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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第 305~354 題
勞動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學科題庫(專業科目),逐題附答案、解析、記憶點與法規出處。答案依官方題庫;法規已修正或官方題目有瑕疵的題目另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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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0-01-305|單選依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定,勞工於接近黑球溫度達攝氏多少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時,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
- 30
- 40
- 50
- 60
答案:3
只要勞工接近黑球溫度達攝氏 50 度以上的高溫灼熱物體,雇主就要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例如防熱面罩、防熱手套、隔熱衣。記住這裡是黑球溫度 50 度,不要跟綜合溫度熱指數的作息分級數字混在一起。
記憶點 黑球 50 度供熱防護設備
出處: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22200-01-306|單選依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下列何種物質?
- 食鹽
- 糖
- 運動飲料
- 提神飲料
答案:1
重體力勞動大量流汗時,水分和鹽分是一起流失的,只補水可能造成低血鈉、抽筋,所以規定要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運動飲料、提神飲料都不是法規要求的項目。
記憶點 飲用水+食鹽
出處: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22200-01-307|單選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何種精密作業時,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可低於 1000 米燭光?
- 精密零件之切削
- 隱形眼鏡之拋光
- 印刷電路板上以人工檢視
- 以顯微鏡從事半導體之檢驗
答案:4
精密作業的作業台面局部照明原則上不得低於 1000 米燭光,但用顯微鏡觀察時,照度主要來自顯微鏡本身的光源,環境太亮反而看不清楚,所以顯微鏡作業不受這個下限限制。其餘三種都是靠肉眼直接看的精密作業。
記憶點 1000 米燭光,顯微鏡除外
出處: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22200-01-308|單選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措施標準規定,精密作業照度分佈以均勻為宜,務使工作台面:半徑 1 公尺以內接鄰地區:鄰近地區之照度比不得低於下列何者?
- 1:1/5:1/20
- 1:1/10:1/30
- 1:1/15:1/40
- 1:1/20:1/50
答案:1
照度比的要求是工作台面 1、半徑 1 公尺以內接鄰地區 1/5、鄰近地區 1/20,也就是 1:1/5:1/20。用意是不要讓視野內明暗落差太大,害眼睛一直重新調節而加速疲勞。
記憶點 1:1/5:1/20
出處: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22200-01-309|單選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於連續作業多少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至少 15 分鐘之休息?
- 1
- 2
- 3
- 4
答案:2
精密作業每連續作業 2 小時,就要給勞工至少 15 分鐘休息,讓睫狀肌放鬆、減少視機能疲勞。2 小時配 15 分鐘是固定搭配,下一題就是換個方向問同一組數字。
記憶點 連續 2 小時休息 15 分鐘
出處: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22200-01-310|單選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規定,從事精密作業之勞工,於連續作業 2 小時,應給予至少幾分鐘之休息?
- 5
- 10
- 15
- 20
答案:3
同一條規定換個方向問:連續作業 2 小時,應給予至少 15 分鐘的休息。別和高架作業的休息時間搞混,高架作業 5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是每 2 小時休 25 分鐘。
記憶點 精密 15 分、高架 25 分
出處: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22200-01-311|單選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至少幾公尺以上者是高架作業?
- 1.5
- 2
- 2.5
- 5
答案:2
沒有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只靠安全帶等必要安全措施撐著的情況,高度 2 公尺以上就算高架作業。已經設好平台護欄又採取防墜措施的,門檻才放寬到 5 公尺。沒防護 2 公尺、有防護 5 公尺,成對記。
記憶點 無防護 2m、有防護 5m
出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22200-01-312|單選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多少公尺以上者是高架作業?
- 2
- 3
- 5
- 7
答案:3
防護設備完整(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並採取防止墜落的必要安全措施)時,高架作業的門檻是 5 公尺以上。這題和上一題是同一條的兩款,差別只在有沒有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
記憶點 有防護:5 公尺以上
出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22200-01-313|單選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於露天作業場所,高架作業高度之計算,係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多少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 2
- 3
- 4
- 5
答案:2
露天作業沒有固定樓地板可以當基準,所以高度是從勞工站立位置半徑 3 公尺範圍內最低點的地面或水面,量到勞工立足點平面的垂直距離,等於取最不利的一點來算。半徑 3 公尺是關鍵數字。
記憶點 露天:半徑 3 公尺內最低點
出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22200-01-314|單選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於高度 5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之高架作業者,每連續作業 2 小時,至少應休息多少分鐘?
- 20
- 25
- 30
- 40
答案:2
高架作業依高度分級給休息時間,高度愈高、心理與體能負荷愈大,休息就要愈長。5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這一級,是每連續作業 2 小時至少休息 25 分鐘。
記憶點 5~20m 每 2 時休 25 分
出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22200-01-315|單選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勞工有一些情事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下列何者未包括在內?
