除,§40 要求事先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並簽章確認(§40 還包括施工構臺、高度 7 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之施工架等);§41 要求懸吊式、懸臂式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的組配及拆除,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在現場。

記憶點 系統式、懸吊式、懸臂式;沒有長柱(是直柱)

出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60-1 第1項第1款(選項1)、§56(選項3)、§58(選項4)、§59 第1項第5款(選項2 對照);§40 第1項、§41 第1項(順便記)

22200-03-422|複選對於開挖深度 2~3 公尺淺開挖、管線接管等小型工程露天開挖作業,適合選用下列哪些擋土防護裝置?

  1. I 型
  2. H 型
  3. 開 A 型
  4. 倒 V型

答案:2、3、4

答案是 2、3、4(H 型、開 A 型、倒 V 型)。

先講法規背景: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71,露天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所以 2~3 公尺的管溝開挖,人要下去接管,原則上就要設擋土支撐。

題目問的「擋土防護裝置」有哪些型式,不是法條內容。原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現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 IOSH 安全資料表〈管溝開挖〉(SDS-P-017),介紹的型式是 H 型、倒 V 型(λ 型)、開 A 型,另外還有輪盤式、走管式。資料表說明,這類裝置有部分擋土功能,但不是針對防止溝壁崩塌而設計,而是以人員的防護為主要考量:主要構造是側板加中間支撐,溝壁崩塌時用側板擋住土石,避免勞工被壓埋。

選項 1 I 型:不選。官方答案不選,上面那份資料表介紹的型式裡也沒有 I 型。
選項 2 H 型、選項 3 開 A 型、選項 4 倒 V 型:選。這三種是資料表介紹的型式;實際某一處 2~3 公尺的開挖用哪一種,還是要看溝寬、土質、裝置規格和現場設計判斷。

記憶輔助(只是幫忙記,不是判斷規則):H、A、倒 V 這三個字形都有左右兩邊,I 只有一劃。

記憶點 小型管溝擋土:H、開A、倒V;I 不選

出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71(法規背景);IOSH 安全資料表「管溝開挖」SDS-P-017(擋土防護裝置型式,非法條內容)

22200-03-423|複選下列哪些為燃燒四要素?

  1. 連鎖反應
  2. 燃燒上下限
  3. 燃料
  4. 閃火點

答案:1、3

答案是 1、3。

燃燒要發生,要有燃料(可燃物)、氧(助燃物)、熱(熱能/引火源),這是燃燒三要素;再加上讓燃燒自己延續下去的連鎖反應,就是燃燒四要素(燃燒四面體)。

選項 1 ○ 連鎖反應、選項 3 ○ 燃料:都是四要素之一。
選項 2 ✗ 燃燒上下限: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在空氣中能燃燒的濃度範圍,是描述物質燃燒性質的數據,不是要素。
選項 4 ✗ 閃火點:液體表面蒸氣遇火源能閃燃的最低溫度,也是物質的燃燒性質,不是要素。

順便記:滅火的原理就是拿掉其中一個要素——移除可燃物(隔離)、隔絕氧氣(窒息)、降低溫度(冷卻)、抑制連鎖反應(抑制)。

記憶點 燃料、氧、熱、連鎖反應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3-424|複選電氣火災可以使用下列哪些滅火劑滅火?

  1. 化學性泡沫
  2. 二氧化碳
  3. ABC 乾粉
  4. 水

答案:2、3

答案是 2、3。

電氣火災(帶電的電氣設備著火)最怕滅火劑導電,讓滅火的人感電。設施規則 §276 第 10 款: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選項 2 ○ 二氧化碳:不導電,也不會留下殘渣,適合電氣設備。
選項 3 ○ ABC 乾粉:A、B、C 三類火災都能用,C 類就是電氣火災。
選項 1 ✗ 化學性泡沫、選項 4 ✗ 水:都含水、會導電,用在帶電設備上有感電危險。

順便記:二氧化碳在不通風的地方大量釋放會讓人缺氧。缺氧症預防規則 §7: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並禁止勞工不當操作、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而易見之處所。

記憶點 電氣火災用不導電:CO₂、ABC 乾粉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6 第10款;缺氧症預防規則 §7(順便記);滅火劑導電性為觀念

22200-03-425|複選防止火災爆炸首要管制火源,請問下列哪些為造成火災爆炸之可能火源?

  1. 熱表面
  2. 靜電
  3. 金屬撞擊
  4. 摩擦

答案:1、2、3、4

答案是 1、2、3、4 全選。

四個都是現場常見的發火源:
選項 1 熱表面:選。蒸汽管、排氣管、烘箱外殼、過熱的軸承這類高溫表面,溫度夠高時,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碰到就可能被點燃,不需要明火。設施規則 §171 第 1 款把「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的機械、器具或設備,跟火花、電弧並列,不得設置在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的場所(條文用詞是「高溫」,沒有寫「熱表面」三個字)。
選項 2 靜電:選。液體灌注、粉體輸送等過程會累積靜電,放電火花能點燃可燃性蒸氣或粉塵。設施規則 §175: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除電裝置等去除靜電的措施。
選項 3 金屬撞擊:選。金屬互相撞擊會產生衝擊火花。設施規則 §184 規定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氧化性物質不得加熱、摩擦或撞擊;§217 第 2 款也要求使用中的乙炔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選項 4 摩擦:選。摩擦會生熱,也可能產生火花或靜電。§219 第 3 款要求火藥爆破的充填具,要用銅質、木質、竹質或其他「不因摩擦、衝擊、產生靜電等引發爆炸危險」的材質。

這題題幹沒寫「依某某法規」,是觀念題。上面引的條文是佐證這四種火源在設施規則裡都被當成要管制的對象,並不是哪一條把這四個並列成一張清單。

記憶點 熱表面、靜電、撞擊、摩擦都是火源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火源管制);佐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71 第1款(選項1)、§175(選項2)、§184 第1款~第3款與 §217 第2款(選項3、4)、§219 第3款(選項3、4)

22200-03-426|複選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哪些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

  1. 懸吊式施工架
  2. 懸臂式施工架
  3. 高度 2 公尺以上施工架
  4. 施工構臺施工架

答案:1、2

答案是 1、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1 第 1 項: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實施檢點、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等)。題目寫「於作業現場監督」,條文原詞是「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監督只是其中一款(第 3 款)。

選項 1 懸吊式施工架:選。§41 第 1 項直接列名。
選項 2 懸臂式施工架:選。同上。
選項 3 高度 2 公尺以上施工架:不選。§41 的高度門檻是 5 公尺以上。高度 2 公尺以上未滿 5 公尺的施工架(懸吊式、懸臂式除外),§41 沒有要求指派作業主管。2 公尺是營造標準其他規定常見的高度,例如 §48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施工架上作業的工作臺規定,別搞混。
選項 4 施工構臺:不選。§41 沒有列施工構臺。施工構臺出現在 §40:構築及拆除前要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並簽章確認——那是「設計簽章」的規定,不是「作業主管」的規定。

順便記:§40 設計簽章的對象是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 7 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 7 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跟 §41 作業主管的 5 公尺門檻不一樣。

記憶點 懸吊、懸臂、5m以上 → 組配作業主管

出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1 第1項(選項1~3)、§40 第1項(選項4、順便記)、§48 第1項(2 公尺)

22200-03-427|複選下列哪些為施工架倒塌可能之原因?

