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7 年第 1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5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2法規已修正或依據待查證
3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第一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對於發生應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
(一)何謂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6 分)
(二)何謂重傷之災害?(4 分)
答

(一)

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 3 人以上者。

(二)

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 24 小時以上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 §37 第 2 項、第 3 項;施行細則 §48 第 1 項、§49 第 2 項 職安法 §37 II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安法 §37 III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細則 §48 I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細則 §49 II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一)三個關鍵詞:「同一災害」「三種失能」「總人數」。條文列的是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三種,加總達 3 人就要 8 小時內通報;死亡是職安法 §37 第 2 項第 1 款另外一款。

(二)「重傷」是勞動檢查機構要不要派員檢查的門檻(職安法 §37 第 3 項),跟「需住院治療」的通報門檻(細則 §48 第 2 項: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不是同一個東西:重傷還要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連續住院達 24 小時以上。

補充:細則 §48 用到的「勞動場所」,定義原本在施行細則 §5,職安法 114/12/19 修正(115/07/01 施行)後移到職安法 §2 第 6 款,細則 §5 已刪除。
第二題10 分法條可答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述問題:
(一)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時,應如何以藍帶、紅帶或網加圍,並如何標示,以區分有電區域或停電區域?(4 分)
(二)停電作業終了,送電前,應事先進行何種確認?(2 分)
(三)何謂高壓電?請以伏特數說明。高壓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何種等級之電氣技術人員?(2 分)
(四)絕緣用防護裝備、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多少時間檢驗其性能 1 次?(2 分)
答

(一)

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

有電部分 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二)

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才送電。

(三)

高壓:指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之電壓。高壓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四)

每 6 個月檢驗其性能 1 次(工作人員並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54 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3,§264 第 1 項第 2 款,§272 §254 I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254 II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3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264 I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272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一)顏色記法(輔助記憶):藍色是安全的停電區、紅色是危險的有電區。標誌名稱要寫對:「停電作業區」「有電危險區」,不要寫成「停電作業中」(那是 §254 第 1 項第 1 款開關上鎖時掛的標示)。

(二)兩件事都要寫:確認勞工無感電之虞,以及先拆短路接地器具、紅藍帶或網、標誌。短路接地器具沒拆就送電,等於直接把電源短路。

(三)注意邊界:600 伏特本身是低壓(低壓是「600 伏特以下」),高壓從「超過 600 伏特」起算。三個等級的對應:低壓(600 伏特以下、契約容量達 50 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初級,高壓 → 中級,特高壓 → 高級。

(四)6 個月是雇主的定期性能檢驗;另外每次使用前由工作人員自行檢點,兩者別混。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列舉 2 項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辦理之事項。(4 分)
(二)請列舉 3 種上述勞工代表推派或推選方式。(6 分)
答

(一)

  1. 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二)

  1.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
  2. 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
  3.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
職業安全衛生法 §34 第 1 項、§37 第 1 項;施行細則 §43 職安法 §34 I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安法 §37 I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細則 §43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一)職安法本文寫到「會同勞工代表」的是 §34 工作守則與 §37 第 1 項職災調查這兩條。細則 §43 開頭也直接點名這兩條,可以互相印證。

(二)三種方式是依條件依序適用的:有工會就由工會推派;沒有工會才看有沒有勞資會議;兩者都沒有才由勞工共同推選。作答時把「設有工會/無工會而有勞資會議/兩者皆無」的前提一起寫出來,不要只寫三個動詞。
第四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分別需達到多少人以上者,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請分別答寫,4 分)
(二)請簡要說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兩者不同之處。(6 分)
答

(一)

管理規章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管理計畫 現行: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滿 30 人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107 年出題時:「30 人以下」得以紀錄或文件代替,所以是超過 30 人(31 人以上)應訂定(推定與 111/01/05 版相同,見下方版本補充)。

(二)

管理規章 事業單位內部的管理制度與規範:規定安全衛生組織、各級人員權責與內部管理程序、準則等,偏向原則性、長期適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才要求「另」訂定。

管理計畫 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的具體執行內容:寫明要做哪些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現行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列 15 款,例如機械設備管理、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教育訓練、健康檢查、緊急應變等)、由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執行要作成紀錄並保存 3 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2 項至第 5 項(現行,115/07/01 施行) II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及前項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III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IV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二、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V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111/01/05 版,115/07/01 修正施行前)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修正重點:30 人那條線從「30 人以下得代替」改成「未滿 30 人得代替」,所以剛好 30 人的事業單位,以前可以用紀錄代替,現在要訂計畫。100 人訂規章修正前後沒變。依 115/11/08 這一梯,作答寫現行:規章 100 人以上、計畫 30 人以上。

