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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第 51~96 題

勞動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學科題庫(專業科目),逐題附答案、解析、記憶點與法規出處。答案依官方題庫;法規已修正或官方題目有瑕疵的題目另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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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0-02-051|單選水泥製品製造廠甲公司將其成品之吊裝及運送交付乙公司承攬並與該公司共同作業,下列何者錯誤?

  1. 甲公司對於乙公司使用之機具設備無權管制
  2. 甲公司應告知乙公司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3. 甲公司應與乙公司協議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
  4. 對於乙公司之勞工,甲公司應提供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協助

答案:1

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本來就要巡視、協調並管制工作場所,包含承攬人帶進場的機具設備,說「無權管制」正好講反。其餘三項(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協議劃一危險性機械操作信號、協助教育訓練)都是法定義務。

記憶點 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有權管制承攬人機具設備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2200-02-052|單選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如再承攬人之勞工未依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即進入工作場所作業時,下列何者錯誤?

  1. 屬再承攬人之勞工,與原事業單位無關
  2. 原事業單位應管制,不准其進場
  3. 再承攬人之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4. 原事業單位應協助再承攬人之勞工符合勞工法令

答案:1

共同作業下原事業單位有指揮、協調與巡視的責任,未依規定受訓的人就不該放進場,不能推說「與我無關」。再承攬人的雇主確實違法,但那是另一層責任,原事業單位的管制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

記憶點 未受訓就不准進場,原事業單位不能說與我無關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2200-02-054|單選甲機械加工廠所僱勞工人數有 193 人,廠內另有乙承攬商勞工 39 人、丙承攬商勞工 180 人等共同作業,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何者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1. 甲
  2. 甲、丙
  3. 丙
  4. 甲、乙、丙

答案:1

人數要把共同作業的承攬人勞工一起計入:甲為 193+39+180=412 人,達 200 人門檻而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乙 39 人、丙 180 人各自都未滿 200 人。人數要合計就是這題的陷阱。

記憶點 200人以上,承攬勞工併計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2200-02-055|單選事業單位經有關人員擬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後,應請下列何者核定後實施之?

  1.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 部門主管
  3. 雇主
  4. 工會(職業)代表

答案:3

管理規章由安全衛生人員與相關人員擬定,但要對全公司產生拘束力,必須由雇主核定後實施。部門主管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是執行與幕僚角色,工會代表則出現在工作守則會同訂定那一塊,不是核定者。

記憶點 管理規章=雇主核定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3 項

22200-02-056|單選下列何者非事業單位承攬管理之目的?

  1. 處罰承攬商增加營收
  2. 符合法規
  3. 照顧承攬商及其員工
  4.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答案:1

承攬管理的目的是符合法規、照顧承攬商及其員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最終要防止職業災害。把罰款當成營收來源不只不是目的,還會逼得承攬商隱匿災害不報,方向完全相反。

記憶點 承攬管理是為了防災,不是靠罰承攬商賺錢

出處:承攬管理

22200-02-057|單選下列何者非屬承攬關係之特徵?

  1. 只負責出工不負責損益
  2. 承攬人具備「雇主之性質」
  3. 工作指派不受他人所約束
  4. 有獨立營運之自主權

答案:1

承攬人有獨立營運的自主權、工作指派不受他人約束、對自己僱用的勞工具雇主性質,同時要自負盈虧。「只負責出工不負責損益」講的是提供勞務的僱傭或人力派遣。判斷關鍵在有沒有承擔工作成果與損益。

記憶點 承攬=自負損益

出處:承攬管理

22200-02-058|單選僱用勞工從事作業時,於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中,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者為何?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實施勞工體格檢查結果
  3. 新僱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答案:4

四個選項裡只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要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管理計畫、新僱勞工教育訓練、體格檢查結果都是留存於事業單位的內部紀錄,檢查時才提出。記法:守則要送出去,其餘自己留。

記憶點 只有工作守則要備查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2200-02-059|單選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時,下列何者錯誤?

