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7 年第 2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7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2依據文件待查證(先給目前判斷)
1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第一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工作者除勞工外,尚包括哪 2 種人員?(4 分)
(二)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此處所稱之「風險評估」包括哪 3 個程序?(6 分)
答

(一)

  1. 自營作業者: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二)

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第 1 款;施行細則 §2、§8 第 2 項 職安法 §2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細則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細則 §8 II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一)只寫名稱就拿得到分,但順手補一句定義比較保險。「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常見的例子是建教生、實習生、職業訓練學員、派駐但聽現場指揮的人員。

(二)「辨識、分析、評量」三個詞順序別寫亂,這是風險評估的固定流程:先找出危害(辨識)、再估嚴重度與可能性(分析)、最後判斷能不能接受(評量)。
第二題10 分法條可答
如果你是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管理人員,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依規定該如何處理?(6 分)事後可否再申請使用?(4 分)
答

如何處理

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可否再申請使用

不可以。經辦妥廢用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63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跟下一條 §164「停用」分清楚。廢用是永久報廢、合格證繳回、不能回頭;停用只是暫時不用,停用期間超過合格證有效期限時向檢查機構報備,之後還能恢復使用;停用超過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恢復使用前要申請重新檢查。

作答時「廢用申請書」「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三個關鍵詞都要寫到。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有哪 3 種作業情況使用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6 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在哪 2 種作業情況下,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4 分)
答

(一)

  1. 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2. 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3. 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

  1.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作業。
  2. 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

(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3、§250 §243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250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兩條的共同點是「人很容易跟大地連成一條電路」:潮濕、站在金屬或鋼架上、鑽進金屬設備裡。這種場所漏一點電就可能致命,所以要加漏電斷路器或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注意 §243 第三款的對象是「臨時用電設備」,跟前兩款的「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不一樣;150 伏特是對地電壓,不是線間電壓。
第四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應至少多久開會 1 次?(2 分)
(二)上述委員會會議紀錄應保存多久?(2 分)
(三)請列舉 3 項召開上述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需辦理之事項。(6 分)
答

(一)

每 3 個月至少開會 1 次。

(二)

3 年。

(三)任舉三項

  1. 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 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5. 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6. 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7. 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 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9.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10.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1. 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個月、3 年」一起記。(三)的十二款裡,第十二款「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是概括條款,列舉時別拿它湊數。

最好寫的三項:政策提建議、教育訓練計畫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審議,用詞跟條文一致最不會被扣分。
第五題10 分觀念題
燃燒三要素包括 A:可燃物、B:助燃物、C:引火源。請問下列火災爆炸預防措施分別控制上述何者?請依序回答。(本題各小項均為單選,答題方式如(一)A、(二)B…,10 分)
(一)嚴禁煙火。(二)設置防爆電器。(三)加氮封。(四)加強通風排氣。(五)減少紙箱儲存。
答
(一)C(引火源)
(二)C(引火源)
(三)B(助燃物)
(四)A(可燃物)
(五)A(可燃物)
沒有法條直接規定,這是燃燒原理的觀念題。每一項問自己「它拿掉了哪一個要素」:
(一)嚴禁煙火:不讓火源出現 → C。
(二)防爆電器:電器開關、馬達的火花不會引燃外面的氣體 → 一樣是管火源 C。
(三)氮封:用氮氣把容器上方空間的空氣(氧氣)趕走 → 拿掉助燃物 B。
(四)通風排氣:把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稀釋、排出,讓濃度降到爆炸下限以下 → 控制可燃物 A。這題最容易誤選 B,以為通風是在「動空氣」;但通風帶進來的是更多空氣,目的是把可燃物濃度降低。
(五)少放紙箱:紙箱本身就是可燃物 → A。
第六題10 分法條可答
如下圖所示,工地之模板工人使用高度約 1.6 公尺之合梯,從事模板組立作業。請列舉 5 項圖示中有違反法規之不安全之狀況或行為。(10 分)
模板牆前,一名工人站在合梯最上面的頂板,一腳抬起踩向模板;沒有戴安全帽;地面有一排直立的暴露鋼筋;右側地面開口的護蓋被移開放在一旁
原卷附圖
答

