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
(二)
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職安法 §2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細則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細則 §8 II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如何處理
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可否再申請使用
不可以。經辦妥廢用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一)
(二)
(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243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250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一)
每 3 個月至少開會 1 次。
(二)
3 年。
(三)任舉三項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考核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任舉五項
設施規則 §230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營標 §11-1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標 §5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營標 §129 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營標 §21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營標 §19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一)
(二)
合格品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184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177-2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10 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15 III ⋯急救藥品與器材,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及保持清潔,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查。
§15 IV 第一項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其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附表二(醫師):第一類 300~999 人 1 次/月;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50~99 人 1 次/4 個月。
附表三(護理人員):勞工人數 300~999 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0~99 人 → 1 人。
劑量 1.0,沒有大於 1,所以未超出容許暴露劑量,符合規定。
但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90 dBA 已超過 85 分貝(劑量也超過 50%),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並採取聽力保護措施(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危害控制、防護具選用及佩戴、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管理、成效評估及改善),作成紀錄留存 3 年。另 13:00~15:00 有 95 dBA,超過 90 分貝,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
§300 一、⋯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二)⋯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第一種噪音音壓級之暴露時間/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暴露時間+⋯,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300-1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