  1. 要有勞工代表會同訂定
  2. 訂定後要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3. 屬於雇主責任不得轉嫁給勞工
  4. 只要合理即可不需考慮其可行性

答案:4

守則要能落實才有意義,只談合理卻不管現場做不做得到,等於訂了一份不會被執行的規定。其餘三項都對:須會同勞工代表訂定、訂定後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而且雇主的法定責任不會因寫進守則就轉嫁給勞工。

記憶點 工作守則要合理也要可行,做不到就是錯的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2200-02-060|單選事業單位所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公告實施,其效力所及,下列何者正確?

  1. 效力不及於當初未表同意之勞工
  2. 公告實施後,新受僱之勞工如不同意亦不受拘束
  3. 已離職之勞工仍應遵行
  4. 效力及於在職之全體勞工

答案:4

工作守則備查並公告實施後,是對事業單位全體在職勞工生效的規範,不是靠個別同意才拘束個人,新受僱的勞工一樣要遵守;已離職者則不再適用。重點抓住「在職全體勞工」這五個字。

記憶點 效力及於在職全體勞工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2200-02-061|單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應依下列哪一事項擬定之?

  1. 事業之經營方針
  2. 勞工學歷
  3. 教育及訓練
  4. 勞工體能狀態

答案:3

施行細則所列工作守則內容都是安全衛生事項:管理與各級權責、機械設備維護檢查、工作安全衛生標準、教育及訓練、健康指導及管理、急救搶救、防護設備、事故通報等。經營方針、學歷、體能狀態不在其中。

記憶點 教育及訓練屬守則內容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2200-02-062|單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會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參與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分析之勞工代表的推派或推選,依優先順序,其第一優先為下列何者?

  1. 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
  2. 由工會推派
  3. 由全體員工推選
  4. 由雇主派任

答案:2

勞工代表的產生有固定順序:設有工會的由工會推派;沒有工會但有勞資會議的,由勞方代表推選;兩者都沒有才由全體勞工共同推選。絕不會是雇主派任,否則就失去代表勞工的意義。

記憶點 工會→勞資會議→全體推選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2200-02-063|單選工作安全分析要辨識作業中潛在的危害,下列何者非危害的根源?

  1. 訓練
  2. 方法
  3. 人員
  4. 材料

答案:1

危害根源看的是作業本身的人員、機械設備、材料、方法與環境這幾類。訓練不足會提高風險,但那是管理面的缺失,不是危害的來源。考試常拿管理項目(訓練、制度、經費)來混充危害根源。

記憶點 危害根源:人機料法環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64|單選危害的種類中下列何者為物理性危害?

  1. 火災、爆炸
  2. 機械性傷害
  3. 病菌感染
  4. 過度疲勞

答案:2

機械性傷害來自能量的物理作用,像撞擊、夾捲、切割、擦傷,歸類為物理性危害;同組還有噪音、振動、輻射、異常溫濕度。病菌感染屬生物性、過度疲勞屬人因性或身心負荷,火災爆炸則多歸到化學性。

記憶點 機械性傷害算物理性,和噪音振動輻射同一組

出處:危害辨識

22200-02-065|單選主管人員藉觀察屬下工作步驟,分析作業實況,以發掘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及可能的危害,經協商、討論、修正而建立安全的工作方法,稱為下列何者?

  1. 安全作業標準
  2. 安全觀察
  3. 風險管理
  4. 工作安全分析

答案:4

由主管實地觀察部屬的工作步驟、發掘潛在危險與可能危害,再經協商討論修正建立安全工作方法,這整套流程就是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觀察是看人有沒有照標準做;把分析結果寫成書面文件的才叫安全作業標準。

記憶點 觀察部屬工作步驟建立安全方法,叫工作安全分析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66|單選經由工作安全分析,建立正確工作程序,以消除工作時不安全的行為、設備與環境,確保工作安全的標準,稱為下列何者?

  1. 安全作業標準
  2. 安全觀察
  3. 風險管理
  4. 工作安全分析

答案:1

工作安全分析的產出,寫成有正確工作程序、能消除不安全行為與設備環境的書面標準,就是安全作業標準。分析在前、標準在後:一個是找危害的過程,一個是最後留下來給人照著做的文件。

記憶點 分析在前、標準在後

出處:安全作業標準

22200-02-067|單選下列何種紀錄較無法協助事業單位了解現場危害因素?

