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10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八、屋頂作業主管。⋯
§11 ⋯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四、缺氧作業主管。⋯
§12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五、吊籠操作人員。⋯
§13 ⋯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鍋爐操作人員。⋯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14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19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急救人員⋯一般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一)任舉四種
(二)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本小題依據為勞動部公告,原文尚待核對,見下方說明)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一、動力衝剪機械。二、手推刨床。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四、動力堆高機。五、研磨機。六、研磨輪。七、防爆電氣設備。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8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111-1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構造及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82。
(一)
重點檢查、作業檢點(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二)任舉三種
(以上紀錄應保存 3 年。)
§79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80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一、檢查年月日。二、檢查方法。三、檢查部分。四、檢查結果。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任舉五種
§171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175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193 雇主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
(一)
開挖垂直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二)任舉四項
§66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71 ⋯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
§77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65 ⋯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一)任舉三項
(二)
3 年。
(三)
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八、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九、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外裝型氣罩 Q=v(10X²+A);加凸緣後 Q=0.75v(10X²+A)
狹縫型氣罩 Q=3.7LvX;加凸緣後 Q=2.6LvX
崗亭(包圍)型 Q=vA
懸吊(頂蓬)型 Q=1.4PvX
採樣時間不應超過 6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