  1. 施工架未設繫牆桿與構造物連接
  2. 施工架未設安全上下設備
  3. 以斜撐材作適當之支撐
  4. 施工架上之載重超過其荷重限制

答案:1、4

答案是 1、4。

這題問的是「倒塌」,要找會讓施工架失去穩定、或超出承載能力的原因。

選項 1 未設繫牆桿與構造物連接:選。施工架要靠繫牆桿、壁連座跟構造物拉住才不會整片外傾。營造標準 §45 第 3 款: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間隔垂直方向不超過 5.5 公尺、水平方向不超過 7.5 公尺(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 §59 第 5 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第 4 款也規定,因作業需要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選項 2 未設安全上下設備:不選。安全上下設備是讓人上下施工架時不會摔下來,對應的是墜落;勞動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也把「安全上下設備」列在墜落/滾落的工程控制裡。少了它主要的後果是人員墜落,一般不把它當成施工架倒塌的原因。
選項 3 以斜撐材作適當之支撐:不選。這是防止倒塌的正確做法,不是原因。§45 第 2 款: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選項 4 載重超過荷重限制:選。超載可能讓構材挫屈、接頭破壞。§46 第 1 項第 3 款: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題幹沒寫「依某某法規」,是觀念題;上面引的營造標準條文是防止施工架倒塌的對應規定。

記憶點 倒塌=沒繫牆、超載;斜撐是對策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施工架倒塌原因);對應規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5 第3款、第4款(選項1)、§45 第2款(選項3)、§46 第1項第3款(選項4);風險評估技術指引(104/12/04 修正)附錄一 三、(一)(1)(選項2)

22200-03-428|複選下列哪些為模板支撐倒塌可能之原因?

  1. 可調鋼管支柱上下連接使用
  2. 未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
  3. 支撐底部沉陷
  4. 可調鋼管支柱與貫材及底座、腳部未固定

答案:1、2、3、4

答案是 1、2、3、4 全選。

四個選項反過來看,都是營造標準明文要求要做(或不能做)的事,沒照做就是模板支撐倒塌的可能原因。

選項 1 可調鋼管支柱上下連接使用:選。營造標準 §135 第 1 款: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接起來以後接頭處是弱點,容易彎折。
選項 2 未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選。水平繫條是用來防止支柱移位的。§135 第 2 款:可調鋼管支柱高度超過 3.5 公尺者,每隔 2 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一般鋼管當支柱是 §134 第 1 款:高度每隔 2 公尺內設置,沒有 3.5 公尺的前提。)
選項 3 支撐底部沉陷:選。§131 第 3 款: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以防止支柱之沉陷。底部一沉,荷重可能集中到其他支柱。
選項 4 可調鋼管支柱與貫材及底座、腳部未固定:選。§131 第 4 款: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135 第 4 款: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條文用的是「腳部」「墊板、座板」,選項寫「底座」,指的是同一件事。

題幹沒寫「依某某法規」,是觀念題;上面是對應的營造標準條文。

記憶點 不連接;可調支柱>3.5m 設繫條;防沉陷;上下固定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模板支撐倒塌原因);對應規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35 第1款(選項1)、§135 第2款與 §134 第1款(選項2)、§131 第3款(選項3)、§131 第4款與 §135 第4款(選項4)

22200-03-429|複選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下列哪些危險性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1. 鍋爐
  2. 第一種壓力容器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 高壓氣體容器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裡,「雇主於○○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這句,在三種危險性設備各寫了一次:
・鍋爐:§81 第 1 項
・第一種壓力容器:§105 第 1 項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129 第 1 項

選項 4 高壓氣體容器:不選。規則沒有替它規定竣工檢查。它的流程是:以熔接製造者先做熔接檢查(§146)→ 製造完成時由製造人申請構造檢查(§150)→ 構造檢查合格就核發檢查合格證(§153;固定於車輛的,要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才核發)→ 之後依期限申請定期檢查(§154)。可以對照 §4 第 4 款的定義一起記:高壓氣體容器是「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內容積 500 公升以上的容器,不是固定設置在某處的設備(這是幫助理解,條文本身沒寫這個理由)。

順便記:危險性機械裡,固定式起重機(§12)、人字臂起重桿(§33)、營建用升降機(§43)、營建用提升機(§53)是設置完成時申請竣工檢查;移動式起重機(§23)、吊籠(§63)是製造完成使用前申請使用檢查。

記憶點 鍋爐、一壓、特定設備要竣工;容器沒有

出處: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81 第1項(選項1)、§105 第1項(選項2)、§129 第1項(選項3)、§4 第4款、§146、§150、§153、§154(選項4);§12、§33、§43、§53、§23、§63(順便記)

22200-03-430|複選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下列哪些危險性機械應於製造完成使用前實施使用檢查?

  1. 固定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
  4. 吊籠

答案:2、4

答案是 2、4。

「製造完成使用前」申請的是使用檢查,規則裡用這個名稱的危險性機械是這兩種:
・移動式起重機:§23,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申請使用檢查
・吊籠:§63,雇主於吊籠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申請使用檢查

選項 1 固定式起重機:不選。§12: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申請竣工檢查。
選項 3 人字臂起重桿:不選。§33: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申請竣工檢查。

記法:看條文的時間點用語——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43)、營建用提升機(§53)寫的是「設置完成」,對應竣工檢查;移動式起重機、吊籠寫的是「製造完成使用前」,對應使用檢查。這只是幫助記憶的整理,判斷還是以各條條文為準。

記憶點 移動式起重機、吊籠=使用檢查

出處: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23(選項2)、§63(選項4)、§12(選項1)、§33(選項3);§43、§53(記法)

22200-03-431|複選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危險性設備鍋爐於國內新造至使用應實施下列哪些檢查?

  1. 熔接檢查
  2. 構造檢查
  3. 竣工檢查
  4. 重新檢查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國內新造一座鍋爐,從製造到可以使用,規則安排的檢查依序是:
・熔接檢查(§73):以熔接製造的鍋爐,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有但書排除,見下方瑕疵說明)
・構造檢查(§77):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水管鍋爐、組合式鑄鐵鍋爐等分割組合式鍋爐,得在安裝築爐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竣工檢查(§81):雇主於鍋爐設置完成時申請,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選項 4 重新檢查:不選。§89 的重新檢查是給特定情形用的:從外國進口;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 1 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擬變更傳熱面積。國內新造、照流程一路走到竣工的鍋爐不會碰到;要到像構造檢查合格後閒置 1 年以上才要裝設這類情形(§89 第 1 項第 2 款),才需要重新檢查。

順便記:更前面還有 §71 的型式檢查——製造人於製造或修改前申請,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竣工之後則進入定期檢查。

記憶點 鍋爐新造:熔接→構造→竣工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1「熔接檢查」不是每座鍋爐都要做。§73 第 1 項限定「以熔接製造之鍋爐」,而且但書列了不用做的情形,例如:「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貫流鍋爐(但具有內徑超過 300 公厘之汽水分離器者,不在此限)、只有條文列舉的特定部位施以熔接者。不是用熔接製造的鍋爐(例如 §72 提到的以鑄造製造者),也就不會有熔接檢查。題幹寫「國內新造至使用應實施」,把這些條件省略了。

考試還是選 1、2、3:出題者要考的是國內新造鍋爐會經過的檢查種類(熔接→構造→竣工),重新檢查不屬於這個正常流程。

出處: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73 第1項(選項1)、§77(選項2)、§81 第1項(選項3)、§89 第1項(選項4)、§71 第1項、第4項(型式檢查)

22200-03-432|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針對物料搬運,下列哪些正確?