注意條文的寫法:管理計畫是每個事業單位都要訂(§12-1 第 2 項),只是人數少的可以用紀錄或文件「代替」;題目問「需達多少人以上應訂定」,是從可以代替的那條線反推回來的。

(二)管理辦法沒有寫「規章」的定義,上面的比較是本站依兩者在 §12-1 的位置與用途整理的說法,不是條文明文。作答抓「規章=制度、權責、程序(定規矩);計畫=依風險評估結果訂的具體執行事項(做什麼、誰做、留紀錄)」這個方向,再加上適用人數不同(100 人/30 人)就夠了。

版本補充:計畫應包括的事項,107 年出題時規定在施行細則舊 §31(16 款;本站核對的是 109/02/27 版,推定 107 年相同),115/07/01 起移到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15 款),細則 §31 已刪除。上面引的修正前條文是 111/01/05 版;107 年當時(105/02/19 版)的 §12-1 原文本站還沒有收,推定這兩處人數相同,但尚未逐字核對。
第五題10 分法條可答
如圖所示,某工地有 3 名已確實配戴安全帽及著安全鞋之勞工,配合移動式起重機從事鋼材吊運作業(一樓吊升至二樓板),為作業需要,臨時拆除一側之護欄。請舉出 5 點圖示中明確之不安全之狀況或行為。(10 分)
移動式起重機以兩條吊索吊起一束鋼筋,從樓板開口往上吊;開口三側有護欄、一側護欄已拆除。一名工人站在拆除護欄的開口邊緣,身體前傾、伸手去扶吊掛物;另兩名工人站在開口下層、吊掛物正下方,其中一人舉手。樓板上散放多根鋼筋
原卷附圖
答

任舉五點

  1. 開口一側護欄臨時拆除後,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圖上看不到安全帶、安全母索或錨錠點),勞工卻站在無護欄的開口邊緣、身體前傾探出開口作業。
  2. 吊掛物已吊離地面,勞工仍以手直接碰觸、扶持吊掛物。
  3. 兩名勞工位於吊舉物正下方,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
  4. 上層樓板鋼筋散放,未分類整齊儲放,人員在開口周邊走動有絆倒之虞。
  5. 鋼筋等物料放在靠近開口、護欄前方的樓板上(此點要看圖上距離,判斷有主觀成分,見下方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4、§92 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9;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9 第 1 項、§63 第 6 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9 第 1 款、§35、§20 第 7 款 設施規則 §224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營標 §19 II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起重規則 §39 I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設施規則 §92 I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起重規則 §63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營標 §129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
營標 §35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營標 §20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看圖題先分「上層開口邊、下層吊掛物下方、樓板地面」三塊。上層開口邊:護欄拆了卻沒用安全帶、人探身到開口外、用手扶吊掛物;下層:兩個人站在吊舉物正下方;樓板地面:鋼筋散放、靠近開口。

哪些點可能被併成一點:「護欄拆除未用安全帶」和「站在開口邊探身」是同一個墜落危害,上面已併成第 1 點,作答時不要拆成兩點湊數。同理,「人員在吊舉物下方」和「下層沒有管制、沒清空人員」是同一個危害;而且圖上沒畫出下層周邊,那兩人也可能就是吊掛作業人員,所以「沒設圍欄、警示」「無關人員未清空」不另列。第 4、5 點都在講鋼筋,閱卷也可能只算一點;第 1~4 點最穩,第 5 點當備用。

第 5 點的但書:營標 §35 是材料「堆放」鄰近開口時要離開口 2 公尺以上;§20 第 7 款是護欄前方 2 公尺內的樓板不得堆放物料,但護欄高出物料最高部 90 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圖上的鋼筋是平放散落、不是堆疊,離開口與護欄多遠也只能目測,這兩條套不套得上有判斷空間,所以寫這點要說明是「靠近開口、有滑落或絆倒墜落之虞」,不要寫成確定違法。

高度 2 公尺的前提:§224 與營標 §19 都以「高度 2 公尺以上」為要件。題目說一樓吊升至二樓板,開口在二樓樓板,到一樓地面的高度一般會超過 2 公尺,這是依常見樓高的推論,題目沒有寫數字。