  1. 自動檢查紀錄
  2. 工作安全分析單
  3. 教育訓練實施紀錄
  4. 安全觀察紀錄表

答案:3

自動檢查紀錄反映設備狀況、工作安全分析單列出各步驟潛在危害、安全觀察紀錄表看的是現場行為,三者都直接指向危害。教育訓練實施紀錄只證明誰上過課、上了幾小時,看不出現場實際有什麼危害。

記憶點 教育訓練紀錄只證明上過課,看不出現場危害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2200-02-068|單選下列工作安全分析中何者為最後一個程序?

  1. 尋求避免危害及可能發生事故的方法
  2. 決定要分析的工作
  3. 找出危害及可能發生的事故
  4. 將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驟

答案:1

工作安全分析四個步驟依序是:決定要分析的工作、將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驟、找出各步驟的危害及可能發生的事故、尋求避免危害與事故的方法。對策一定排最後,因為要先知道危害是什麼才談得上防範。

記憶點 選工作→分步驟→找危害→訂對策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69|單選下列何者非屬工作安全分析中「潛在的危險」?

  1. 不安全行為
  2. 不安全設備
  3. 不安全環境
  4. 天災

答案:4

工作安全分析針對的是作業中可以被管理、可以被改善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設備與不安全環境。天災屬不可抗力,不是作業本身潛在的危險,也不是這套方法要處理的對象(那是緊急應變計畫的範圍)。

記憶點 工作安全分析只管行為、設備、環境,天災不算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0|單選下列何種工作非為工作安全分析優先考慮的對象?

  1. 傷害頻率高者
  2. 新工作
  3. 臨時性工作
  4. 低風險性工作

答案:4

優先分析的是傷害頻率或嚴重度高的工作、新工作、臨時性或非經常性作業,以及製程變更後的作業,因為這些不確定性最高、經驗最少。低風險性工作當然排在後面,不是優先考慮對象。

記憶點 優先分析高頻率、新工作、臨時工作,低風險擺後面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1|單選工作安全分析的分析者通常為下列何者?

  1. 事業經營負責人
  2. 廠長
  3. 急救人員
  4. 領班

答案:4

工作安全分析由最熟悉現場作業步驟、每天帶著人做事的第一線領班擔任分析者最恰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負責初核、廠長批准,事業經營負責人是政策層級,不會下來做逐步驟的分析。

記憶點 領班分析→安衛人員初核→廠長批准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2|單選工作安全分析的初核者為何人?

  1. 事業經營負責人
  2. 廠長
  3.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4. 領班

答案:3

領班分析完後,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初核,因為他具備專業能力,可檢視危害辨識有沒有遺漏、防範對策是否可行,再送廠長批准。分析者、初核者、批准者這三個角色年年考,要一起背。

記憶點 初核=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3|單選下列何者最適合為工作安全分析的批准者?

  1. 事業經營負責人
  2. 廠長
  3.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4. 領班

答案:2

批准者要有權調度人力經費、要求各單位照著做,所以由廠長也就是工作場所負責人批准最適當。領班是分析者、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是初核者,事業經營負責人層級太高,不會管到單一作業的分析表。

記憶點 批准=廠長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4|單選下列何者為工作安全分析的功能?

  1. 作為採購品質的參考
  2. 作為安全教導的參考
  3. 作為員工升遷的參考
  4. 作為健康管理的參考

答案:2

工作安全分析把作業拆成步驟,逐步寫出危害與安全工作方法,正好是教新人與在職訓練最現成的教材,所以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作為安全教導的參考。它不處理採購品質、員工升遷或健康管理。

記憶點 工作安全分析的功能是當安全教導的教材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5|單選下列何者非屬工作安全分析的目的?

  1. 發現並杜絕工作危害
  2. 確立工作安全所需工具與設備
  3. 懲罰犯錯的員工
  4. 作為員工在職訓練的參考

答案:3

工作安全分析用來發現並杜絕工作危害、確立所需的工具設備與資格條件,也能當在職訓練與安全觀察的教材。它的立場是找問題、改方法,不是拿來當懲處依據,否則現場只會學會隱匿不報。

記憶點 工安分析是找問題改方法,不是拿來懲罰員工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6|單選作業中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或危害因素需加以分析,唯不分析下列何事項?

