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8 年第 3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答不出來的直接說,沒有法條依據的也標明。依現行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9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1法規已修正,舊答案失效
0留白未答
第一題10 分法條可答
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職業災害定義中所稱之「職業上原因」所指為何?(4 分)
(二)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申訴對象為何?(請列舉 2 項,4 分)
(三)雇主不得對申訴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此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所指為何?(2 分)

(一)

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二)任舉二項

  1. 雇主
  2. 主管機關
  3. 勞動檢查機構

(三)

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6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 §39 第 1 項、第 4 項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6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一)的關鍵字是「相當因果關係」,少寫這五個字會被扣分。職業災害的認定一向是「業務遂行性 + 業務起因性」兩個要件,條文用「隨作業活動所衍生」對應前者、用「相當因果關係」對應後者。

(二)三個管道要記牢:雇主、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是學科最常出現的陷阱選項。

補充一個現在更常考的點:§39 第 5 項寫「雇主為前項不利處分者,無效」,第 6 項還把舉證責任倒置給雇主。這兩項比題目問的更狠,值得一起記。
第二題10 分法條可答
何謂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安全衛生組織及其業務為何?(10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之安全衛生組織,依施行細則 §32 包括下列兩種組織: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2.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2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這題的分數全在那兩串動詞,而且很容易寫反。記法:管理單位是做事的(擬訂規劃推動督導),委員會是開會的(審議協調考核建議)。單位負責把事推下去,委員會負責把事議出來。

注意題目問的是「組織」不是「人員」。安全衛生組織只有這兩個;業務主管、管理師、管理員那些是安全衛生人員,屬於管理辦法 §3 的範圍,寫進來就離題了。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述問題:
(一)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那些設施,以防止物體飛落?(3 分)
(二)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駕駛者確實使用何種安全裝置?(2 分)
(三)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1. 日間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各逾多少小時者,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2 分)2. 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那些事項?(3 分,回答 3 項)

(一)

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二)

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三)1.

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 2 小時,或夜間逾 1 小時者。

(三)2. 五項任舉三項

  1. 交通維持布設圖
  2. 使用道路作業可能危害之項目
  3. 可能危害之防止措施
  4. 提供防護設備、警示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5.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16 第 13、14 款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1-2 第 1 項第 7 款、第 3 項 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說之管制設施施作。
第一項第七款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交通維持布設圖。二、使用道路作業可能危害之項目。三、可能危害之防止措施。四、提供防護設備、警示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五、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三)1. 是「日間 2 小時、夜間 1 小時」,日夜不一樣,而且夜間比較短。邏輯很直觀:夜間視線差,封路的風險比白天高,所以門檻訂得更嚴。寫成一樣或寫反都是零分。

(一)容易只寫「安全支柱」就收手,條文是「安全支柱、絞車等」,3 分的題目至少寫兩樣。
第四題10 分法條可答
屬顯著風險(第一類)事業之製造業勞工總人數為 250 人,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設置規定為何?(8 分)
(二)該事業單位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為 200 人,應另置何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2 分)

(一)管理單位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250 人已達門檻,故應設之。

(一)管理人員

製造業屬「營造業以外之第一類事業」,250 人落在「100 人以上未滿 300 人」這一級,應置:

  1.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人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 人

且因屬第一類事業且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並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

該一級單位勞工 200 人,落在「100 人以上未滿 300 人」,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人
(若該一級單位達 300 人以上,還要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 人。)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1 第 1 項第 1 款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 → 附表二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附表二·壹·第一類事業·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1 第 1 項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這題有三個容易掉分的地方。

一、「專責」與「專職」是兩件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講的是單位——直接隸屬雇主、不能掛在別的部門底下;「管理人員應為專職」講的是——不能兼別的差。兩個詞都要寫到。

二、營造業與非營造業的級距不一樣。同樣是第一類事業,營造業 100~未滿 300 人也是「甲種業務主管+管理員各一人」,但 300~未滿 500 人時營造業就要加到「甲種一人+管理師一人+管理員二人」,非營造業則是「甲種、管理師、管理員各一人」。看到題目先確認是不是營造業。

三、(二)問的是「另置」。那 1 人是在(一)之外再加的,不是把(一)的人調過去。第一類事業的製造一級單位有自己的門檻,這是 §3-1 獨立的規定。
第五題10 分法條可答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並設置協議組織,除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外,試列舉 5 項協議組織之協議事項?(10 分)
答(八項任舉五項)
  1.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2.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3.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4. 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5. 對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等事項之變更管理
  6.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7. 使用打樁機、電動機械、乙炔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8. 高、低氣溫或其他不利氣候條件作業所衍生風險之預防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8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就下列事項進行協議: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對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等事項之變更管理。六、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七、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八、於高、低氣溫或其他不利氣候條件作業所衍生風險之預防措施。九、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題目已經先把第九款「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排除掉了,所以剩下八款挑五款寫,不要拿第九款去湊。