-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 有吸菸習慣者
答案:4
不得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的情形,都跟當下的身心狀態有關: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酒醉或有酒醉之虞、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等。有吸菸習慣只是生活習慣,不影響當下的作業能力,不在限制範圍內。
記憶點 高架禁令看當下身心狀態,抽菸習慣不算
出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22200-01-316|單選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潛水作業係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多少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 10
- 20
- 30
- 40
答案:1
潛水作業的定義門檻是水深超過 10 公尺,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潛水器具在水中實施的作業。這個 10 公尺和加壓速率 0.8、上浮速率 9.1,是同一部標準的三個必背數字。
記憶點 潛水作業:水深超過 10 公尺
出處: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22200-01-317|單選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雇主在氣閘室對高壓室內作業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每分鐘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幾公斤以下?
- 0.8
- 1.2
- 2.4
- 3.6
答案:1
加壓太快身體來不及平衡壓力,耳膜、鼻竇容易發生擠壓傷,所以在氣閘室對高壓室內作業加壓時,加壓速率每分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分 0.8 公斤。四個選項只有 0.8 最小,記住「加壓要慢」就不會選錯。
記憶點 加壓≤0.8 kg/cm2 每分
出處: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22200-01-318|單選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供給空氣,其正常上浮速率每分鐘不得超過多公尺?
- 9.1
- 10.1
- 11.1
- 12.1
答案:1
上浮太快,溶在體內的氮氣來不及經肺排出就會在血液組織裡形成氣泡,造成減壓病,所以正常上浮速率每分鐘不得超過 9.1 公尺。這是由英制換算來的數字,看到 9.1 就直接選。
記憶點 上浮≤9.1 公尺/分
出處: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22200-01-319|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中央管理方式之空調建物室內作業場所應多久期間監測二氧化碳濃度 1 次以上?
- 1 個月
- 3 個月
- 6 個月
- 1 年
答案:3
中央管理方式空調建物的室內作業場所,主要問題是換氣不足導致二氧化碳累積,所以規定每 6 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 1 次以上。二氧化碳屬化學性因子,要由乙級化學性因子以上的監測人員辦理。
記憶點 中央空調二氧化碳:每 6 個月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2200-01-320|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種作業場所不必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 坑內作業場所
- 一般辦公室無中央空調作業場所
- 鉛作業場所
- 高溫作業場所
答案:2
應實施監測的場所包括:設有中央管理方式空調設備的室內作業場所、坑內、顯著發生噪音的場所,以及高溫、粉塵、鉛、四烷基鉛、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經指定的作業場所(施行細則 §17 第 2 項)。一般辦公室如果沒有中央空調,就不在應監測的清單內。
記憶點 無中央空調辦公室免監測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2200-01-321|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多久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1 次以上?
- 半個月
- 1 個月
- 3 個月
- 半年
答案:4
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是每 6 個月(半年)監測 1 次以上。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都是半年一次,目前鉛與四烷基鉛作業場所是一年一次。
提醒:116/01/01 起這組節奏會變。監測辦法 115/06/12 修正後,鉛作業併入「每六個月」那一組,而且該組新增一個但書:勞工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所定容許濃度者,每三個月一次以上。這一款(§6 第 1 項第 2 款)依 §33 自 116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在那之前鉛作業仍是每年一次。
記憶點 粉塵半年 1 次;鉛 116/01/01 起也改半年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6 第 1 項、§33(施行日期)
22200-01-322|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鉛作業場所應多久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1 次以上?
- 每日
- 每月
- 每半年
- 每年
答案:4
答案是「每年」,而且到今天為止,這也還是現行有效的規定。
會讓人混淆的是: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在 115/06/12 修正時,把鉛作業從「每年」改成「每六個月」(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濃度者為每三個月),跟特定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併成同一組。
但這條新規定還沒上路。該辦法第 33 條把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鉛作業正是放在這一款的第五目)列進延後施行的名單,要到 116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在那之前,鉛作業仍然是每年監測一次以上。
所以這一題目前沒有題庫與法規打架的問題——考試答「每年」,實務也做「每年」。等 116/01/01 一到,實務就要改成每六個月,但考卷仍會照官方題庫批改。
記憶點 現在仍是每年;116/01/01 起改每六個月
法規已修正這題常被誤會成「法規已經改了、題庫沒跟上」,其實時間點還沒到。
115/06/12 修正的新制確實把鉛作業改為每六個月一次以上(勞工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濃度者,每三個月一次以上),四烷基鉛也在同一組。
但該辦法 §33 明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6 條及第 21 條,自 116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所以:現在答「每年」,考試與實務都對;116/01/01 之後,實務改為每六個月。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6 第 1 項第 2 款、§33(施行日期)
22200-01-323|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指定之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應多久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1 次以上?