以手扶吊掛物:起重規則 §63 第 6 款明寫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要控制擺動,實務上常用引導繩(拉索)在安全位置牽引,這是常見做法,§63 本身沒有寫引導繩。

題目已說三人都戴安全帽、穿安全鞋,不要再寫這兩項。圖上分辨不出的東西(吊鉤防滑舌片、吊索規格、鋼筋長度、有沒有指揮人員與信號)不要寫,看不出來的寫了也可能不給分。鋼筋這部分,寫「未分類整齊儲放」(§129 第 1 款)比距離判斷穩。
第六題10 分觀念題
(一)食品工廠批式生產之輸送帶異常,廠務課長派員前往檢查及修理前,評估該員有捲夾之風險,請問在設備面如何控制此風險,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6 分)
(二)若上述作業必須在輸送帶運轉狀態下修理時,又應如何控制捲夾風險?(4 分)
答

(一)停機修理時(任舉三項以上)

  1. 停止輸送帶運轉及送料,以該機械的動力遮斷裝置(開關、離合器等)切斷動力。
  2. 動力遮斷裝置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例如「修理中,禁止操作」),防止他人誤啟動或誤送料(116/01/01 施行的新條文改為「上鎖及設置標示」)。
  3. 有彈簧、液壓、氣壓等殘壓引起危險者,先釋壓、關斷或阻隔;必要時固定輸送帶與滾輪,防止停機後因張力或重力自行轉動。
  4. 帶輪、滾輪與輸送帶接觸的捲入點設置護罩、護圍,拆修時拆下的護罩修完要復原。
  5. 在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的緊急制動裝置(如緊急停止按鈕、沿線拉繩開關),能立即遮斷動力。

(二)必須在運轉狀態下修理時

  1. 於危險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人員不直接接觸捲入點。
  2. 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手不伸入捲入點。
  3. 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危險部分又無法設護罩護圍時,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例如(本站舉例)低速運轉、寸動、緊急停止),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並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4. 作業人員不穿寬鬆衣物、不戴手套靠近捲入點、長髮束起(防捲入的常見做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57(115/11/08 這一梯適用修正前條文)、§43 第 1 項、§44 第 1 項、§45(相關規定,非針對輸送帶的單一條文) §57(修正前,116/01/01 前有效)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前項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43 I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44 I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
§45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題目沒有指定法規,這是「捲夾危害怎麼控制」的觀念題,但設施規則 §57 幾乎就是本題的骨架:(一)對應 §57 前段「停機、停料、上鎖或標示、釋壓」,(二)對應 §57 後段「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用條文用詞作答最不容易被扣分。

版本注意:設施規則 §57 已修正公布,新條文116/01/01 才施行,以 115/11/08 這一梯為準要用上面的修正前條文。新條文把同樣的措施拆成款次,另外要求作業前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措施;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作業許可程序;作業安全檢點方法),116 年以後作答可以補上。

(一)第 5 項緊急制動裝置引 §45,條文要件是「具有顯著危險者」;輸送帶是否屬之要看現場,所以列為可以寫的做法,是否每條輸送帶都被要求,要看現場危險程度。(二)第 4 項衣著是常見的防捲入做法,不是 §57 的條文內容。
第七題10 分觀念題
為防止餐飲業者廚房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LPG)發生火災爆炸,請就設施面及管理面各列舉 2 項預防作為。(10 分)
答

設施面(任舉兩項)

  1. 鋼瓶(內容積 20 公升以上)放置於室外通風良好處,四周 2 公尺以內設置可遮斷火源之措施,不放在爐火旁。
  2. 鋼瓶以鏈條等固定,防止翻倒撞壞瓶閥。
  3. 鋼瓶與爐具之間設調整器,使用合格耐壓的管線,軟管接頭以管帶鎖緊。
  4. 廚房設置瓦斯(可燃性氣體)漏氣警報器,最好連動自動遮斷閥。
  5. 廚房保持通風良好,LPG 比空氣重,低處不要有會積氣的死角。

管理面(任舉兩項)