  1. 人員
  2. 經費
  3. 方法
  4. 機械

答案:2

要分析的是會直接造成危害的人員、機械設備、材料、方法與環境。經費屬於資源分配與管理決策,不列在危害因素的分析項目裡。同一考法還會拿品質、成本、產量來當誘答,看到就刪。

記憶點 人機料法環,不含經費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7|單選下列何者為「工作分析」與「預知危險」的結合,是一種簡單定性的風險管理方法?

  1. 工作風險分析
  2. 安全觀察
  3. 風險評估
  4. 工作安全分析

答案:4

工作安全分析就是把工作分解成步驟(工作分析),再對每個步驟預先想出可能的危害(預知危險),屬於簡單、定性的風險管理手法,不做量化計分。安全觀察看的是行為,風險評估則會把風險分級量化。

記憶點 工作分析加預知危險就是工作安全分析,定性不量化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8|單選工作安全分析過程中,詳細觀察、記錄作業中的危害,並採取適當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以防止危害發生,是下列哪項工作安全分析的目的?

  1. 作為員工在職訓練的方法
  2. 確立工作安全所需的資格條件
  3. 作為安全觀察的參考資料
  4. 發現及杜絕工作危害

答案:4

詳細觀察並記錄作業中的危害,再用適當的工作方法與程序把它擋掉,對應的目的就是發現及杜絕工作危害。其餘選項也都是工作安全分析的功能,但題目描述的動作明確指向找出危害並加以防止這一項。

記憶點 觀察記錄危害再加以防止,選發現及杜絕工作危害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79|單選在工作安全分析中,應考慮的不安全主體為下列何者?

  1. 材料
  2. 機械
  3. 環境
  4. 人

答案:4

受傷的是人,不安全行為也是人做出來的,所以工作安全分析中的不安全主體是人。機械、材料、環境是造成危害的客體或條件,會傷人但不是主體。這題問「主體」而不是問「危害來源」,別看太快。

記憶點 不安全主體=人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80|單選下列何者不列入工作安全分析考慮項目?

  1. 人
  2. 環境
  3. 產品品質
  4. 材料

答案:3

工作安全分析考慮的是人、機械設備、材料、方法與環境這些會影響安全的因素。產品品質屬生產管理範疇,跟勞工會不會受傷沒有直接關係,是這個題組固定出現的干擾選項。

記憶點 工安分析只看人機料法環,產品品質不算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81|單選下列何者通常非為工作安全分析表內應有之項目?

  1. 工作步驟
  2. 成本分析
  3. 潛在危險
  4. 安全工作方法

答案:2

工作安全分析表的基本欄位是工作步驟、潛在危險(可能發生的事故)與安全工作方法,另外會有分析、初核、批准的簽核欄。成本分析屬財務評估,不會放進這張表裡。

記憶點 工安分析表只有步驟、潛在危險、安全工作方法,沒成本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82|單選某工廠新設 1 台冷卻風扇,要發掘作業潛在的危險及可能的危害,最好使用下列何種方法?

  1. 自動檢查
  2. 安全觀察
  3. 工作安全分析
  4. 教育訓練

答案:3

新設的設備、新的作業還沒有事故經驗,必須事前把作業拆成步驟逐一預想危害,這正是工作安全分析的用途。自動檢查查的是既有設備狀態,安全觀察要先有標準才觀察得起來,教育訓練則是更後端的事。

記憶點 新設備沒事故經驗,先做工作安全分析

出處:工作安全分析

22200-02-083|單選下列何者非安全作業標準修訂的時機?