- 每 1 個月
- 每 2 個月
- 每 3 個月
- 每 6 個月
答案:4
指定的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每 6 個月定期監測 1 次以上,和特定粉塵、特定化學物質同樣是半年一次。
現階段可以記成「高溫 3 個月、多數半年、鉛 1 年」這個由密到疏的順序。
提醒:116/01/01 起這組節奏會變。監測辦法 115/06/12 修正後,鉛作業併入「每六個月」那一組,而且該組新增一個但書:勞工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所定容許濃度者,每三個月一次以上。這一款(§6 第 1 項第 2 款)依 §33 自 116 年 1 月 1 日才施行,在那之前鉛作業仍是每年一次。
記憶點 有機溶劑:每 6 個月 1 次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6 第 1 項、§33(施行日期)
22200-01-324|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對熱環境評估採用下列何者?
- 熱危害指數
- 有效溫度
- 綜合溫度熱指數
- 排汗量
答案:3
熱環境評估採用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由乾球溫度、自然濕球溫度與黑球溫度加權計算,能同時反映氣溫、濕度與輻射熱三個因素。有效溫度、排汗量都不是法規採用的評估指標。
記憶點 熱環境=綜合溫度熱指數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2200-01-325|單選設置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 6 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 1 次以上,雇主實施前述作業環境監測時,應僱用下列何種人員辦理?
- 乙級化學性因子以上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乙級物理性因子以上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職業衛生管理師
答案:1
二氧化碳是化學性因子,所以要由乙級化學性因子以上(含甲級)的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來辦理。物理性因子人員負責的是噪音、綜合溫度熱指數這類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職業衛生管理師不等於監測人員。
記憶點 二氧化碳屬化學性因子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2200-01-326|單選使用重鉻酸之作業場所,每 6 個月應監測濃度 1 次以上,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其監測紀錄應保存幾年?
- 3
- 5
- 20
- 30
答案:4
重鉻酸及其鹽類是特定化學物質之丙類第三種物質,明列在「作業環境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十年之化學物質一覽表」裡,所以答案是 30 年。
現行(修正前附表四)同一張表上的還有聯苯胺、4-胺基聯苯、β-萘胺(甲類)、二氯聯苯胺、α-萘胺、鈹(乙類)、次乙亞胺、氯乙烯、苯(丙類第一種)、石綿、鉻酸、砷、煤焦油、鎳(丙類第三種)、硫酸(丁類)、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共同特徵是致癌性——潛伏期可能二、三十年,所以紀錄要留到那麼久。
現階段的保存年限是三段式:一般 3 年、粉塵 10 年、附表所列 30 年(現行是附表四,116 年起移列附表六)。
記憶點 重鉻酸屬特化,紀錄保存 30 年
法規已修正116/01/01 起這三段式會變成兩段式。
修正後的 §13 第 2 項是:「監測結果及暴露評估報告,應保存十年。但屬附表六所列化學物質者,應保存三十年。」
新法裡已經沒有「原則 3 年」,也沒有「粉塵 10 年」這個特別規定——變成原則 10 年、附表六所列 30 年;而粉塵被列進新附表六,所以 116 年起粉塵的監測紀錄是 30 年。
§13 依 §33 自 116/01/01 才施行,所以現在仍適用三段式。同時新增的還有 §13 第 1 項:採樣或測定後 90 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跟 §12 第 3 項的「45 日內通報監測結果」是兩件事。
附表編號在過渡期會對不上,不用緊張。現行有效的 §12 第 2 項寫的是「屬附表四所列化學物質者保存三十年」;115/06/12 修正後移列為附表六,並新增甲醛、1,3-丁二烯、鎘及其化合物、銦及其化合物、粉塵(116/01/01 才施行)。考試問的一定是「幾年」,不會問附表編號。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2 第 2 項(現行)、三十年化學物質一覽表
22200-01-327|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雇主應自行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不得委外
- 雇主於實施監測 15 日前,應將監測計畫實施通報
- 監測計畫內容應包括樣本分析
- 粉塵之監測紀錄應保存 10 年
答案:1
作業環境監測可以由雇主自行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也可以委託認可的監測機構執行,說「不得委外」就是錯的,這是官方要的答案。
另外兩項沒問題:計畫內容應包括樣本分析、粉塵監測紀錄保存 10 年。
但「實施監測 15 日前通報監測計畫」這一項,依現行法規也已經是錯的了,見下方說明。
記憶點 可委由監測機構辦理;但選項 2 現在也錯了
法規已修正現行第 9 條第 4 項已改為「應於實施監測十日前通報監測計畫」(115/06/12 修正,該條不在延後施行名單內,已生效)。
所以這一題在現行法下會出現兩個錯誤敘述——官方要的答案(不得委外)仍然是錯的沒問題,但「15 日前」現在也站不住腳了。
考試還是選「不得委託監測機構辦理」,題庫沒改答案就沒改。
官方題目的瑕疵這題在現行法規下有兩個錯誤選項。官方標準答案是「不得委託監測機構辦理」(§11 第 1 項明定得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這個沒有爭議;但「實施監測 15 日前通報」在 115/06/12 修法後也變成錯誤敘述(現行為十日前)。考試仍選官方答案。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1 第 1 項、§9 第 4 項
22200-01-328|單選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多少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
- 7
- 14
- 15
- 45
答案:4
採樣或測定後要在 45 日內把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這一條沒有變過。
容易跟它混淆的是「事前通報監測計畫」那個期限。官方題庫寫的是 15 日,但現行法規已經改成 10 日前了(§9 第 4 項,115/06/12 起生效)。
所以現在的正確組合是「事前 10 日通報計畫、事後 45 日通報結果」,而 116/01/01 起還會再多一個:採樣或測定後 90 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13 第 1 項)。這三個數字管的是三件不同的事,別混在一起。
記憶點 事後 45 日;事前現行已改為 10 日
法規已修正「事前 15 日」是舊制。現行 §9 第 4 項為十日前通報監測計畫,已於 115/06/12 生效。「事後 45 日」通報監測結果(§12 第 3 項)維持不變。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2 第 3 項、§9 第 4 項
22200-01-329|單選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下列何者正確?