  1. 每日使用前檢點管線、接頭、調整器,用肥皂水檢漏,不可用火試漏。
  2. 使用後、打烊時關閉鋼瓶瓶閥與爐具開關。
  3. 鋼瓶溫度保持在 40°C 以下,不得用火直接加熱鋼瓶。
  4. 向合格供應商購買、只使用檢驗合格且在檢驗期限內的鋼瓶,不自行灌裝或倒灌。
  5. 訂定緊急應變程序並實施教育訓練:發現漏氣時關瓶閥、開窗通風、不開關任何電器、人員撤離後通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190、§191、§109 第 1 款、第 3 款至第 9 款、§180(相關規定,非針對餐飲業廚房的條文) §190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應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191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
§109 將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供予消費事業單位為燃料使用時,應確認消費事業單位之消費設備適於左列規定:一、內容積在二十公升以上之灌氣容器等應放置於室外,並在其四周二公尺以內設置可遮斷火源之措施。但將容器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已採取自灌氣容器等及其配件漏洩氣體時不致滯留室內之措施者,不在此限。⋯三、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四、內容積超過五公升之灌氣容器等,應採取因翻落、翻倒等引起之衝擊及損傷其閥之預防措施。五、灌氣容器(不含次款規定者。)等與停止閥間應設調整器;⋯六、灌氣容器等與停止閥間應設調整器;⋯七、灌氣容器等與調整器間之配管,應使用容器上所刻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八、灌氣容器等與調整器間之配管,應使用每平方公分二十六公斤實施之耐壓試驗⋯九、以硬管以外之管與硬管或調整器連接時,該部分應以管帶鎖緊。
§180 加熱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題目沒有指定法規,這是 LPG 防火防爆的觀念題。答題用燃燒三要素想就不會漏:不讓它漏(管線、接頭、瓶閥、檢點)、漏了不讓它積(通風、放室外、警報器)、積了不讓它點著(遠離火源、不開關電器)。設施面寫「裝了什麼、放在哪」,管理面寫「誰在什麼時候做什麼」,兩邊別放錯。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對 LPG 消費有幾條可以佐證(上面引的 §190、§109 等),但 §109 是寫給供應事業單位的確認義務,室外放置也有但書(放室外確有困難且漏氣不致滯留室內者,不在此限);餐廳另外還要受消防法規管理,本站手上沒有那份法規原文,所以答案裡的漏氣警報器、自動遮斷閥是常見做法,不寫成某條法規的要求。
第八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請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回答下述問題:
(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2 分)
(二)何謂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2 分)
(三)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 50 人至 299 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其中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施行者,勞工總人數介於多少人之間?(2 分)
(四)僱用或特約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頻率及時間如何規定?課程內容如何規定?(4 分)
答

(一)

現行: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107 年當時條文的人數本站尚未取得原文核對,見下方說明)

(二)

107 年當時(106/11/13 版 §2 第 5 款):指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資格,並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現行(§7 第 2 項):具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2 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者。

(三)

107 年出題時的答案:200 人至 299 人。(依據為當年規則的分階段施行規定,原文待查證)

現行:分階段施行早已全部到期,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的事業單位都要依附表四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四)

頻率及時間 每 3 年合計至少 12 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 2 小時。

課程(現行) 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課程(115/07/01 前) 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三、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第 1 項、§4 第 1 項、§7 第 2 項、§8 第 1 項及第 3 項、§2 第 5 款(現行,115/07/01 施行) §3 I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4 I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7 II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8 I 雇主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8 III 第一項及第二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2 五、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06/11/13 版)§2 第 5 款;同規則 115/07/01 修正施行前 §8 第 1 項 106/11/13 版 §2 五、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指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資格,並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修正前 §8 雇主應使其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三、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這題四小題都碰到修法,作答依 115/11/08 這一梯的現行條文。

(一)待查證:題目用語「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是 107 年當時的條文寫法,現行條文已改成「勞工人數」。當年的人數門檻要看 106/11/13 版 §3 原文,本站目前只收到該版的 §2 與 §18,還沒拿到 §3,核對後會補上。另外注意:現行 §3 本文寫特危 50 人以上,但附表三(護理人員人力配置)在勞工人數 1~299 人那一列,特危 100 人以上才有配置護理人員的人數;特危 50~99 人、總人數未滿 300 人的事業單位,依附表四備註三要另依附表二、附表三辦理。題目若照條文問,答 300 人/50 人。

(二)名詞換位置了:107 年在 §2 有「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的定義(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現行 §2 第 5 款改定義範圍更大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相關人員」的資格改寫在 §7 第 2 項,並多了公共衛生師。兩個名詞只差「相關」兩字,別寫混。

(三)待查證:「107/07/01 起施行的是 200~299 人」是依當年規則分階段施行的規定作答,該規定的原文本站還沒有核對到。現行 §4 沒有分階段,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都適用。