  1. 40公斤以上之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
  2. 300 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
  3. 運輸路線,應妥為規劃,並作標示
  4. 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

答案:1、3、4

答案是 1、3、4。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55 一句話講完: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 40 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 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選項 1 40 公斤以上之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選。§155 原文。
選項 2 300 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不選。數字被改了,條文是 500 公斤。
選項 3 運輸路線,應妥為規劃,並作標示:選。§155 最後一句,條文原詞是「妥善規劃」,意思一樣。
選項 4 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選。§155 開頭那句。

注意條文用的是「為原則」「為宜」,不是強制的硬切線;整體方向是儘量用機械代替人力。

記憶點 40kg↑原則用人力車;500kg↑宜用機械;儘量機械化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55

22200-03-433|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有關物料之堆放方式,下列哪些正確?

  1. 不得影響照明
  2.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之有效功能
  3. 不得阻礙交通
  4.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

答案:1、2、3、4

答案是 1、2、3、4 全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59 物料之堆放 7 款:
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七、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選項 1 不得影響照明:選。第 2 款原文。
選項 2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之有效功能:選。第 5 款。條文原詞是「有效功用」,而且是「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選項只寫了灑水器。
選項 3 不得阻礙交通:選。第 4 款,條文是「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選項 4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選。第 7 款前半句。

記憶點 堆放:不擋光、灑水器、交通,不靠牆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59 第2款(選項1)、第5款(選項2)、第4款(選項3)、第7款(選項4)

22200-03-434|複選風險是由危害事件之下列哪些組合,以判定風險等級?

  1. 嚴重度
  2. 辨識度
  3. 可能性
  4. 控制性

答案:1、3

答案是 1、3。

勞動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講得很直接:「風險為危害事件之嚴重度及發生可能性的組合」(本文四、(四)1);附錄一也寫「風險可由危害事件之嚴重度及可能性的組合來判定」,再用風險矩陣(例如 4×4),或把可能性及嚴重度分級給分、以乘積當風險值,來判定風險等級。乘積只是其中一種量化做法,概念上風險是兩者的「組合」,不是固定的乘法公式。

選項 1 嚴重度:選。看可能受到傷害或影響的部位、傷害人數,以及傷害程度(死亡、永久失能、暫時性失能、急救處理等)。
選項 2 辨識度:不選。指引組合風險用的是嚴重度和可能性,沒有「辨識度」這一項。
選項 3 可能性:選。評估在目前防護設施保護下,仍會導致該後果嚴重度的機率或頻率。
選項 4 控制性:不選。現有防護設施有沒有效,是評估可能性時要考量的因素之一(指引附錄一:現有防護設施的有效性、個人防護具的功能及使用狀況),不是另外一個組合項目。

記憶點 風險=嚴重度與可能性的組合

出處: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4/12/04 修正)本文 四、(四)1;附錄一 四、評估危害的風險

22200-03-435|複選下列哪些方法是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1. 教育訓練
  2. 個人防護具
  3. 工作許可
  4. 危害辨識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講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優先順序是消除 → 取代 → 工程控制 → 管理控制 → 個人防護具(本文四、(五)3;附錄一 五)。這是選擇時的優先順序,不是說前面做完才能用後面的;實務上工程控制還沒到位時,常會同時搭配管理措施和個人防護具。

選項 1 教育訓練:選。屬於管理控制。附錄一 五、(四):以管理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如機械設備自動檢查、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工作許可、安全觀察、安全教導、緊急應變計畫等。
選項 2 個人防護具:選。排在最後一個順位,但仍是控制措施。附錄一 五、(五):最後才考量使用個人防護具來降低危害事件發生時對人員所造成衝擊的嚴重度。
選項 3 工作許可:選。跟教育訓練同屬管理控制,在同一段列名。
選項 4 危害辨識:不選。危害辨識是風險評估流程前段的步驟(指引的流程:辨識出所有的作業或工程 → 辨識危害及後果 → 確認現有防護設施 → 評估危害的風險 → 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 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指引把風險評估定義為「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危害辨識是用來找出要控制什麼,本身不是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記憶點 控制措施:工程、管理、防護具;辨識不算

出處: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4/12/04 修正)本文 三、四、(二)、四、(五)3;附錄一 五(控制措施優先順序)

22200-03-436|複選下列哪些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門口應張貼生物安全危害標示?

  1. 第一等級
  2. 第二等級
  3. 第三等級
  4. 第四等級

答案:2、3、4

答案是 第二、第三、第四等級(選項 2、3、4)。

法源在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115/04/30 修正發布全文,發布日施行)。§6 把生物安全實驗室分成四個等級(BSL-1~BSL-4),等級越高,操作的病原體越危險;§21 第 1 項規定「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實驗室」應辦理的事項,其中第 3 款就是在「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

・選項 1 第一等級:操作的是「通常不影響人體健康者」(§6 第 1 款),§21 的標示義務沒有包括第一等級,不選。
・選項 2 第二等級、選項 3 第三等級、選項 4 第四等級:都在 §21「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的範圍內,選。

補充:疾管署 102 年的舊版參考規範,在第一等級實驗室的章節也寫過入口張貼生物危害標誌;但以 115/11/08 這一梯為準,現行管理辦法把這項標示義務明訂在第二至第四等級,官方答案跟現行法一致。另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7-1 第 3 款要求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的場所做好「警告傳達及標示」,那一條不分實驗室等級。

記憶點 二~四等級實驗室:進出位置標示生物危害標識(§21)

出處: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6、§21 第 1 項第 3 款(115/04/30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7-1 第 1 項第 3 款

22200-03-437|複選下列哪些是生物性危害考量的議題?

  1. 感染
  2. 過敏
  3. 中毒
  4. 心理恐慌

答案:1、2、3、4

官方答案是 四個全選。

生物性危害不只是「被傳染」這麼單純,細菌、病毒、黴菌、動植物本身或它們產生的東西,會從好幾個方向傷人:
・選項 1 感染:最直接的一種,病原體進到身體裡繁殖致病,例如醫療人員被針扎感染肝炎。設施規則 §297-1 要求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的場所採取一整套「感染預防措施」,§297-2 還專門規定針扎的處理。
・選項 2 過敏:黴菌孢子、動物皮屑、植物花粉、天然乳膠等不一定會感染人,但會引起過敏反應。勞研所調查醫療院所就發現臨床人員「乳膠過敏」的比率顯著高於行政人員。
・選項 3 中毒:有些生物會產生毒素,例如黴菌毒素、細菌內毒素,或毒蛇、毒蜂的毒液,傷害來自毒素本身,不是感染。
・選項 4 心理恐慌:這一項比較不是身體上的直接傷害,而是暴露事件帶來的心理衝擊,例如被針扎後等檢驗結果的焦慮、疫情期間第一線人員的壓力。這可以看成生物暴露事件帶來的心理、社會後果,不是法規列的危害類型;本題照官方題庫把它列入要考量的議題。

所以四個都是生物性危害要考量的面向。

記憶點 生物性危害:感染、過敏、中毒、心理恐慌都要顧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7-1 第1項、§297-2;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重視醫療院所生物性危害」(97-01-16);其餘為職業安全衛生觀念

22200-03-438|複選缺氧及高濃度有害物工作場所,勞工可使用哪些呼吸防護具?