任舉五項

  1. 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
  2. 從合梯一腳跨上模板攀爬,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
  3. 勞工未戴安全帽。
  4. 地面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人員自合梯跌落時可能被刺傷。
  5. 地面開口之護蓋被移開,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掀出或移動,開口未防護,有墜落之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3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1-1、§5、§129 第 9 款、§21 第 2 款、§19 設施規則 §230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營標 §11-1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標 §5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營標 §129 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營標 §21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營標 §19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看圖題先抓「人、梯、地面」三層。人:沒戴安全帽、站頂板、腳跨到模板上;梯:繫材與腳座;地面:一排鋼筋頭、被掀開的開口護蓋。

不要寫「沒有使用安全帶」當主要答案:題目特別寫合梯高度約 1.6 公尺,未滿 2 公尺,一般的墜落防護(護欄、安全帶)門檻是 2 公尺以上,寫這項可能不給分。同理,開口如果深度未滿 2 公尺,營標 §19 不一定適用,所以第 5 項用「護蓋未固定、被移開」(營標 §21 第 2 款)的寫法最穩。

補充:合梯兩梯腳間的金屬繫材、腳部防滑絕緣腳座套(設施規則 §230 第 1 項第 3 款)在原卷灰階圖上分辨不出來,看得出缺少才寫,前 5 項比較明顯,優先寫。
第七題10 分法條可答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之作業場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火災、爆炸,針對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液體,各有哪些規定?(8 分)
(二)有關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規定之合格品,請說明何謂合格品。(2 分)
答

(一)

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二)

合格品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84、§177-2 §184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177-2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四種物質的差別在「不能碰什麼」:著火性物質多一個「不能碰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例如金屬鈉遇水起火);氧化性物質本身不燒,所以不寫遠離煙火,重點是不能碰促進分解之物質;易燃液體的特點是「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二)防爆電氣設備就是施行細則 §12 第 7 款列的「安全標準+安全標示」那一類(見 107-3 第三題),所以合格品的定義才會連到職安法第 7 條。現行條文寫「團體標準」,題目寫「團體規定」,意思相同。
第八題10 分依據待查證
職業病之認定為相當專業之過程。請說明於本國要被認定為職業病必須要滿足哪 5 項原則。(10 分)
答
  1. 有疾病的證據:經醫師診斷,確實罹患該疾病。
  2. 有暴露的證據:工作場所確實存在有害因子,且勞工確實暴露(作業環境監測、工作經歷等可佐證)。
  3. 符合時序性:先暴露、後發病,且暴露期間與潛伏期合理。
  4. 符合一致性:該暴露與該疾病的因果關係,有醫學或流行病學文獻支持。
  5. 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素:已考量並合理排除非職業性的原因(如個人嗜好、家族病史、工作以外的暴露)。
待查證:這五項是國內職業病認定通用的「五大原則」,各家解答寫法一致,但我們手上沒有出處文件原文(應為勞動部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目前尚未取得原文,核對後會補上依據。