(四)12 小時、每類至少 2 小時,修正前後一樣;課程從三類併成兩類,第一類加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現行另有兩點:數位學習時數採計不超過 6 小時(§8 第 3 項);醫師為職醫者只要上法規類、每 3 年合計至少 2 小時(§8 第 2 項),但題目問的是護理人員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規則也有對應規定:人員身分在 §18 第 1 項第 3 款(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時數在 §19 第 1 項第 3 款(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兩邊一致。107 年當時 §8 的原文本站也還沒收,上面引的「修正前」是 115/07/01 修正前的條文。
第九題10 分觀念題
在一般工作場所中,下列數值增加後,工作者安全衛生條件或該安全衛生設施之效能會變好或變差?(答題方式請依:(一)變好(二)變差…。10 分)
(一)口罩之粉塵穿透率。(二)口罩之防護係數。(三)口罩之密合度。(四)外裝式氣罩與有害物發生之距離。(五)通風導管之曲率半徑。(六)通風導管 2 條導管合流處之角度。(七)氣罩進入損失係數。(八)氣罩進入係數。(九)太子樓與地板之溫差。(十)生物安全櫃等級。
答
(一)變差
(二)變好
(三)變好
(四)變差
(五)變好
(六)變差
(七)變差
(八)變好
(九)變好
(十)變好
這是呼吸防護具與工業通風的觀念題,沒有單一法條規定這些數值的好壞。每一項問自己「這個數字代表的是好處還是損失」:
(一)穿透率=穿過濾材的粉塵比例,越高漏越多 → 變差。
(二)防護係數=外面濃度/面體內濃度,越高表示擋得越多 → 變好。
(三)密合度越高,從面體邊緣漏進來的越少 → 變好。
(四)外裝式氣罩的捕捉風速隨距離快速衰減,距離越遠越抓不到,要同樣的捕捉效果所需排氣量也越大 → 變差。
(五)彎管曲率半徑越大,轉彎越平緩,壓力損失越小 → 變好。
(六)合流角度越大,兩股氣流撞得越厲害,壓力損失越大,設計上合流角度以小為宜 → 變差。
(七)進入損失係數越大,空氣進入氣罩時損失的能量越多 → 變差。
(八)進入係數 Ce=實際風量/理想風量(沒有損失時的風量),越接近 1 效率越好 → 變好。(七)(八)方向相反,名稱只差兩個字、方向相反,作答時要特別看清楚。
(九)太子樓(屋頂通風塔)靠室內外熱空氣上升的浮力做自然換氣,室內上下溫差越大,浮力越大、換氣量越大 → 變好。
(十)生物安全櫃分第一、二、三級,等級越高,對操作人員與環境的防護越完整 → 變好。
第十題10 分計算可驗
事業單位為加強排氣效果,增加排氣機轉速,使氣罩表面風速增為原來之 1.2 倍。依排氣機定律(fan laws),請計算排氣機所需動力,增為原來之幾倍。(請列出計算式,答案四捨五入到小數點以下 1 位,10 分)
答
排氣機定律(同一排氣機、同一管路系統、空氣密度不變):
風量 Q ∝ 轉速 N;靜壓 ∝ N²;動力 P ∝ N³
氣罩開口面積 A 不變,面風速 V = Q ÷ A,所以 V ∝ Q ∝ N
V₂/V₁ = 1.2 → N₂/N₁ = 1.2
P₂/P₁ =(N₂/N₁)³ = 1.2³ = 1.728 ≒ 1.7 倍

排氣機所需動力增為原來之 1.7 倍。

工業通風之排氣機定律(通風工程原理,非法規條文) 風量與轉速成正比:Q₂/Q₁ = N₂/N₁
靜壓與轉速平方成正比:Ps2/Ps1 =(N₂/N₁)²
動力與轉速三次方成正比:W₂/W₁ =(N₂/N₁)³
關鍵是先把「面風速 1.2 倍」翻成「轉速 1.2 倍」。氣罩開口大小沒變,面風速跟風量成正比,風量又跟轉速成正比,所以轉速也是 1.2 倍;動力看三次方。

常見錯法:寫 1.2² = 1.44(那是靜壓的倍數),或直接寫 1.2 倍(那是風量的倍數)。題目要求四捨五入到小數點以下 1 位,1.728 要寫成 1.7,題目要求列出計算式,沒列可能不給分。

這也說明為什麼「靠提高轉速加強排氣」很耗電:風量只多 20%,動力卻要多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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