  1. 事故發生時
  2. 製程改變時
  3. 違反安全作業標準規定時
  4. 風險評估有不可忍受風險時

答案:3

安全作業標準應在事故發生後、製程或設備變更時、風險評估出現不可忍受風險時,以及定期檢討時修訂。有人違反規定代表要加強監督與教導,不代表標準本身寫錯,因此不是修訂的時機。

記憶點 事故、製程改變、不可忍受風險才修訂,違反規定不算

出處:安全作業標準

22200-02-084|單選安全作業標準之製作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1. 確認實際工作步驟
  2. 規劃事故之處理
  3. 實施自動檢查
  4. 辨識不安全因素

答案:3

安全作業標準的製作是先確認實際工作步驟,再辨識各步驟的不安全因素、寫出安全的工作方法與可能造成的傷害,最後規劃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方式。自動檢查是另一套設備管理制度,不在製作程序裡。

記憶點 安全作業標準四步:步驟、不安全因素、安全方法、事故處理

出處:安全作業標準

22200-02-085|單選製作安全作業標準時,下列何者為首要步驟?

  1. 確認實際工作步驟
  2. 不安全因素
  3. 可能造成之傷害
  4. 事故處理之方法

答案:1

一定要先把現場實際怎麼做的步驟確認清楚,後面才有辦法逐步驟找不安全因素、推估可能造成的傷害、訂出事故處理方法。若步驟寫的跟現場不一樣,整份標準就形同廢紙,沒人會照著做。

記憶點 首步:確認實際工作步驟

出處:安全作業標準

22200-02-086|單選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以下列何者為較好之事故調查參考?

  1. 緊急應變計畫
  2. 安全作業標準
  3. 教育訓練紀錄
  4. 自動檢查表

答案:2

答案是 選項 2 安全作業標準。

事故調查要弄清楚的是:這件工作本來應該怎麼做、事發當時實際上怎麼做、中間差在哪裡。安全作業標準把一件工作拆成步驟,每一步寫明正確做法、可能的危害和注意事項,拿它跟事故當時的實際操作逐步對照,最容易看出是哪一步偏離了——是標準本身沒想到,還是有想到但沒照做。

另外三個不是沒用,只是能回答的問題比較窄:
・選項 1 緊急應變計畫:管的是事故發生之後怎麼應變,可以拿來檢討應變做得好不好,但說明不了事故為什麼會發生。
・選項 3 教育訓練紀錄:可以查當事人有沒有受過訓,調查時也會調閱,但它本身沒寫這件工作該怎麼做。
・選項 4 自動檢查表:可以查設備當時的檢查狀況,偏重在機械設備這一面。

實際的事故調查會同時看現場跡證、設備狀況、訓練與檢查紀錄等等,不會只看一樣。題目問的是這四個選項裡「較好」的參考,所以選最能拿來跟事故經過一步一步比對的安全作業標準。

記憶點 四選一:作業標準最能跟事故經過逐步比對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

22200-02-087|複選下列哪些事業單位,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1.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100 以上者
  2.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300 以上者
  3.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4. 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答案:3、4

答案是 3、4。

哪些事業單位要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規定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2 第 1 項,共五款: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選項 1 ✗:第一類的門檻是 200 人,選項寫 100 人,低於門檻,光看人數不在第 1 款範圍內。
選項 2 ✗:第二類的門檻是 500 人,選項寫 300 人,一樣低於門檻。
選項 3 ○:第 3 款原文。
選項 4 ○:第 4 款原文。

選項 3、4 這兩種工作場所,正好是職安法 §15 第 1 項要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的那兩款。職安法 §23 第 2 項寫的是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以這兩種是看有沒有這類工作場所,不是看勞工人數。

記憶點 第一類200、第二類500、石油裂解、危化品達量

法規已修正題目寫「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這是舊條文的用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2 第 1 項在 105/02/19 修正版寫的是「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109/09/24 修正後改成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115/06/29 修正(115/07/01 施行)又加了第 5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用語換了,但「哪些事業單位要建置」的判斷不受影響:選項 3、4 仍是現行第 3、4 款原文,選項 1、2 的人數仍低於門檻(200 人、500 人,新舊版相同),答案照樣是 3、4。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2 第 1 項第 1~4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 §23 第 2 項、§15 第 1 項第 1、2 款

22200-02-088|複選員工參與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基本要素之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下列哪些事項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

  1.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3. 製作工作安全分析
  4.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答案:1、2、4