第八款是新加的。「高、低氣溫或其他不利氣候條件」這一款是後來修法補進來的,對應近年熱危害與颱風豪雨的管理需求。舊版講義上沒有這一款,看到記得補上——用新款作答反而是加分

另外 §27 是原事業單位在共同作業時的四項義務:設協議組織、工作場所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題目換問這四項的機率也很高。
第六題10 分情境判讀
如圖所示,某工廠為了整修柴油槽,使 1 名勞工在槽頂從事人孔電焊作業,現場負責人於施工前辨識出此作業有感電的危害。試問:
(一)針對此感電的危害,提出 3 種預防感電之安全衛生設施?(6 分)
(二)除感電的危害之外,還有那 2 個安全主要危害?(4 分)

(一)任舉三種

  1. 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槽頂為大面積金屬體,屬「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2. 電焊機電源側裝設高感度、高速型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3. 電焊機外殼與被焊物(槽體)確實接地
  4. 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電纜、電焊夾應絕緣良好且無破損接頭
  5. 使勞工佩戴乾燥之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個人防護具,並保持身體與作業環境乾燥

(二)

  1. 火災爆炸——柴油槽內殘留油氣,人孔電焊之火花與高溫是明確引火源
  2. 墜落——勞工在槽頂作業,圖中槽頂無護欄、亦未見安全帶或安全母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50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3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1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二)問「安全」危害,這兩個字是關鍵。職業危害分成安全類(墜落、感電、火災爆炸、被夾被捲、物體飛落)與衛生類(缺氧、中毒、噪音、有害物暴露)。題目已經限定安全,所以答火災爆炸與墜落最穩;缺氧、中毒屬衛生危害,寫上去容易被判離題。

而且從圖看得出來:人在槽頂不是槽內,缺氧的情境並不成立;反倒是槽頂沒有任何護欄,墜落幾乎是圖上最明顯的問題。

為什麼柴油槽會爆炸?柴油閃火點高、常溫不易點燃,但空槽比滿槽更危險——殘留油氣與空氣混合後才落在爆炸範圍內。整修動火前應先清洗、除氣、以測爆計確認可燃性氣體濃度,並辦理動火許可,這是實務上的正解,也常被拿來當延伸考點。

注意題目最後那句:「答案只取題目要求之答案數目評分,後面多寫的均不計分」——寫超過不會加分,寫錯反而佔掉名額。要三個就寫三個,挑最有把握的寫。
第七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試敘明 3 種前述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6 分)
(二)允許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之高度為何?又何種情況下排除高度限制之使用規定。(4 分)

(一)六款任舉三項

  1. 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2. 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3. 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人員額
  4. 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5. 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6. 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高度

允許之作業高度為垂直高度「超過」20 公尺之高處作業
換句話說,垂直高度 20 公尺以下不得適用但書——20 公尺以下就是不准用移動式起重機載人。

(二)排除高度限制之情況

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受前述高度限制。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5 第 2 項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人員額。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7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37 的句子是雙重否定,很容易讀反。拆開來看:「20 公尺以下 → 不適用但書 → 不能載人」;反過來「超過 20 公尺才可以」。而最後那句「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是對「不適用」的例外——也就是道路作業時,20 公尺以下也可以載人。

為什麼是這樣訂?低於 20 公尺通常有更安全的替代方法(施工架、高空工作車、吊籠),沒必要冒險用起重機載人;但道路作業不能長期佔用車道搭架子,所以另外開了一扇門。

(一)的兩個數字是送分題也是陷阱題:額定荷重的 50%(不是 100%、不是 80%)、全身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不是一般的腰帶式)。
第八題10 分法條可答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試列舉 5 項應辦理事項。(10 分)
答(七款任舉五項)
  1.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2. 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3. 施工架應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垂直方向不超過 5.5 公尺、水平方向不超過 7.5 公尺
  4. 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5. 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6. 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7.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5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5.5 與 7.5 這組數字是全題最值錢的地方,寫得出來就贏一半。記法:垂直(往上爬)比水平(橫著跑)要求嚴,所以垂直 5.5 小於水平 7.5。

注意這是 §45 的「維持穩定」條款,跟框式施工架壁連座垂直 9 公尺那組數字(營造標準 §59)是不同條、不同用途。一個講一般施工架與構造物的連接間隔,一個講框式施工架的壁連座間距。考題最愛把這兩組數字互換。

