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答不出來的直接說,沒有法條依據的也標明。依現行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
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二)任舉二項
(三)
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之安全衛生組織,依施行細則 §32 包括下列兩種組織: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一)
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二)
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三)1.
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 2 小時,或夜間逾 1 小時者。
(三)2. 五項任舉三項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說之管制設施施作。
第一項第七款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交通維持布設圖。二、使用道路作業可能危害之項目。三、可能危害之防止措施。四、提供防護設備、警示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五、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一)管理單位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250 人已達門檻,故應設之。
(一)管理人員
製造業屬「營造業以外之第一類事業」,250 人落在「100 人以上未滿 300 人」這一級,應置:
且因屬第一類事業且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並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
該一級單位勞工 200 人,落在「100 人以上未滿 300 人」,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人。
(若該一級單位達 300 人以上,還要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 人。)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附表二·壹·第一類事業·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就下列事項進行協議: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五、對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等事項之變更管理。六、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七、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八、於高、低氣溫或其他不利氣候條件作業所衍生風險之預防措施。九、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一)任舉三種
(二)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一)六款任舉三項
(二)高度
允許之作業高度為垂直高度「超過」20 公尺之高處作業。
換句話說,垂直高度 20 公尺以下不得適用但書——20 公尺以下就是不准用移動式起重機載人。
(二)排除高度限制之情況
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受前述高度限制。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人員額。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3)(4)(5) 到今天仍然正確;(1)(2) 的法源已經不存在了。詳見下方說明。
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一、游離輻射。二、粉塵。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十四、石綿。十五、鎘及其化合物。十六、苯乙烯。
前項檢查結果之紀錄保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十六條附表九、第十八條附表十一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二、第十六條附表十之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4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答:需洩漏 50 公克,該有機溶劑在此室內的空氣中濃度即達到 PEL 100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