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
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 3 人以上者。
(二)
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 24 小時以上之災害。
職安法 §37 II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安法 §37 III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細則 §48 I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細則 §49 II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一)
有電部分 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二)
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才送電。
(三)
高壓:指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之電壓。高壓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四)
每 6 個月檢驗其性能 1 次(工作人員並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
§254 I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254 II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3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264 I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272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一)
(二)
職安法 §34 I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安法 §37 I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細則 §43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一)
管理規章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管理計畫 現行: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滿 30 人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107 年出題時:「30 人以下」得以紀錄或文件代替,所以是超過 30 人(31 人以上)應訂定(推定與 111/01/05 版相同,見下方版本補充)。
(二)
管理規章 事業單位內部的管理制度與規範:規定安全衛生組織、各級人員權責與內部管理程序、準則等,偏向原則性、長期適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才要求「另」訂定。
管理計畫 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的具體執行內容:寫明要做哪些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現行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列 15 款,例如機械設備管理、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教育訓練、健康檢查、緊急應變等)、由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執行要作成紀錄並保存 3 年。
II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及前項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III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IV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二、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V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任舉五點
設施規則 §224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營標 §19 II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起重規則 §39 I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設施規則 §92 I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起重規則 §63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營標 §129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
營標 §35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營標 §20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一)停機修理時(任舉三項以上)
(二)必須在運轉狀態下修理時
§57(修正前,116/01/01 前有效)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前項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43 I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44 I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
§45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設施面(任舉兩項)
管理面(任舉兩項)
§190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應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191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
§109 將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供予消費事業單位為燃料使用時,應確認消費事業單位之消費設備適於左列規定:一、內容積在二十公升以上之灌氣容器等應放置於室外,並在其四周二公尺以內設置可遮斷火源之措施。但將容器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已採取自灌氣容器等及其配件漏洩氣體時不致滯留室內之措施者,不在此限。⋯三、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四、內容積超過五公升之灌氣容器等,應採取因翻落、翻倒等引起之衝擊及損傷其閥之預防措施。五、灌氣容器(不含次款規定者。)等與停止閥間應設調整器;⋯六、灌氣容器等與停止閥間應設調整器;⋯七、灌氣容器等與調整器間之配管,應使用容器上所刻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八、灌氣容器等與調整器間之配管,應使用每平方公分二十六公斤實施之耐壓試驗⋯九、以硬管以外之管與硬管或調整器連接時,該部分應以管帶鎖緊。
§180 加熱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一)
現行: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107 年當時條文的人數本站尚未取得原文核對,見下方說明)
(二)
107 年當時(106/11/13 版 §2 第 5 款):指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資格,並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現行(§7 第 2 項):具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2 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者。
(三)
107 年出題時的答案:200 人至 299 人。(依據為當年規則的分階段施行規定,原文待查證)
現行:分階段施行早已全部到期,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的事業單位都要依附表四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四)
頻率及時間 每 3 年合計至少 12 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 2 小時。
課程(現行) 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課程(115/07/01 前) 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三、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3 I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4 I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7 II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8 I 雇主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8 III 第一項及第二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2 五、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
106/11/13 版 §2 五、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指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資格,並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修正前 §8 雇主應使其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三、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排氣機所需動力增為原來之 1.7 倍。
風量與轉速成正比:Q₂/Q₁ = N₂/N₁
靜壓與轉速平方成正比:Ps2/Ps1 =(N₂/N₁)²
動力與轉速三次方成正比:W₂/W₁ =(N₂/N₁)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