  1. 空氣呼吸器
  2. 防塵口罩
  3. 防毒口罩
  4. 輸氣管面罩

答案:1、4

答案是 選項 1 空氣呼吸器、選項 4 輸氣管面罩。

關鍵在呼吸防護具分兩大類:
・淨氣式(過濾式):把周圍空氣過濾乾淨再吸進去,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都屬這類。它不會生出氧氣,周圍空氣缺氧,過濾完還是缺氧;有害物濃度太高時,濾材的處理能力也有限。職安署「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把淨氣式的適用範圍寫成「氧氣濃度18%以上」。
・供氣式:另外提供乾淨空氣,分成輸氣管面罩(用管子從別處把乾淨空氣送過來)和自攜式呼吸器(空氣呼吸器,自己背氣瓶)。

同一份選用原則寫得很直接:工作場所有缺氧狀況(氧氣濃度未滿 18%)或立即致危濃度時,「必須立即使用供氣式呼吸防護具」。所以題目的「高濃度有害物」要理解成達到立即致危濃度的情形;濃度雖高但沒有缺氧、也沒到立即致危濃度時,仍要依有害物種類、濃度和防護具的適用範圍選用,不是一律改用供氣式。缺氧症預防規則 §3 把缺氧定義為氧氣濃度未滿 18%,§25、§27、§28 講的也都是「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逐一看:
・選項 1 空氣呼吸器:自攜式供氣,○。
・選項 2 防塵口罩:淨氣式,只擋粒狀物、不供氧,✗。
・選項 3 防毒口罩:淨氣式,只吸附氣狀物、不供氧,✗。
・選項 4 輸氣管面罩:供氣式,○。使用時要確保供氣正常、避免使用純氧供氣(設施規則 §287-1)。

順便記:缺氧症預防規則 §30,戴用輸氣管面罩的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記憶點 缺氧或立即致危濃度→供氣式(空氣呼吸器、輸氣管面罩);口罩不供氧

出處:缺氧症預防規則 §3 第1款、§25、§27、§28、§30;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87-1 第1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105年7月21日勞職綜3字第1051024925號函訂定)第五、六章

22200-03-439|複選安全鞋在下列哪些部位有內墊鋼片?

  1. 鞋尖
  2. 鞋底
  3. 腳跟後包
  4. 腳踝滾口

答案:1、2

官方答案是 選項 1 鞋尖、選項 2 鞋底。

安全鞋主要防兩種傷:
・鞋尖:重物掉下來砸到、或被東西壓到腳趾,所以鞋頭有一片護趾的硬殼(俗稱鋼頭),擋衝擊和壓擠。
・鞋底:工地常見的朝天釘、尖銳廢料會從下往上刺穿鞋底,所以有些安全鞋在鞋底夾一層防穿刺的中底(俗稱鞋底鋼板,材質不一定是鋼)。

至於選項 3 腳跟後包、選項 4 腳踝滾口,一般是用來包覆、支撐、增加舒適度的襯墊結構,不是放鋼片的地方。

法規面,設施規則 §278 只要求搬運、置放有刺角物、凸出物等物品時,雇主應置備適當的安全鞋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鞋內部哪裡要加什麼,條文沒有寫,是產品標準(國家標準)在管的事。這題屬於防護具的觀念題。

記憶點 安全鞋鋼片:鞋尖護趾、鞋底防穿刺

官方題目的瑕疵「鋼片」和「鞋底」是常見款式的講法,不是每雙安全鞋都一樣:鞋底防穿刺的中底不是每一款都有,要看產品有沒有標示這項性能;護趾片、中底也有非金屬材質。所以選項 2 字面上不是對所有安全鞋都成立。

題目講的是常見的鋼頭、鋼底安全鞋,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1、2。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8(置備安全鞋)

22200-03-440|複選有關急救,下列哪些錯誤?

  1. 為預防傷口感染應立即塗抹藥膏
  2. 暈倒是一種神經系統反應,由於腦部充血所致,故臉色潮紅
  3. 包紥時,須先將無菌敷料覆蓋傷口,並固定之,以防傷口污染發炎
  4. 任何嚴重傷害,均可能導致休克,故應給予預防休克處理

答案:1、2

題目問錯誤的,答案是 選項 1、選項 2。

・選項 1「為預防傷口感染應立即塗抹藥膏」錯:一般傷口的急救重點是先止血、用乾淨的水沖掉污物,再用無菌敷料蓋住,然後視情況送醫。一受傷就先抹藥膏,可能把髒東西一起封在傷口裡,也會妨礙後續醫護人員觀察、處理傷口;要不要用藥、用什麼藥,交給醫護人員判斷。
・選項 2「暈倒…由於腦部充血所致,故臉色潮紅」錯:暈倒(昏厥)是腦部暫時血流不足(缺血)造成的短暫失去意識,臉色通常是蒼白的,不是充血、潮紅。處理上讓患者平躺、把腳稍微墊高,幫助血液回流到頭部。可以跟站上 22200-03-248 一起記:面紅抬頭、面白抬腳。
・選項 3 包紮前先用無菌敷料覆蓋傷口再固定,防止傷口污染發炎:正確。
・選項 4 任何嚴重傷害都可能導致休克,所以要給予預防休克處理:正確。注意是「可能」,不是一定會休克;預防處理就是不讓它發生。嚴重出血、骨折、燒燙傷等都可能讓有效循環血量不足而休克,一般做法是讓傷患平躺、保暖、安撫,並儘快送醫。

記憶點 傷口先止血清潔覆蓋不亂抹藥;暈倒是腦缺血臉色白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3-441|複選有關急救,下列哪些錯誤?

  1. 下肢骨折的傷患經急救固定後,最好用擔架搬運
  2. 被虎頭蜂螫到後,應儘速除去螫針
  3. 成人心肺復甦術,胸外按壓速率每分鐘約 90 次
  4. 遇有骨折或脫臼時,應速將受傷部位復位,再固定

答案:2、3、4

題目問錯誤的,官方答案是 選項 2、3、4。

・選項 1 下肢骨折固定後最好用擔架搬運:正確。腿骨折了不能讓傷患自己走,用擔架可以讓患肢保持穩定、減少二次傷害。
・選項 2「被虎頭蜂螫到後,應儘速除去螫針」:官方答案當它是錯的。虎頭蜂常成群攻擊,被螫時第一件事是儘速離開現場,不是停在原地處理傷口,官方判錯可能是這個意思(出題單位沒有公開說明)。不過職安署自己的虎頭蜂指引寫的是「患部可能會留下螫針,離開現場後應立即檢視」並把蜂刺挑出,所以這個選項有爭議,見下方紫框。
・選項 3「成人胸外按壓速率每分鐘約 90 次」錯:衛生福利部 110 年 4 月 23 日修訂的「民眾版心肺復甦術參考指引摘要表」(2021 年版)寫的是「快快壓 100 至 120 次/分鐘」,深度「用力壓 5 至 6 公分」(成人)。官方題目只給了錯誤的 90 次,沒有寫正確數字;以目前這一版來看,90 次也明顯不夠。
・選項 4「骨折或脫臼時,應速將受傷部位復位,再固定」錯:非醫療人員不要自行把骨頭或關節拉回去,可能傷到血管、神經或讓骨折端刺破皮肉。一般做法是按照受傷當時的姿勢用副木固定,再送醫由醫師處理。消防署給救護技術員的操作原則也是「將患肢固定於原來的姿勢」,但書是「如肢體不正常位置會阻礙運送時,可嘗試拉直肢體後再固定」——這是受過訓練的救護人員在特定情形下的做法,不是「速將受傷部位復位」。