- 監測計畫實施時,無須勞工代表參與
- 應於實施監測 15 日前,將監測計畫實施通報
- 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 60 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並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 粉塵之監測紀錄應保存 30 年
答案:2
考試要選「應於實施監測 15 日前通報監測計畫」——這是官方題庫的標準答案。
另外三個選項在出題當下就是錯的:監測計畫訂定時應使勞工代表參與;結果報告是採樣或測定後 45 日內而不是 60 日;粉塵監測紀錄保存 10 年而不是 30 年。
但這一題的正確選項本身已經被修法改掉了,詳見下方的法規異動說明。
記憶點 考試選 15 日;現行法規已改為 10 日前
法規已修正官方答案的「15 日」已經不是現行規定。
115/06/12 修正後的第 9 條第 4 項是:「雇主應於實施監測十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監測後七日內通報。」
第 9 條不在該辦法 §33 的延後施行名單裡,所以這條新規定自 115/06/12 發布日就已經生效,不是等 116 年才上路。
要一起記的是後半段仍然沒變:採樣或測定後 45 日內通報監測結果(§12 第 3 項)。所以現行是「事前 10 日、事後 45 日」。
考試照官方答案選 15 日,實務要抓 10 日。
出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9 第 4 項、§12 第 3 項
22200-01-330|單選勞工室內作業場所空氣中二氧化碳容許濃度為多少 ppm?
- 100
- 500
- 1000
- 5000
答案:4
二氧化碳的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是 5000 ppm。1000 ppm 是室內空氣品質對一般辦公環境的標準值,兩者常被拿來互換當陷阱,職安考的是 5000 ppm。
記憶點 CO2 容許濃度 5000 ppm
出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2200-01-331|單選某有害物之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100ppm,其變量係數為何?
- 1
- 1.25
- 1.5
- 2
答案:2
變量係數是依容許濃度的大小查表得到的,容許濃度愈高、係數愈小。100 ppm 落在「100 以上未滿 1000」這一級,係數是 1.25,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就是 100 乘以 1.25 等於 125 ppm。
記憶點 100 ppm 係數 1.25
出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2200-01-332|單選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中註「皮」者,係指下列何者?
- 不會由皮膚滲透人體
- 易由皮膚進入人體
- 除皮膚外不會進入人體
- 易引起皮膚病
答案:2
註「皮」代表該物質容易透過皮膚、黏膜吸收進入人體,所以就算空氣中濃度沒有超過容許標準,皮膚接觸仍可能造成過量暴露,必須額外戴防護手套、穿防護衣。它跟會不會引起皮膚病是兩回事。
記憶點 皮=易由皮膚吸收進入人體
出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2200-01-333|單選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中之短時間係指多少分鐘?
- 5
- 10
- 15
- 20
答案:3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的「短時間」固定就是 15 分鐘,指任何一次連續 15 分鐘的平均濃度都不得超過該值。8 小時日時量平均、15 分鐘短時間、最高容許濃度,是由寬到嚴的三個層次。
記憶點 短時間=15 分鐘
出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2200-01-334|單選某物質之空氣中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200ppm,未註明「高」字,其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多少 ppm?