第一款「不得與模板支撐連接」的道理值得記:模板支撐在混凝土澆置時會沉陷、位移,一旦跟施工架綁在一起,模板一動就把施工架一起拖垮。
第九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回答下述問題(單選,請以(1)A、(2)B、⋯方式作答):
(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 100 人至 199 人者,應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自中華民國(1)__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其與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之勞工總人數達(2)__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服務。
(三)雇主使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時,所填寫紀錄表,應保存(3)__年。
(四)游離輻射之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4)__年。
(五)高溫作業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5)__年。
選項:A、1 B、3 C、5 D、7 E、10 F、15 G、30 H、50 I、108 J、109 K、110 L、111 M、2000 N、3000 O、5000 P、6000
答(108 年當時之答案)
(1)J(109)
(2)N(3000)
(3)B(3)
(4)G(30)
(5)E(10)

(3)(4)(5) 到今天仍然正確;(1)(2) 的法源已經不存在了。詳見下方說明。

這題有兩小問已經被修法整個拿掉,不能照抄。

(1) 階段性施行日期已刪除。108 年當時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採「依人數分階段上路」:300 人以上先行,200~299 人自 108 年、100~199 人自 109 年、50~99 人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所以當年答 J
現行條文已經沒有任何施行日期,改成直接以規模劃線:§3 是「勞工人數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者」依附表二、附表三辦理;§4 是「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者」依附表四辦理。階段上路早就走完了,這一問在現行法下不成立。

(2) 「分散不同地區合計 3,000 人」這一條也不見了。現行 §13 處理的是完全不同的事——第二類、第三類事業且無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若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或勞務場所不在雇主可支配管理處,得改訂「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不受 §3、§4 限制。方向剛好相反:舊法是加嚴合併計算,新法是給彈性。

考試怎麼辦:這是 108 年的考古題,練的是題型與其他三個數字。如果現在考同樣的觀念,命題只會從現行的 300 人/50 人門檻切入。(1)(2) 當作歷史,(3)(4)(5) 才是要背的。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4(對應 (3)) 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1(對應 (4)) 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一、游離輻射。二、粉塵。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十四、石綿。十五、鎘及其化合物。十六、苯乙烯。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0 第 2 項(對應 (5)) 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現行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4((1) 的替代規定) §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4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紀錄保存年限,一次記完這一組:臨場健康服務紀錄表 3 年;一般體格檢查與長期夜間工作健檢 7 年;特殊健康檢查(附表十)10 年;游離輻射、粉塵、石綿、苯、氯乙烯等十六類具致癌或長潛伏期者 30 年

高溫作業雖然是「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但不在 30 年那張清單上,所以只有 10 年——這一小問就是專門考這個分辨。「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不等於「30 年保存」,兩者範圍不一樣。
第十題10 分計算可驗
某常溫常壓(1 mol 氣體佔 24.45 L)且換氣率不高之室內工作場所,氣積 244.5 m³。某工作者在其內處理某有機溶劑,分子量 50、PEL 100 ppm。如果操作不慎導致有機溶劑洩漏,假設洩漏後完全蒸發,且都滯留在此室內工作場所空氣中,沒有流通出去。試計算要洩漏多少公克,會使該化學品空氣中濃度達到 PEL?(10 分,請列出計算過程,否則不予計分)
步驟一 ppm 換成體積
 ppm 是百萬分之一的體積比,100 ppm = 100 ÷ 10⁶
 所需蒸氣體積 = 244.5 m³ × (100 ÷ 10⁶) = 0.02445 m³
        = 0.02445 × 1000 = 24.45 L

步驟二 體積換成莫耳數
 1 mol 佔 24.45 L
 莫耳數 = 24.45 L ÷ 24.45 L/mol = 1 mol

步驟三 莫耳數換成質量
 質量 = 莫耳數 × 分子量 = 1 mol × 50 g/mol

         = 50 公克

答:需洩漏 50 公克,該有機溶劑在此室內的空氣中濃度即達到 PEL 100 ppm。

這題的數字是命題者故意配好的——244.5 m³ 配 100 ppm 剛好得到 24.45 L,再除以 24.45 剛好 1 mol。算到中間如果不是整數,八成是哪一步的單位錯了,可以當成自我檢查點。

最常見的錯誤是 m³ 與 L 沒換算:1 m³ = 1000 L。算出 0.02445 之後若直接除以 24.45,會得到 0.001 mol、0.05 公克,剛好差 1000 倍。

24.45 是 25℃、1 atm 的莫耳體積,題目已經給了就直接用。若題目改成 0℃ 標準狀態,要換成 22.4 L/mol——這兩個數字絕不能互換。

順帶記一個更常考的變形:ppm 與 mg/m³ 的互換是
mg/m³ = ppm × 分子量 ÷ 24.45
套進本題檢查:100 × 50 ÷ 24.45 ≒ 204.5 mg/m³,乘上 244.5 m³ = 50,000 mg = 50 公克兩條路算出同一個答案。考場上有時間就用這招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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