答案是 1、2、4,這三個都是條文直接寫「會同勞工代表」的事項。

選項 1 ○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安法 §34 第 1 項,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選項 2 ○ 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職安法 §37 第 1 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選項 4 ○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2 第 1 項,雇主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選項只寫了勞工代表,條文其實是兩種人都要會同。(這一條不在監測辦法延後到 116/01/01 施行的條文裡,現在就適用。)
選項 3 ✗ 製作工作安全分析:職安法、施行細則、管理辦法、監測辦法這幾部裡,都找不到要求工作安全分析「會同勞工代表」的條文。勞動部的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是建議評估時要有「熟悉該項作業的員工」參與,講的是實際做這件工作的人,跟法定的「勞工代表」不是同一回事,而且指引是建議性作法。

順便記:§34 工作守則、§37 職災調查的勞工代表怎麼產生,看施行細則 §43——有工會由工會推派;沒有工會但有勞資會議,由勞方代表推選;兩者都沒有,由勞工共同推選。

記憶點 守則、職災調查、環測→會同勞工代表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34 第 1 項(選項 1)、§37 第 1 項(選項 2);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2 第 1 項(選項 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3(勞工代表產生方式);風險評估技術指引(104/12/04 修正)附錄一(選項 3 對照)

22200-02-089|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哪些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所包含之事項?

  1.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2. 緊急應變措施
  3. 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4.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答案:1、2、4

答案是 1、2、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包括哪些事項,現行規定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共 15 款(題目寫「施行細則」,原因見橘框)。對照選項:
選項 1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第 6 款原文。
選項 2 ○ 緊急應變措施:第 12 款原文。
選項 4 ○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第 1 款原文。
選項 3 ✗ 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15 款裡沒有點名這一項。它出自職安法 §6 第 2 項第 1 款(條文原詞是「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是雇主另外要「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的事項,不在管理計畫列舉的款次裡。

15 款整理一下:機械設備器具管理/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有害作業環境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危險性工作場所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採購、承攬及變更管理/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管理/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安全衛生資訊蒐集、分享及運用/緊急應變措施/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記憶點 作業標準、緊急應變、機械管理在§12-1 IV

法規已修正題目寫「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這是修法前的出處。管理計畫的內容事項原本列在施行細則 §31(16 款);施行細則 115/06/26 修正時刪除 §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15/06/29 修正時把這些事項改列在 §12-1 第 4 項(15 款),兩者都自 115/07/01 施行,所以 115/11/08 這一梯要看管理辦法。

新舊對照:舊 §31 第 1 款「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沒有留在清單裡,現行 §12-1 第 1 項另外規定工作前要實施風險評估、第 2 項要求依評估結果訂定管理計畫;舊第 15 款「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改成「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其餘各款文字相同。

答案不受影響:選項 1、2、4 在新舊兩版都是原文(舊 §31 第 7、13、2 款;現行 §12-1 第 4 項第 6、12、1 款),選項 3 在兩版都沒有列。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第 1 款(選項 4)、第 6 款(選項 1)、第 12 款(選項 2);職業安全衛生法 §6 第 2 項第 1 款(選項 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1(115/07/01 起刪除,修正前出處)

22200-02-090|複選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要求下列哪些對象執行?

  1. 雇主
  2. 各級主管
  3.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
  4.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答案:2、3

答案是 2、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2 項:雇主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職安法 §23 第 4 項也是同一個架構: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由事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選項 1 ✗ 雇主:雇主是訂計畫、提出要求的人(§23 第 4 項用的是「綜理」),不是被要求執行的對象。
選項 2 ○ 各級主管:§12-1 第 2 項直接點名。
選項 3 ○(官方答案)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這是修正前 §12-1 的原詞。115/07/01 起的現行條文已經改寫,不再單獨列出這種對象,詳見橘框。
選項 4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12-1 第 2 項沒有點名。他們的職責在 §5-1 第 1 項第 4 款,是「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角色偏向規劃、查核,不是這一項被要求指揮監督執行的對象。

順便記:同一項還有但書,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的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修正前是「30 人以下」,115/07/01 起改成未滿 30 人)。

記憶點 舊條文:各級主管+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

法規已修正選項 3「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是修正前的條文用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在 115/06/29 修正前(當時是第 1 項)寫的是: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115/07/01 施行的現行第 2 項改成「要求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跟職安法 §23 第 4 項同一個寫法。

所以照現行條文的字面,被點名的只剩各級主管,「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已經不是條文單獨列出的對象。這題的官方答案是照修正前條文出的,網站照官方答案計分,考試也選 2、3;看到這個選項,要認得它是舊條文的原詞。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2 項、§5-1 第 1 項第 4、6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 §23 第 4 項

22200-02-091|複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作,須訂定計畫目標,以達到最佳的安全衛生績效,對於計畫目標須有哪些特性?

