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1.
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
(一)2.
(二)任舉三項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23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29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30 ⋯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翻倒者,不在此限。
§31 ⋯應先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
§32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33 ⋯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二)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任舉三項)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5 欄式是在這 4 欄之外,再加上第 5 欄「事故處理」。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一)任舉三項
(二)任舉二項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儲藏危險物或有害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認所輸送物質之種類、性質及相容性,並確認輸送對象正確無誤。二、使用軟管灌注或卸收時,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五、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之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始得發動。
三、灌裝時,應於事前確認承注之容器或儲槽已設有液面計或過裝防止裝置。四、灌注於儲槽時,應控制該液化石油氣容量不超過該儲槽在常用溫度下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六、將液化石油氣灌注於儲槽或容器,或自儲槽或容器抽出時,應於事前確認該製造設備之配管與該儲槽或容器配管間連接部位無虞液化石油氣之漏洩⋯八、將液化石油氣灌注於固定在車輛上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容器或自該容器抽出液化石油氣時,應在該車輛設置適當之輪擋並加以固定。
(一)任舉三種
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火災、爆炸。
(二)
提供之測定儀器、通風換氣、防護與救援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四、電能、高溫、低溫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七、提供之測定儀器、通風換氣、防護與救援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1)(2)(3)、(8)(9)(10) 各自順序可以互換。(8)~(10) 是 108 年當時公告的答案,那份公告已經過期,詳見下方說明。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一、高溫作業。二、噪音作業。三、游離輻射作業。四、異常氣壓作業。五、鉛作業。六、四烷基鉛作業。七、粉塵作業。⋯
四、長期夜間工作:指勞工於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期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累計達六個月以上。(二)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期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自覺症狀及疲勞狀況之調查。
答:噪音暴露總劑量為 1.24,大於 1,不符合法規規定(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第一種噪音音壓級之暴露時間/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第二種噪音音壓級之暴露時間/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 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答:失能傷害頻率 100.00,失能傷害嚴重率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