記法照判斷順序:有病 → 有暴露 → 先暴露後生病 → 文獻說得通 → 排除別的原因。作答時每一項後面加一句說明,比只寫四個字安全。
第九題10 分(一)待查證
某一橡膠製品工廠,只有常日班,僱用勞工 380 人,另有 A 公司派駐 30 人至該工廠,由 A 公司其中 1 人直接指揮;另有 B 公司派駐 10 人至該工廠,由該橡膠製品工廠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以上總人員中共有 60 人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請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0 分)
(一)該工廠之勞工總人數為何?(二)該工廠應置急救人員多少人?(三)該工廠應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多少人?(四)該工廠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臨場服務頻率為何?(五)急救藥品與器材應至少多久執行定期檢查?
答
(一)380 + 10(B 公司,受本廠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390 人
   A 公司 30 人由 A 公司自己的人指揮,不計入。
(二)只有常日班,一個輪班次 390 人:390 ÷ 50 = 7.8,捨去 → 7 人
(三)附表三:勞工 300~999 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0~99 人 → 1 人
(四)橡膠製品製造業屬第一類事業,附表二第一類 300~999 人 → 每月 1 次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60 人,落在 50~99 人那一列只要每 4 個月 1 次,取較密的每月 1 次)
(五)至少每 6 個月定期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第 1 項、§10 第 1 項、§15 第 3 項及第 4 項、附表二、附表三 §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10 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15 III ⋯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及保持清潔,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查。
§15 IV 第一項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其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附表二(醫師):第一類 300~999 人 1 次/月;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50~99 人 1 次/4 個月。
附表三(護理人員):勞工人數 300~999 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0~99 人 → 1 人。
(一)待查證:390 人是各家解答一致的算法——B 公司的人聽本廠負責人指揮,屬於「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依 §10 比照本廠勞工辦理;A 公司的人由 A 公司自己指揮,是 A 公司的勞工,由 A 公司負責。但現行規則沒有一條明寫「勞工人數怎麼算」,目前尚未取得勞動部對這點的解釋函,查到後會更新。另外要注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2 算管理人員人數時,是連承攬人的勞工也一起算(那樣會是 420 人),兩個規定的算法不一樣,別混用。

(二)急救人員用的是每一輪班次人數,本題只有常日班才能直接用總數。公式:人數 ÷ 50 捨去、至少 1 人(390 ÷ 50 = 7.8 → 7)。

(三)(四)兩張表都要用「全廠人數」和「特危人數」各查一次,取要求較高的。60 人特危不論算不算 A 公司的人,都落在 0~99(護理)、50~99(醫師)這一格,答案不變。

(四)要分清楚:附表二第一類 300~999 人的「每月 1 次」是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依 §7 可以是職醫,也可以是受附表五訓練合格的其他專科醫師;特危 50~99 人那一列則明定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 4 個月至少臨場 1 次。題目問職醫頻率,常見解答寫每月 1 次,作答時可兩者都寫出來。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在 107 年出題後有修正過,上面一律用現行條文與附表作答。
第十題10 分計算可驗
勞工在工作場所從事作業,其作業時間噪音之暴露如下:
08:00~12:00 85 dBA
13:00~15:00 95 dBA
15:00~17:00 90 dBA
試評估該勞工之噪音暴露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需列出算式)。(10 分)
答
容許暴露時間 T = 8 ÷ 2(L-90)/5
85 dBA:T = 8 ÷ 2-1 = 16 小時;暴露 4 小時
95 dBA:T = 8 ÷ 21 = 4 小時;暴露 2 小時
90 dBA:T = 8 小時;暴露 2 小時
暴露劑量 D = 4/16 + 2/4 + 2/8 = 0.25 + 0.5 + 0.25 = 1.0(100%)
TWA = 16.61 × log(100/100)+ 90 = 90 dBA

劑量 1.0,沒有大於 1,所以未超出容許暴露劑量,符合規定。

但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90 dBA 已超過 85 分貝(劑量也超過 50%),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並採取聽力保護措施(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危害控制、防護具選用及佩戴、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管理、成效評估及改善),作成紀錄留存 3 年。另 13:00~15:00 有 95 dBA,超過 90 分貝,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00 第 1 款、§300-1 第 1 項 §300 一、⋯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二)⋯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第一種噪音音壓級之暴露時間/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300-1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剛好等於 1 是這題的陷阱。條文寫「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等於 1 不算超出,所以是符合容許標準。但只答「符合」拿不到滿分,一定要接著寫「TWA 90 dBA 超過 85、應戴防音防護具並實施聽力保護措施」。

85 dBA 那一段也要算進去:§300 第(三)目規定 80 分貝以上都要納入計算,85 dBA 對應的容許時間是 16 小時(比 90 多 5 分貝就減半、少 5 分貝就加倍)。12:00~13:00 午休沒有暴露,總暴露時間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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