  1. 可達成的
  2. 模糊的
  3. 越高越好
  4. 可量測的

答案:1、4

答案是 1、4。

勞動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附錄二,引述 TOSHMS 指引 4.3.3「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組織要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選項 1 ○ 可達成的:對應「能達成」。
選項 4 ○ 可量測的:對應「可量測」。目標量得出來,事後才判斷得了有沒有達成、績效好不好。
選項 2 ✗ 模糊的:跟「具體」相反。
選項 3 ✗ 越高越好:跟「能達成」衝突。目標訂到根本做不到,就沒辦法拿來追蹤和檢討,容易流於口號。

輔助記法(只是幫忙記,判斷還是以上面那句為準):管理上常講的 SMART 原則裡,就有「可量測」「可達成」這兩項。

記憶點 目標要具體、可量測、能達成

出處: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 104/12/04 修正)附錄二「TOSHMS 指引之要求」(二)4.3.3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22200-02-092|複選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1. 各級主管人員應負起安全衛生管理的責任
  2. 各階層主管之安全衛生職掌應明定
  3.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4. 事業單位皆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答案:1、2、3

答案是 1、2、3。

選項 1 ○ 各級主管人員應負起安全衛生管理的責任:職安法 §23 第 4 項,安全衛生管理由事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管理辦法 §5-1 第 1 項第 6 款也把各級主管的職責寫成「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選項 2 ○ 各階層主管之安全衛生職掌應明定:管理辦法 §5-1 第 1 項就是一條「職責如下」的清單,列出管理單位、委員會、業務主管、管理師(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等人的職責;施行細則 §41 第 1 款也要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內容包括「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選項 3 ○:職安法 §23 第 1 項,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第 5 項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選項寫「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條文原詞是「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選項 4 ✗:錯在「皆」。管理辦法 §12-1 第 3 項只規定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未滿 100 人的,這一項沒有要求。

不要跟這兩個搞混: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安法 §34 第 1 項條文本身沒有人數門檻,雇主要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2-1 第 2 項要求訂定,但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的,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記憶點 管理規章限100人以上,「皆應」錯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23 第 1、4、5 項(選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1 第 1 項(選項 2)、第 1 項第 6 款(選項 1);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1 第 1 款(選項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3 項(選項 4)、第 2 項(管理計畫 30 人但書);職業安全衛生法 §34 第 1 項(工作守則)

22200-02-093|複選有關事業單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1.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其需要者
  2.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3. 應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
  4. 應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答案:1、2、4

答案是 1、2、4。三個正解合起來,就是職安法 §34 第 1 項整句: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選項 1 ○:對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訂定適合其需要」。
選項 2 ○:對應「會同勞工代表」。勞工代表怎麼產生看施行細則 §43:有工會由工會推派;沒有工會而有勞資會議,由勞方代表推選;兩者都沒有,由勞工共同推選。
選項 3 ✗:錯兩個地方——送的機關是勞動檢查機構,不是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程序是備查,不是認可。
選項 4 ○:對應「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順便記:
・工作守則的內容事項列在施行細則 §41,現行共 10 款: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工作安全衛生標準/教育訓練/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急救及搶救/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事故通報及報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這是 115/06/26 修正、115/07/01 施行的版本;修正前只有 9 款,第 2 款是「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也沒有「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市面上的舊講義多半還是 9 款,別被搞混。
・勞工對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34 第 2 項);違反的,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罰則現在在 §46 第 4 項(職安法 114/12/19 修正,行政院令定自 115/07/01 施行);修正前是 §46 本文,金額相同。

記憶點 工作守則:會同勞代→檢查機構備查→公告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法 §34 第 1 項(選項 1、2、3、4)、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3(勞工代表)、§41(守則內容,115/07/01 起 10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 §46 第 4 項(勞工違反守則罰則)

22200-02-094|複選下列哪些為製作工作安全分析程序之要項?