記憶點 CPR 每分鐘 100~120 下;骨折脫臼不復位、原姿勢固定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2 官方答案當作錯誤,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從事戶外工作虎頭蜂螫危害預防指引」七(一)寫「遭虎頭蜂螫傷,患部可能會留下螫針,離開現場後應立即檢視,在被螫傷的部分,找出蜂刺」,八(一)也寫「如有螫針殘留,可利用指甲、刀片或信用卡輕輕將螫針挑掉」;勞研所 103 年的新聞稿也說「將螫針及毒囊刮除」。照官方指引,有殘留螫針時把它除去是正確處置,選項 2 字面上說得通。選項沒有限定處理的時機,字面上說得通;官方判錯的理由,我們沒有查到出題單位的說明。考試還是照官方答案選 2、3、4。

出處:衛生福利部「民眾版心肺復甦術參考指引摘要表(2021年版)」(110年4月23日修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從事戶外工作虎頭蜂螫危害預防指引」(104年2月17日勞職綜3字第1041003176號函訂定)七(一);內政部消防署「教學用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原則」(114/03/26)五十四(選項 4);其餘為急救觀念

22200-03-442|複選有關急救,下列哪些錯誤?

  1. 前臂嚴重出血,以直接加壓並抬高過心臟仍流血時,可壓迫近心端肱動脈止血
  2. 強酸、強鹼中毒時,應立即給患者喝大量水以稀釋毒物並進行催吐
  3. 休克是人的有效血循環量不足的一種情況,它會造成組織與器官血液灌注不足,因而影響細胞功能
  4. 2 人前後抬搬運傷患時,前後抬者應同腳齊步前進

答案:2、4

題目問錯誤的,答案是 選項 2、選項 4。

・選項 1 前臂嚴重出血,直接加壓並抬高過心臟仍流血時,可壓迫近心端的肱動脈止血:官方當作正確。這是傳統急救教材的「止血點」做法:前臂的血是從上臂的肱動脈流下來的,在上臂內側壓住肱動脈,可以減少流到前臂的血量。重點是先直接加壓,不夠才用止血點。不過現行的救護技術原則已經不這樣教,見紫框。
・選項 2「強酸、強鹼中毒時,應立即給患者喝大量水以稀釋毒物並進行催吐」錯:強酸、強鹼是腐蝕性物質,不可以催吐——吐出來的時候會再灼傷一次食道和口腔,還可能嗆進呼吸道。灌大量的水也容易引起嘔吐。應該儘快送醫,帶著化學品的容器或安全資料表讓醫護人員知道是什麼東西。這跟站上 22200-03-255「昏迷、腐蝕性不可催吐」是同一個觀念。
・選項 3 休克是有效循環血量不足,造成組織器官血液灌注不足、影響細胞功能:正確,這就是休克的定義。
・選項 4「2 人前後抬搬運傷患時,前後抬者應同腳齊步前進」錯:一般急救教材的做法是前後兩人不同腳起步(錯開步伐),這樣傷患比較不會跟著左右搖晃;同腳齊步會讓兩人的晃動同方向疊加,傷患晃得更厲害。(這是急救教材的做法,本站沒有找到可以逐字核對的官方原文。)

記憶點 腐蝕性中毒不催吐;前後抬搬運不同腳起步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1 官方當作正確敘述,但內政部消防署《教學用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原則》(114/03/26)的止血步驟是:無菌紗布直接加壓,仍出血就在上面加紗布再加壓,還是無法減緩出血、或可見大出血時,「應儘早使用外傷用止血帶」,沒有列「抬高患肢」或「壓迫止血點」。這份原則是給消防救護技術員用的,但可以看出現行做法已經不同。選項 1 是傳統急救教材的講法,官方題庫還把它當正確敘述。

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2、4。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內政部消防署「教學用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原則」(114/03/26)五十三(選項 1 對照)

22200-03-443|複選中暑死亡率遠高於熱衰竭,因此需要分辨兩者徵狀。下列哪些屬於中暑徵狀?

  1. 臉色蒼白
  2. 皮膚表面乾熱
  3. 體溫上升到攝氏 38 度
  4. 脈搏快而強慢慢轉快而弱

答案:2、4

答案是 選項 2 皮膚表面乾熱、選項 4 脈搏快而強慢慢轉快而弱。

中暑和熱衰竭最大的差別:熱衰竭是流汗太多、水分鹽分流失,循環跟不上,身體還在拚命散熱,所以大量流汗、皮膚濕冷、臉色蒼白;中暑是體溫調節中樞失靈、散不了熱,所以皮膚乾熱發紅、體溫超過 40°C、意識不清。

逐一看:
・選項 1 臉色蒼白:這是熱衰竭的表現。疾管署寫熱衰竭「脈搏快而弱、臉色蒼白」,職安署手冊也把「皮膚濕冷」「臉色蒼白」列在熱衰竭。中暑則是「全身紅熱」,✗。
・選項 2 皮膚表面乾熱:中暑○。疾管署寫中暑「皮膚乾燥無汗」,職安署手冊寫「皮膚乾燥發紅(無汗)」。這是典型表現,但不是每個中暑的人都不流汗——國健署提醒「無汗症並非診斷的標準,因為有一半的中暑病人還是會流汗」,所以判斷中暑要連體溫、意識一起看。
・選項 3 體溫上升到攝氏 38 度:✗。國健署寫中暑「體溫會超過40℃,合併有中樞神經症狀」;38 度只是輕微發燒的程度,分不出中暑。熱衰竭的核心體溫也會上升,但國健署說「一般鮮少超過40℃」。
・選項 4 脈搏快而強慢慢轉快而弱:中暑○。疾管署寫中暑「脈搏快而強」(熱衰竭則是「快而弱」);選項後半「慢慢轉快而弱」,是病情加重、循環撐不住時的變化:國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教官黃芃葉〈熱環境下體能調適訓練之研究〉列中暑症狀寫「脈搏起初是快而強,病情加深變成快而弱」,同段也寫「皮膚乾燥發熱、潮紅不排汗」「體溫升高常超過40°C」。

中暑是急症,要立刻降溫、送醫。

記憶點 中暑:皮膚乾熱紅、>40°C、脈搏快而強;熱衰竭:濕冷蒼白

出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熱傷害的診斷與處置」;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高溫與酷寒」;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熱危害預防手冊 一般行業 高氣溫戶外作業」(112年7月)第3頁;黃芃葉〈熱環境下體能調適訓練之研究〉(國軍步兵訓練指揮部)第5頁(中暑症狀:脈搏快而強→快而弱)

22200-03-444|複選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1. 聽力損失意謂聽閾值變小
  2. 噪音對人體健康除可產生聽覺性效應亦會產生非聽覺性效應
  3. 長期處於噪音環境下,毛細胞因長期刺激而無法復原,聽力損失將由暫時性聽力損失轉變成永久性聽力損失
  4. 勞工左右兩耳聽力不同,體檢時應先測聽力較差之耳朵