- 100
- 125
- 250
- 400
答案:3
答案是 250 ppm。
容許暴露標準 §3 第 2 款:沒有註「高」字的物質,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變量係數。變量係數看容許濃度大小查表:
・未滿 1:3
・1 以上未滿 10:2
・10 以上未滿 100:1.5
・100 以上未滿 1000:1.25
・1000 以上:1
200 ppm 落在「100 以上未滿 1000」,係數 1.25,所以 200 × 1.25 = 250 ppm。
選項 1(100)、2(125)、4(400)都不是 200 × 1.25 的結果;400 是誤用了「1 以上未滿 10」那一級的係數 2。
題目特別講「未註明高字」是有原因的:註有「高」字的是最高容許濃度(§3 第 3 款),任何時間都不能超過,不用乘係數。
記憶點 200ppm 落 100~1000 級,×1.25=250
出處: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3 第 2 款(變量係數表)、第 3 款
22200-01-335|複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死亡補償受領之遺屬第一順位為父母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於死亡後 3 日內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於死亡後 15 日內給與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2、3
答案是 2、3。
選項 1 ✗:勞基法 §59 第 4 款列的遺屬受領死亡補償順位,第一順位是配偶及子女,父母排第二。
選項 2 ○:§59 第 4 款,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雇主要給 5 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死亡後 3 日內」這個給付期限在勞基法施行細則 §33。
選項 3 ○:同一款,雇主還要一次給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死亡後 15 日內」一樣是施行細則 §33 的給付期限。
選項 4 ✗:§61 第 1 項,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是 3 年。
一起記:喪葬費 5 個月、3 天內;死亡補償 40 個月、15 天內;請求時效 2 年;遺屬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
記憶點 喪葬5個月3日內、死亡補償40個月15日內
出處:勞動基準法 §59 第 4 款(選項 1~3)、§61 第 1 項(選項 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3(3 日、15 日)
22200-01-336|複選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事業單位業務緊縮致改組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84 第 1 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的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選項 1 ○)
二、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選項 2 ○)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選項 4 ○)
選項 3 ✗:§84 只有這三款,沒有「業務緊縮」。「業務緊縮」「改組」是勞基法對一般勞工的終止事由(§11 第 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20「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職保法裡的「改組」出現在 §85 第 1 項第 2 款,而且是反過來——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時,是職災勞工可以終止契約。
對照一下:一般勞工「虧損」就可以預告終止,職災勞工要到重大虧損而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行,門檻比較高。
記憶點 職災勞工:重大虧損、不堪勝任、不可抗力
出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84 第 1 項第 1~3 款(選項 1、2、4)、§85 第 1 項第 2 款;勞動基準法 §11 第 2 款、§20(選項 3 對照)
22200-01-337|複選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 執行職業災害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 事業單位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檢查結果 14日以上
-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勞工申訴後,應於 14 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 無故拒絕勞動檢查,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3、4
答案是 3、4。
選項 1 ✗:勞動檢查法 §13 原則上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但列了例外,第 3 款就是職業災害檢查。職災檢查是可以事先通知的,題目講反了。
選項 2 ✗:§25 第 2 項,事業單位要在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檢查結果 7 日以上,不是 14 日。
選項 3 ○:§33 第 1 項,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後,應於 14 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選項 4 ○:§14 第 1 項規定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進入檢查,違反的依 §35 第 1 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4 天是「通知申訴人」,公告是 7 天,兩個數字不要對調。
記憶點 職災檢查可先通知;公告7日;申訴14日
出處:勞動檢查法 §13 第3款(選項1)、§25 第2項(選項2)、§33 第1項(選項3)、§14 第1項+§35 第1款(選項4)
22200-01-338|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雇主應採取下列哪些措施?
- 變更勞工作業場所
-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 健康管理
- 予以解僱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職安法 §21 第 1 項分兩層: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先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經醫師健康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的,雇主要參採醫師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選項 1(變更作業場所)、選項 2(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選項 3(健康管理)都是條文列的措施。
選項 4 ✗:§21 列的都是調整工作的做法,條文裡沒有「解僱」這個選項。
記憶點 變更場所、換工作或縮時、健康管理
官方題目的瑕疵題幹把法律要件省略了一段。職安法 §21 第 1 項是兩階段:健康檢查發現異常,先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要經醫師健康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才參採醫師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所以「一發現異常就換工作、縮短工時」並不是條文的意思。考試還是選 1、2、3——四個選項裡只有解僱明顯不是法定措施,出題者要考的是這一組措施的內容。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1 第1項
22200-01-339|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滿 17 歲未滿 18 歲男性工作者不得從事下列哪些工作?
- 坑內工作
- 處理易燃性物質
- 有機溶劑作業
-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職安法 §29 第 1 項列了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17 歲就在範圍內。條文看的是年齡,沒有分男女,題目寫「男性」只是干擾。
選項 1 ○:第 1 款 坑內工作。
選項 2 ○:第 2 款 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選項 4 ○:第 4 款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選項 3 ✗:「有機溶劑作業」不在 §29 第 1 項的清單上,認定標準附表一也沒有把它列成一個工作別。第 3 款點名的是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不過附表一工作別十五另外把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註有「瘤」的化學物質(或重量比超過 1% 的混合物)作業也列進去,所以不代表未成年人碰什麼溶劑都沒關係,只是「有機溶劑作業」這個名目本身不在清單裡。
記憶點 未滿18:坑內、易燃爆炸、有害輻射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9 第1項第1、2、4款(選項1、2、4)、第3款(選項3對照);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2 第1項、附表一工作別十五
22200-01-340|複選有關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之處理,下列哪些正確?