  1. 製作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2. 將工作步驟分解
  3. 決定安全的工作方法
  4. 辨識出潛在的危害

答案:2、3、4

答案是 2、3、4。

工作安全分析的做法,是先選定要分析的工作,接著:
選項 2 ○ 將工作步驟分解:把一件工作照順序拆成一個個步驟。
選項 4 ○ 辨識出潛在的危害:逐一檢查每個步驟可能出什麼事。
選項 3 ○ 決定安全的工作方法:針對找出來的危害,決定每一步該怎麼做才安全。

選項 1 ✗ 製作安全衛生作業標準:這是工作安全分析完成之後的應用——把分析結果整理成作業標準,給現場照著做。它是分析的產出和下一步,不算分析程序本身的要項。

勞動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附錄一(以工作安全分析為例說明風險評估)也是這個邏輯:辨識危害時要「依作業之步驟、流程或階段逐步辨識出所有可能的潛在危害及後果」;評估完成後,再「善用風險評估的結果」,包括作為「制修定標準作業程序等之參考資料或教材」。

記憶點 JSA:分步驟→找危害→定安全方法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佐證: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 104/12/04 修正)附錄一

22200-02-095|複選工作安全分析優先選擇要分析下列哪些工作?

  1. 新的工作
  2. 未曾發生事故之工作
  3. 傷害嚴重率高的工作
  4. 經常性的工作

答案:1、3

答案是 1、3。

工作安全分析要花人力和時間,通常沒辦法所有工作一次做完,所以要先挑風險比較高、或危害還沒掌握的工作。
選項 1 ○ 新的工作:還沒有操作經驗,危害也還沒被辨識過。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也把「新的化學物質、機械、設備、或作業活動等導入時」列為執行風險評估的時機之一。
選項 3 ○ 傷害嚴重率高的工作:指引說風險是「危害事件之嚴重度及發生可能性的組合」,並以相對風險等級「作為改善優先順序的參考」。一出事就很嚴重的工作,應該排在前面。
選項 2 ✗ 未曾發生事故之工作:方向相反。曾經發生過事故的工作,代表這件工作確實出過問題,比較應該排在前面。
選項 4 ✗ 經常性的工作:同一件工作做得越頻繁,暴露次數越多,出事的可能性確實會提高;但指引看的是嚴重度和可能性的組合,「經常性」單獨一項不是優先分析的判準,要不要先分析,還是看這件工作整體的風險高低,所以官方不選。

輔助記法(只是幫忙記,不是判斷規則):先分析「新的、出過事的、一出事就很嚴重的」。

記憶點 優先分析:新工作、傷害嚴重率高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佐證: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 104/12/04 修正)附錄一

22200-02-096|複選下列哪些為安全作業標準之功用?

  1. 安全觀察的參考
  2. 違規懲處參考
  3. 事故調查參考
  4. 防範工作場所危害的發生

答案:1、3、4

答案是 1、3、4。

安全作業標準是把一件工作拆成步驟、寫清楚每一步的正確做法和注意事項。它的功用都跟「預防」和「有一把尺可以對照」有關:
選項 4 ○ 防範工作場所危害的發生:這是最根本的目的。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把「標準作業程序」列為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的管理控制措施之一。
選項 1 ○ 安全觀察的參考:主管到現場觀察作業時,拿標準對照,就知道哪一步做得不對、需要指導。
選項 3 ○ 事故調查的參考:出事後拿標準跟實際經過比對,找出哪一步偏離。
選項 2 ✗ 違規懲處參考:勞工不照標準做時,實務上可能拿標準來認定有沒有違規,但那是附帶的結果,不是作業標準設計來做的事;它的主要目的是教、是預防,所以官方不把懲處列為它的功用。把它當成處罰工具,容易讓現場不敢回報問題。

記憶點 作業標準:防危害、安全觀察、事故調查

出處:職業安全衛生觀念題(非法規);佐證: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 104/12/04 修正)附錄一(選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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