答案:1、4

題目問錯誤的,答案是 選項 1、選項 4。

・選項 1「聽力損失意謂聽閾值變小」錯:聽閾值是剛好聽得到的最小聲音(dB)。聽力變差,就要更大聲才聽得到,所以聽閾值是變大。職安署的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寫「任一音頻其聽力閾值超過 25 dB 即代表該音頻有聽力損失情形」,暫時性聽力損失也是「導致聽力閾值的提高」。
・選項 2 噪音除了聽覺性效應,也會產生非聽覺性效應:正確。同一份指引就提到「工作暴露噪音越高,罹患高血壓的風險越高」;其他像睡眠、情緒、注意力受影響也屬非聽覺效應。
・選項 3 長期處在噪音下,毛細胞無法復原,暫時性聽力損失轉成永久性:正確。短時間暴露造成的暫時性聽力損失,離開噪音休息後可以恢復;長期反覆暴露可能讓內耳毛細胞受損而無法復原,指引寫「毛細胞無法再生而被瘢痕組織取代」,這時就成了永久性聽力損失,「聽力損失一旦發生就無法治癒」。指引把暫時性、永久性分開定義,不是每次暫時性損失都一定會變成永久性,選項講的是「長期處於噪音環境」的情形。
・選項 4「左右兩耳聽力不同,體檢時應先測聽力較差之耳朵」錯:一般純音聽力檢查的做法是先測聽力較好的那一耳(不知道哪耳較好時,通常先問受檢者)。先把好耳的閾值測清楚,之後測較差耳時才判斷得出來聲音會不會被好耳「偷聽」到、需不需要在好耳加遮蔽音。(這是聽力檢查的一般做法,本站沒有找到可以逐字核對的官方原文。)

記憶點 聽力損失=聽閾值變大;先測較好耳是一般檢查做法(未查到官方原文)

出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中華民國114年8月)第3、10、17、19頁;選項4為聽力檢查觀念(非法規)

22200-03-445|複選有害物危害預防對策可由其發生源、傳播路徑及暴露者三方面著手,下列哪些是從傳播路徑著手?

  1. 濕式作業
  2. 作業場所 5S
  3. 整體換氣
  4.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案:2、3

答案是 選項 2 作業場所 5S、選項 3 整體換氣。

工業衛生的教材習慣把有害物的控制分成三段看:有害物從哪裡冒出來(發生源)、怎麼飄過來(傳播路徑)、最後誰吸進去(暴露者)。判斷一個對策屬於哪一段,就問它是在哪一段把有害物擋下來。這個三分法是教科書的分類習慣,不是法條明文;而且實務上三段的對策常常一起用,不是選一個就好。

逐一看四個選項:
・選項 1 濕式作業(不選):灑水、加濕讓粉塵在產生的地方就飛不起來,是在發生源把量壓下來。
・選項 2 作業場所 5S(要選):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平常把地面、設備上積的粉塵、殘料清掉,避免它們被人走動、氣流再揚起來飄到別處,教材把它歸在傳播路徑。
・選項 3 整體換氣(要選):引進新鮮空氣把整個作業場所空氣裡的有害物稀釋、排出。它不是在發生源把有害物抓走(那是局部排氣),而是對已經散到空氣中的有害物做稀釋,所以屬於傳播路徑。
・選項 4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選):對象是人,讓勞工知道危害、正確作業和使用防護具,屬於暴露者這一端的對策。

順便提一下法規:設施規則 §292 第 1 款要求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作業場所視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等措施,條文只把這些列為可以採用的措施,沒有替它們分發生源或傳播路徑,分類是教材的講法。

記憶點 教材分類:5S、整體換氣=路徑;濕式=源頭;教育訓練=人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發生源/傳播路徑/暴露者三分法為工業衛生教材分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2 第 1 款(整體換氣、局部排氣為法定可採措施)

22200-03-446|複選有害物危害預防對策可由其發生源、傳播路徑及暴露者三方面著手,下列哪些是從發生源著手?

  1. 低危害物料替代
  2. 擴大發生源與工作者之距離
  3. 使用空氣簾幕以保護工作者
  4. 局部排氣裝置

答案:1、4

答案是 選項 1 低危害物料替代、選項 4 局部排氣裝置。

一樣用三段來想:發生源、傳播路徑、暴露者。發生源對策是讓有害物少產生、或一產生就在原地被抓走,不讓它散出來。

逐一看四個選項:
・選項 1 低危害物料替代(要選):直接把用的東西換成危害較低的,源頭的危害就降下來了。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把「取代」排在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的第二位(僅次於消除),舉的例子就包括「低危害物質」。
・選項 2 擴大發生源與工作者之距離(不選):發生源沒變,有害物照樣產生,只是讓它飄到人身上之前多走一段路,屬於傳播路徑。
・選項 3 使用空氣簾幕以保護工作者(不選):用一道氣流把發生源和工作者隔開,擋的是有害物過來的那條路,所以也是傳播路徑。選項寫「保護工作者」容易讓人想成暴露者對策,但它不是裝在人身上的東西,是設在中間的屏障。
・選項 4 局部排氣裝置(要選):氣罩靠近發生源,有害物一冒出來就被吸走,不讓它擴散到整個作業場所,教材把它歸在發生源。這跟上一題的整體換氣不一樣:整體換氣是稀釋已經散開的空氣,屬於傳播路徑。

法規面:設施規則 §292 第 1 款把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等並列為可採措施,但沒有替它們分類;「源頭/路徑」的分法是教材的講法。

記憶點 教材分類:替代、局部排氣=源頭;距離、空氣簾幕=路徑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三分法為工業衛生教材分類);風險評估技術指引(104/12/04 修正)控制措施優先順序(二)取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2 第 1 款

22200-03-447|複選我國職場健康促進與推廣,主要由下列哪些機關推動與提供資訊?

  1. 衛生福利部
  2. 內政部
  3. 勞動部
  4. 環境部

答案:1、3

答案是 選項 1 衛生福利部、選項 3 勞動部。

職場健康促進剛好卡在「健康」和「勞工」兩個領域的交界,所以是兩個部會在推:
・衛生福利部(要選):由所屬的國民健康署推動。國健署官網寫「國民健康署自92年起開始推動健康職場」,96 年起成立北、中、南三區健康職場推動中心,提供職場健康諮詢及輔導;114 年起推動模式轉型為「健康促進自主評核制度」。
・勞動部(要選):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動部(§3 第 1 項)。職安法 §22 要求勞工 5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要有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的事項就明寫包括「健康促進」。另外 §3 第 2 項規定,職安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這一條剛好說明了這兩個部會要一起處理勞工健康。
・內政部(不選)、環境部(不選):不是本題所問的職場健康促進主要推動機關(不代表這兩個部會完全沒有相關業務)。

題目用的是「主要」,考的是這兩個部會,記住「衛福部(國健署)+勞動部」就好。

記憶點 職場健康促進:衛福部(國健署)+勞動部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3 第 1 項、第 2 項、§22 第 1 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促進職場」網頁

22200-03-448|複選身體質量指數(BMI)之計算公式中包含下列哪些?