- 事業單位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 非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應於8 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 於當月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陳報者,得免8 小時內報告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選項 1 ○:職安法 §37 第 1 項,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選項 2 ○:§37 第 4 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選項 3 ○:§37 第 2 項第 1 款,發生死亡災害,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官方選項寫「報告」,條文用語是「通報」,申論或填空時要寫通報)。8 小時從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災害發生時起算(施行細則 §47 第 1 項)。
選項 4 ✗: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是 §38 的另一個義務。§37 第 2 項的 8 小時通報並沒有「已陳報月報表者免報」這種但書,兩件事要各自做。
記憶點 死亡職災:急救、保留現場、8小時通報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37 第1項(選項1)、第4項(選項2)、第2項第1款(選項3)、§38(選項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7 第1項
22200-01-341|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下列哪些屬車輛系營建機械?
- 推土機
- 挖土斗
- 堆高機
- 鏟土機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設施規則 §6 第 2 項把車輛系營建機械分成三群:
・地面搬運、裝卸用: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
・掘削用: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
・基礎工程用:打椿機、拔椿機、鑽土機、轉鑽機、鑽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
推土機(選項 1)、挖土斗(選項 2)、鏟土機(選項 4)都在清單裡。
選項 3 ✗:堆高機出現在 §6 第 1 項,跟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並列,三者合起來叫「車輛機械」。堆高機是車輛機械,但不是車輛系營建機械。
記憶點 堆高機是車輛機械,不是營建機械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第2項(選項1、2、4)、第1項(選項3)
22200-01-342|複選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 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40 公分
- 斜度不得大於 60 度
- 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 15 公分
- 應有適當之扶手
答案:2、3、4
答案是 2、3、4。
設施規則 §29 工作用階梯四款:
一、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的工作用階梯,寬度不得小於 56 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 60 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 15 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選項 1 ✗:寬度是 56 公分,題目改成 40 公分。選項 2、3、4 就是第 2~4 款原文。
記憶點 階梯:寬56cm、斜度60度、梯級深15cm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 第1~4款
22200-01-343|複選雇主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哪些防護措施?
- 護欄
- 安全網
- 腳趾板
- 護蓋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設施規則 §224 第 1 項本身列的是「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沒有點名安全網。安全網的明文在其他墜落防護條文:設施規則 §225 第 2 項(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用安全帶等措施),以及營造標準 §19 第 1 項(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把這幾條合起來看,護欄(選項 1)、安全網(選項 2)、護蓋(選項 4)都是高處邊緣、開口的防墜設備。
選項 3 ✗:腳趾板是護欄的構材之一(營造標準 §20 第 1 款: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它是護欄的零件,不是跟護欄並列的一種防護設備。
如果設置有困難,或作業需要臨時把護欄、護蓋拆掉,就要改採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設施規則 §224 第 2 項)。
記憶點 護欄、護蓋、安全網;腳趾板是護欄零件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4 第 1 項、第 2 項、§225 第 2 項(安全網);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9 第 1 項(安全網)、§20 第 1 款(腳趾板)
22200-01-344|複選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哪些設施?
- 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
- 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 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 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答案:1、2、4
答案是 1、2、4,題目就是設施規則 §227 第 1 項。
在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雨遮,或礦纖板、石膏板等夾層天花板上作業,要做三件事:
一、規劃安全通道,在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寬度 30 公分以上的踏板(選項 1 ○)
二、下方可能墜落的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選項 2 ○)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選項 4 ○)
選項 3 ✗:條文要的是「屋頂作業主管」,不是一般的「專人」。營造標準 §18 也是這樣分:一般屋頂作業是「指派專人督導」(第 1 項),但易踏穿材料屋頂作業要指派屋頂作業主管到現場(第 2 項)。
如果已經採用其他安全工法,或踏板已覆蓋全部易踏穿的屋頂、雨遮或天花板、沒有墜落之虞,可以不受這三款限制(§227 第 2 項)。
記憶點 易踏穿屋頂:踏板30cm、格柵網、屋頂作業主管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7 第1項第1~3款、第2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8 第1項、第2項(選項3對照)
22200-01-345|複選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 具有堅固之構造
- 其材質有顯著之損傷、腐蝕
-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80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 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答案:1、4
答案是 1、4。
設施規則 §230 第 1 項,合梯要符合四款: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選項 1 ○)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選項 4 ○)
選項 2 ✗:少了「不得」兩個字,意思整個反過來。
選項 3 ✗:角度是 75 度以內,題目改成 80 度。
第 2 項也順便記:不得使勞工把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在頂板上作業。
記憶點 合梯75度以內;材質不得損傷腐蝕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30 第1項第1~4款、第2項
22200-01-346|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下列哪些屬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標明,並禁止非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之工作場所?