  1. 身高
  2. 腰圍
  3. 臀圍
  4. 體重

答案:1、4

答案是 選項 1 身高、選項 4 體重。

BMI(身體質量指數)的公式是:體重(公斤)÷ 身高(公尺)的平方。國民健康署的「關於過重與肥胖」網頁就是這樣寫的,拿它當健康體位、過重和肥胖的切點。

所以公式裡只有兩個變數:身高和體重。
・選項 2 腰圍(不選)、選項 3 臀圍(不選):這兩個是另外的體位指標(腰圍本身、或腰圍÷臀圍的腰臀比),用來看脂肪是不是堆在肚子,不在 BMI 公式裡。國健署同一頁也提到,「合宜的腰圍」是判斷健康體位的重要參考,所以腰圍是跟 BMI 一起看的另一個指標,不是 BMI 的一部分。

小提醒:身高要換成公尺再平方,例如 170 公分就是 1.7 公尺,1.7² = 2.89。

順便記國健署的 18 歲以上成人體位:過輕 BMI<18.5、正常 18.5≦BMI<24、過重 24≦BMI<27、肥胖 BMI≧27。

記憶點 BMI=體重(kg)÷身高(m)²,沒有腰圍臀圍

出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關於過重與肥胖」網頁(BMI 公式)

22200-03-449|複選一般平頂式鋼筋混凝土工業廠房之屋頂遮陽措施,下列哪些錯誤?

  1. 可覆蓋針織網,為降低吸熱,儘量避免使用黑色材料
  2. 覆蓋物優先選用無縫物,可完全遮掉陽光,避免選用網狀材料
  3. 覆蓋物下方儘量緊貼屋頂,以避免熱空氣蓄積在覆蓋物與屋頂之間
  4. 如發現覆蓋物溫度過高,應儘速更換

答案:1、2、3、4

這題問「哪些錯誤」,官方答案是 四個選項全選——四句話都被認為是錯的做法。

先抓住屋頂遮陽的原理:目的是不讓太陽直接曬熱屋頂、再把熱傳進廠房。覆蓋物自己變熱沒關係,只要它的熱不要傳到屋頂、能被風帶走就好。以下是一般的遮陽原理說明,不是法條,也沒有找到官方技術指引的原文可以引用。

・選項 1「儘量避免使用黑色材料」(錯,要選):官方認為這句錯。覆蓋物的工作是替屋頂擋掉陽光,它自己吸熱不等於屋頂吸熱;覆蓋物吸到的熱,只要跟屋頂之間有空隙、空氣能流通,大部分會被帶走。這是對官方答案的可能解讀,我們沒有查到出題的官方技術依據。選項把重點放在「降低覆蓋物吸熱」,搞錯了要保護的對象。(這個選項有爭議,見下方紫框。)
・選項 2「優先選無縫物,完全遮掉陽光,避免網狀材料」(錯,要選):無縫的覆蓋物會把熱悶在底下,空氣流不過去;網狀材料可以擋掉大部分陽光又能通風散熱,所以不是「避免網狀」。
・選項 3「覆蓋物儘量緊貼屋頂」(錯,要選):剛好相反。緊貼的話覆蓋物吸的熱會直接傳導給屋頂,等於沒隔開。應該留一段空間讓空氣流動,把熱帶走。選項說「避免熱空氣蓄積」,但熱空氣要散掉,靠的正是中間這段能流通的空間。
・選項 4「覆蓋物溫度過高應儘速更換」(錯,要選):覆蓋物被太陽曬得很燙,代表它正在替屋頂擋陽光,這是正常現象,不是壞掉。換一塊新的一樣會被曬熱,所以溫度高本身不是更換的理由。

一句話記:用網、留空隙、讓它熱沒關係。

記憶點 屋頂遮陽:用網、留空隙、覆蓋物熱是正常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1 的說法字面上不算離譜。以物理來說,淺色或會反光的材料吸收的太陽輻射比黑色少,覆蓋物自己的溫度比較低,傳給屋頂的熱也可能比較少,所以「為降低吸熱避免黑色」單看字面是說得通的。

官方把它列為錯誤,推測是認為遮陽的重點在擋住照到屋頂的陽光,覆蓋物吸的熱可以靠通風帶走,不需要刻意避開黑色。這是推論,我們沒有找到官方技術資料說明這題的出處。

考試照官方答案,四個全選。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3-450|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下列哪些錯誤?

  1. 噪音超過 90 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2. 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為A權噪音音壓級 95 分貝,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為 3 小時
  3. 勞工在工作場所暴露於連續性噪音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40 分貝
  4. 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其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最大加速度為 4 m/s²,其每日容許暴露時間為 4 小時以上,未滿8 小時

答案:2、3

這題問「哪些錯誤」,答案是 選項 2、選項 3。四句都是設施規則噪音、振動條文的內容,只是其中兩句數字被改掉。

・選項 1(對,不選):設施規則 §300 第 4 款原文:「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一字不差。
・選項 2(錯,要選):§300 第 1 款的容許暴露時間對照表,95 dBA 對應 4 小時,不是 3 小時;3 小時對應的是 97 dBA。這張表的規律是 90 dBA 8 小時起算,每增加 5 分貝、容許時間減半(90→8、95→4、100→2、105→1),中間的 92→6、97→3 也要記。
・選項 3(錯,要選):§300 第 1 款寫的是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選項把連續性噪音配上 140 分貝,是把兩個數字對調了——140 是衝擊性噪音的峰值,連續性噪音是 115。
・選項 4(對,不選):§302 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最大加速度值 4 m/s²,對應「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跟選項一致。表上其他幾格:6 m/s² 是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8 m/s² 是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12 m/s² 是未滿一小時。

記憶點 95 分貝 4 小時;連續 115、衝擊峰值 140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3「連續性噪音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40 分貝」單看字面不算假話:法定上限是 115 分貝,不超過 115 當然也不超過 140。但它把條文的數字寫錯了(140 是衝擊性噪音的峰值),出題者要考的就是這個被換掉的數字,所以官方判它錯。

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2、3。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00 第 1 款(容許暴露時間表、140 分貝衝擊性噪音、115 分貝連續性噪音)、§300 第 4 款(選項 1)、§302(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選項 4)

22200-03-451|複選避免過度暴露於極低頻電磁場,可採取下列哪些方法?

  1. 減少輻射源
  2. 屏蔽磁場輻射量
  3. 抵銷電磁場以減量
  4. 減少暴露時間

答案:1、2、3、4

答案是 四個選項全選。

極低頻電磁場(像輸配電線路、變電設備、馬達、大電流設備周圍的 60 Hz 電磁場)想少受一點,思路跟其他物理性危害差不多:源頭少一點、中間擋一點、人少待一點。

・選項 1 減少輻射源(要選):電磁場是電流產生的,源頭的電流小、設備少,場就弱。環境部電磁波知識網頁也提到「選用較省電製品」,理由是用的電流較小、產生的磁場較小。
・選項 2 屏蔽磁場輻射量(要選):在發生源和人之間用金屬材料隔開,降低傳過來的量。要注意的是,極低頻的磁場不像高頻電磁波那麼好擋,通常要用特殊的導磁或導電材料,實務上成本和難度都比較高——這是一般原理說明,我們沒有找到官方資料的原文。
・選項 3 抵銷電磁場以減量(要選):讓電流方向相反的導線靠近排列,兩邊產生的場互相抵掉。環境部網頁列出電力公司的做法,就有「採不同電流流向之電纜排列,以抵消電磁場」和「架空輸電線路之導線以逆相序方式排列,以抵消電磁場」。
・選項 4 減少暴露時間(要選):接觸時間越短,暴露量越少。環境部網頁也寫「縮短家電用品的使用時間:接觸時間越短,影響越小」。

另外沒出現在選項裡的一招是拉開距離,離電磁場來源越遠,受到的影響越小,環境部網頁同樣列了「保持與家電用品間的距離」。

提醒一下,環境部這個網頁是寫給一般民眾看的(家電、電力設施),不是職場的規範,這裡只拿來說明這幾種方法的原理。

記憶點 減源、屏蔽、抵銷、縮時間,四個都對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環境部「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電磁波知識」網頁(減少電流、抵消、縮短時間、保持距離)

22200-03-452|複選下列哪些屬於雙向溝通之條件?