-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 氧氣濃度未滿 18%之場所
- 高架作業之場所
- 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場所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設施規則 §299 第 1 項列了七種要在明顯易見處設置警告標示牌、禁止非作業相關人員進入的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選項 1 ○)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
四、氧氣濃度未達 18%(選項 2 ○)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選項 4 ○)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
選項 3 ✗:高架作業場所不在這七款裡。
題目寫「標明」「未滿 18%」「超過容許濃度」,現行條文是「設置警告標示牌」「未達百分之十八」「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意思一樣,照選就好。另外緊急時使用有效防護具的有關人員,不受禁止進入的限制(第 2 項)。
記憶點 禁入:高熱、寒冷、非游離、缺氧、超標、特殊、病原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9 第1項第1、4、5款(選項1、2、4)、第2項
22200-01-347|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達到哪些規定以上者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100 人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200 人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300 人
-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500 人
答案:1、3
答案是 1、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1 第 1 項: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的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的一級管理單位
題目問「達到哪些規定以上」,要的是門檻數字,所以選 100(選項 1)和 300(選項 3)。200 人(選項 2)、500 人(選項 4)不是條文的門檻。
順便記:第一類是「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條文沒有「專責」兩個字。
記憶點 管理單位門檻:一類100人(專責)、二類300人;本題考門檻數字
官方題目的瑕疵照字面讀,第一類事業 200 人、第二類事業 500 人的事業單位也一樣要設管理單位(200 在 100 以上、500 在 300 以上),選項 2、4 單獨看並不算錯。
官方要問的是「門檻是多少人」,所以只給 100、300。考試還是選 1、3:看到「達到…以上者」這種問法,就找條文裡的門檻數字。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1 第1項第1款、第2款
22200-01-348|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除勞工代表外,雇主視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哪些人員組成?
- 急救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醫護人員
- 主管人員
答案:2、3、4
答案是 2、3、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1 第 1 項列出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雇主是當然委員,其他由雇主視實際需要從下面五款指定:
一、勞工代表(題目已經先排除)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五、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專業人員
逐一對:
選項 1 急救人員:不選。五款裡沒有點名急救人員。
選項 2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選。就是第三款。
選項 3 醫護人員:選。條文第四款寫的是「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 第 5 款把它定義為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等,醫護人員就包在這一款裡。(§2 這個定義 115/07/01 已經施行;同規則 §29 延到 117/01/01 才施行的,只有 §2 引用的附表一,不是 §2 本文。同規則 §3 第 1 項也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護理人員簡稱為「醫護人員」。)
選項 4 主管人員:選。對應第二款「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順便記同一條的數字:委員七人以上、任期二年、雇主當主任委員;勞工代表要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11 第 4 項)。
記憶點 主管、職安人員、健康服務人員;急救人員不在列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1 第 1 項第 2 款(選項 4)、第 3 款(選項 2)、第 4 款(選項 3);§11 第 2 項、第 4 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 第 5 款(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定義,115/07/01 施行)、§3 第 1 項(醫護人員)、§29(施行日期)
22200-01-349|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機械、設備於開始使用時須實施重點檢查?
- 捲揚裝置
- 第一種壓力容器
- 除塵裝置
- 整體換氣裝置
答案:1、3
答案是 1、3。
選項 1 捲揚裝置:選。管理辦法 §46:捲揚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要實施重點檢查(確認安裝部位強度、結合元件等)。
選項 3 除塵裝置:選。§47: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要實施重點檢查(導管或排氣機粉塵聚積、導管接合部分、吸氣及排氣能力)。
選項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不選。管理辦法對它規定的是 §33 的每月定期檢查。第一種壓力容器是危險性設備,設置完成後要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05)。管理辦法 §45「初次使用前」要重點檢查的是第二種壓力容器及減壓艙,一種、二種別記反。
選項 4 整體換氣裝置:不選。管理辦法寫明要做重點檢查的是 §45~§49(第二種壓力容器及減壓艙、捲揚裝置、局部排氣/除塵裝置、異常氣壓輸氣設備、特定化學設備),整體換氣裝置不在裡面。
記法:§46、§47 兩條的觸發時機都是「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這四個時點。
記憶點 開始使用要重點檢查:捲揚裝置、局排/除塵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46(選項 1)、§47(選項 3)、§33 第 1 項、§45(選項 2)、§45~§49(選項 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05 第 1 項(選項 2)
22200-01-350|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雇主對下列哪些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 潛水作業人員
答案:1、2、3、4
答案是 1、2、3、4 全選。
教育訓練規則 §14 第 1 項列了 15 款要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人員,四個選項都在裡面:
選項 1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選。第一款。
選項 2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選。第六款。
選項 3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選。第九款。另外 §14 第 3 項規定,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的,可以採認。
選項 4 潛水作業人員:選。第十三款。
記憶用的觀察(不是判斷規則,考試還是以 §14 列的 15 款為準):「特殊作業」大多是小型、門檻以下的機具(例如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的起重機、1 公噸以上堆高機)和特定作業(吊掛、乙炔熔接、伐木、高壓室內、潛水、油輪清艙);3 公噸以上的起重機屬於危險性機械(§12),鍋爐(小型鍋爐以外)屬於危險性設備(§13),走的是另一套操作人員訓練。
教育訓練規則最近一次修正中,延到 116/01/01 才施行的是 §3 附表一、§4 附表二、§5 附表三(業務主管課程),§14 不在延後名單內,這題照現行條文答就對了。
記憶點 小鍋爐、高空車、爆破、潛水都是特殊作業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4 第 1 項第 1 款(選項 1)、第 6 款(選項 2)、第 9 款(選項 3)、第 13 款(選項 4)、§14 第 3 項;§43 第 4 項(施行日期)
22200-01-351|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雇主應使擔任下列哪些工作性質勞工,每 3 年接受至少 3 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 特殊作業人員
- 急救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這題要把教育訓練規則 §18(誰要上在職教育訓練)跟 §19(上多久)對起來看。§19 第 1 項第 5 款:§18 第 1 項第七款至第十三款的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選項 1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選。§18 I 第七款。
選項 2 特殊作業人員:選。§18 I 第八款。
選項 3 急救人員:選。§18 I 第九款。
選項 4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選。它是 §18 I 第一款,依 §19 I 第 1 款是每二年至少六小時,頻率和時數都不一樣。
整張表順便記:業務主管 2 年 6 小時、管理人員 2 年 12 小時、健康服務護理及相關人員 3 年 12 小時、第四~六款 3 年 6 小時、第七~十三款 3 年 3 小時。
記憶點 危機操作、特殊作業、急救:3 年 3 小時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8 第 1 項第 1 款(選項 4)、第 7 款(選項 1)、第 8 款(選項 2)、第 9 款(選項 3);§19 第 1 項第 1 款、第 5 款
22200-01-352|複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下列哪些屬於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苯作業
- 游離輻射作業
- 正己烷作業
- 氨作業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 第 1 款:「指符合附表一之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之作業」,名單全在附表一。
選項 1 苯作業:選。附表一項次九(特定化學物質)第(十二)目「苯」。
選項 2 游離輻射作業:選。附表一項次三。
選項 3 正己烷作業:選。附表一項次八(有機溶劑)第(七)目「正己烷」。
選項 4 氨作業:不選。附表一沒有列氨。
版本要注意:附表一在 115 年修正過,但依 §29,第二條附表一要到 117/01/01 才施行,所以 115/11/08 考試時有效的仍是舊版附表一。好在這題四個選項新舊兩版結果一樣:苯、游離輻射、正己烷兩版都有,氨兩版都沒有,放心照答。新版主要是在有機溶劑那一項多加了苯乙烯、甲苯、二甲苯,117 年起才算數。
記憶點 苯、游離輻射、正己烷是特危;氨不是
出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 第 1 款、附表一項次三(選項 2)、項次八第(七)目(選項 3)、項次九第(十二)目(選項 1);§29(附表一 117/01/01 施行)
22200-01-353|複選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1/5,屬第 1 級管理
-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1/2 以上,屬第 3 級管理
- 血中鉛濃度低於 5μg/dl 者,屬第 1 級管理
- 血中鉛濃度在 20μg/dl 以上者,屬第 3級管理
答案:2、3
答案是 2、3。
母性健康保護有兩套分級,切點不一樣,分開記:
空氣中暴露濃度(§9):第一級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1/10|第二級 1/10 以上未達 1/2|第三級 1/2 以上。
血中鉛濃度(§10):第一級低於 5 μg/dl|第二級 5 以上未達 10|第三級 10 μg/dl 以上。
選項 1:不選。第一級的界線是 1/10,不是 1/5;濃度落在 1/10 到 1/5 之間的其實是第二級。
選項 2:選。§9 第 1 項第 3 款第(一)目原文。
選項 3:選。§10 第 1 款原文。
選項 4:不選(官方答案)。第三級的界線是 10 μg/dl,選項把它寫成 20。
記憶點 空氣 1/10、1/2;血鉛 5、10 分三級
官方題目的瑕疵選項 4 單獨看其實字面上成立:第三級是「血中鉛濃度在 10 μg/dl 以上」,那 20 μg/dl 以上的人當然也屬第三級。
官方的意思是「第三級的界線是 20」,這樣才錯。題目把「門檻」寫成「以上者屬於」,敘述不夠精確。
考試還是不選 4。另外三個選項裡,2、3 是條文原文,1 和 4 是動過數字的,出題者要考的就是數字有沒有被改。
出處: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9 第 1 項第 1 款第(一)目(選項 1)、第 3 款第(一)目(選項 2);§10 第 1 款(選項 3)、第 3 款(選項 4)
22200-01-354|複選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下列哪幾類工作場所之雇主應使勞工作業 45 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 甲
- 乙
- 丙
- 丁
答案:2、3
答案是 2、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4 把四類分成兩組:
乙類、丙類:使勞工作業 45 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4 第 2 項)。
甲類、丁類: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4 第 1 項),只有審查,沒有「及檢查」。
選項 1 甲:不選。30 日前、只審查。
選項 2 乙:選。
選項 3 丙:選。
選項 4 丁:不選。30 日前、只審查。
記憶點 乙丙 45 天審查及檢查;甲丁 30 天審查
出處: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4 第 1 項(選項 1、4)、第 2 項(選項 2、3);§2(各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