  1. 講述
  2. 傾聽
  3. 主觀
  4. 瞭解

答案:1、2、4

答案是 選項 1 講述、選項 2 傾聽、選項 4 瞭解。

雙向溝通跟單向宣布的差別,在於訊息要來回:一方說、另一方聽,聽的人再回應,確認彼此真的懂了。

・選項 1 講述(要選):要把自己的意思清楚講出來,對方才有東西可以接。
・選項 2 傾聽(要選):光講不聽就變成單向。雙向溝通要雙方輪流當聽的人,聽完對方的意見、疑問再回應。
・選項 3 主觀(不選):帶著成見、只用自己的角度判斷,容易聽不進對方的話,這是溝通的障礙,不是條件。溝通時要盡量客觀。
・選項 4 瞭解(要選):溝通的目的是讓雙方彼此理解,可以用請對方複述、提問的方式確認有沒有聽懂。

放到職安現場,例如工具箱會議、危害告知,不能只是主管唸一遍就結束,要讓勞工有機會發問、確認他真的知道危害在哪裡,這才是雙向。

記憶點 雙向溝通:講述+傾聽+瞭解;主觀是障礙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3-453|複選職業災害統計,有關失能傷害之損失日數,包括下列哪些?

  1. 受傷當日
  2. 受傷後經過之星期日
  3. 受傷後經過之休假日
  4. 受傷後經過之工廠停工日

答案:2、3、4

答案是 選項 2 星期日、選項 3 休假日、選項 4 工廠停工日,只有受傷當日不算。

勞動部統計資料庫的「勞動統計名詞」對失能傷害損失工作日數的定義是:受傷害者暫時(或永久)不能恢復工作的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含中間所經過的日數(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的任何不能工作的日數。

・選項 1 受傷當日(不選):定義明白排除。
・選項 2 受傷後經過之星期日(要選):定義原文用的是「星期天」。
・選項 3 受傷後經過之休假日(要選):定義原文就是「休假日」。
・選項 4 受傷後經過之工廠停工日(要選):定義原文是「事業單位停工日」,選項寫成「工廠停工日」,意思相同。

道理很簡單:受傷的人在這段期間不管是不是上班日,都一直處在不能工作的狀態,所以中間經過的日子要全部算進去,才能反映傷害的嚴重程度。頭尾兩天(受傷當天、復工當天)不算,這一點也順便記起來。

法源方面:職業安全衛生法 §38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要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損失日數的計算定義本身沒有寫在我們手邊的法規條文裡,上面引用的是勞動部統計資料庫的名詞定義。

記憶點 損失日數:頭尾兩天不算,中間假日全算

出處:勞動部統計資料庫「勞動統計名詞」失能傷害損失工作日數;職業安全衛生法 §38(職業災害統計按月報備)

22200-03-454|複選下列哪些屬失能傷害?

  1. 死亡
  2. 永久全失能
  3. 輕傷害
  4. 暫時全失能

答案:1、2、4

答案是 1、2、4(死亡、永久全失能、暫時全失能)。

職業災害統計裡的失能傷害包括四種:死亡、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勞動部「勞動統計名詞」的「失能傷害次數」就是列這四種(職業災害統計填報用的定義)。題目只放了其中三種,另一種(永久部分失能)沒出現在選項裡。

選項 1 死亡:選。因職業災害喪失生命。
選項 2 永久全失能:選。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定義所列的情形(例如雙目)或失去其機能。
選項 3 輕傷害:不選。它不在上面四種裡面。暫時全失能的定義要求「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離開工作場所,損失工作時間在一日以上」,受傷但沒有到這個程度的,就不算失能傷害。
選項 4 暫時全失能:選。罹災人沒死亡、也沒有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正常工作、必須離開工作場所,損失工作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

順便對照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8 第 1 項在解釋職安法 §37 第 2 項第 2 款「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時,也是把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的人數加總計算。這條講的是通報門檻怎麼算人數,不是失能傷害的定義條文,只是用的分類名稱一樣。

記憶點 失能傷害四種:死亡、永久全、永久部分、暫時全失能

出處:勞動部「勞動統計名詞」(失能傷害次數、永久全失能、暫時全失能);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8 第 1 項(分類名稱對照)

22200-03-455|複選使用可燃性氣體測定器能測出下列哪些?

  1. 可燃性氣體實際濃度
  2. 可燃性氣體種類
  3. 有無可燃性氣體存在
  4. 可燃性氣體之%LEL

答案:3、4

答案是 3、4(有無可燃性氣體存在、可燃性氣體之 %LEL)。

先講 %LEL:LEL 是爆炸下限,勞研所的定義是「氣體、可燃性粉塵或引火性液體蒸氣遇到火源能引起燃燒或爆炸之最低濃度」。%LEL 就是「現場濃度占爆炸下限的百分之幾」。現場的安全判斷也都用這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77 第 1 項要指定專人在作業前測定蒸氣、氣體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要即刻使勞工退避;勞研所的動火作業安全資料表,檢核表寫的是「所有易燃性氣體測量值皆低於20 %LEL」。

選項 1 可燃性氣體實際濃度:不選。可燃性氣體測定器一般是用某一種標準氣體校正,顯示的是相對於校正氣體的 %LEL。現場氣體種類不明、或是好幾種混在一起時,這個讀數沒辦法直接當成某一種氣體的實際濃度。(例外情形見瑕疵說明。)
選項 2 可燃性氣體種類:不選。它只告訴你「可燃的東西大概到爆炸下限的幾成」,不會告訴你是哪一種氣體。要確認是什麼化學品,要用其他方法,例如針對特定物質的檢知管——環境部的說明是檢知管的介質「附有與特定化學物質反應並顯色之特殊材料」,可用來「確定洩漏之化學品」,而且要依所需偵測的化學品選不同的管。
選項 3 有無可燃性氣體存在:選。有讀數就表示有可燃性氣體。不過讀數是 0 也只代表低於儀器能測出的程度,儀器還要定期校正、確認正常,才能相信它。
選項 4 %LEL:選。這就是它主要的顯示方式。

記憶輔助(只是幫忙記,不是判斷規則):可燃性氣體測定器回答的是「有沒有、危不危險(幾 %LEL)」,一般不直接回答「是什麼氣體、實際多少 ppm」(能不能顯示 ppm 或體積濃度,要看感測器、校正氣體和儀器規格)。

記憶點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測有無、測 %LEL;不測種類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1「可燃性氣體實際濃度」官方判為測不出,但這要看情形:如果已知現場只有一種氣體,而且儀器是用這種氣體校正(或有這種氣體的換算係數),%LEL 乘上該氣體的爆炸下限就能換算成體積濃度;有些機型本身也有體積百分比或 ppm 的量程。

官方的意思應該是「一般可燃性氣體測定器顯示的是 %LEL,不是直接量出某氣體的實際濃度,氣體種類不明時更不能換算」。考試還是選 3、4,不要選 1。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77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作業前測定、爆炸下限值 30%);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安全資料表「動火作業」(2000.5.20 印製)(LEL 定義、%LEL 檢核);環境部 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氣體檢知管組說明(選項 2 對照);測定器原理為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非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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