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6 年第 3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5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2法規已修正或依據待查證
3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第一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請說明下述名詞。(10 分)
(一)低(電)壓
(二)高(電)壓
(三)特高(電)壓
(四)起重機之過負荷防止裝置
(五)車輛機械
答
(一)低壓:指 600 伏特以下之電壓。

(二) 高壓:指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之電壓。

(三)特高壓:指超過 22,800 伏特之電壓。

(四) 過負荷防止裝置: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五) 車輛機械: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5、§6 第 1 項 §3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5 本規則所稱過負荷防止裝置,係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6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三個電壓分界只要記兩個數字:600 V 與 22,800 V。注意邊界歸屬:剛好 600 V 算低壓(「以下」),剛好 22,800 V 算高壓(「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超過 22,800 V 才是特高壓。

(四)最容易漏的是最後一句「不含一般之荷重計」:只會顯示重量、不會警報或自動停止的荷重計,不算過負荷防止裝置。

(五)可以順帶寫出 §6 第 2 項的車輛系營建機械舉例(推土機、動力鏟、挖土斗、打樁機、混凝土泵送車等),但題目只問「車輛機械」,寫出第 1 項定義就夠了。
第二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定,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已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超過 20 公尺處作業,係指那些已採取防止墜落措施之特殊情況?(例如臨時性,請列舉 4 種,10 分)
答

題目已給「臨時性」,另任舉四種

  1. 從事貨櫃裝卸,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者
  2. 從事船舶維修,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者
  3. 從事高煙囪施工,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者
  4. 小規模
  5. 短時間
  6. 作業性質特殊

以上情形都要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才可以例外乘載或吊升勞工。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5 第 1 項、§37、§38 第 1 項第 1 款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37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38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原則是「移動式起重機只能吊物」,吊人是例外。例外分兩組:一組是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這類「沒有其他安全替代方法」的作業;另一組是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兩組都要加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才成立。題目已經舉了臨時性當例子,作答時最好避開它,從其餘六項挑四項。

題目的兩個前提都有條文:「超過 20 公尺」對應 §37。垂直高度 20 公尺以下的高處作業,不適用 §35 第 1 項但書(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除外)。換句話說,要超過 20 公尺,才有機會用但書那幾種特殊情況吊人;20 公尺以下原則上要改用高空工作車、施工架等其他方法。「搭乘設備已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對應 §38 第 1 項第 1 款,簽認效期最長 2 年。

別跟 §35 第 2 項第 6 款搞混:那一款也有 20 公尺,但講的是另一件事。垂直高度超過 20 公尺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我們手上的條文是 109/08/20 版,106 年出題當時的條文原文還沒有逐字核對。

順便記第 2 項的其他防墜措施(現行版):搭乘設備防翻轉脫落、設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不得超過限載員額、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作業半徑額定荷重的 50%、下降時採動力下降。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何種措施?(2 分)
(二)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採取何種行動?(2 分)
(三)請列舉 3 種上述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除外)(6 分)
答

(一)

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二)

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三)任舉三種

  1.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2.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3.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4.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5.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6.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7.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8.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職業安全衛生法 §18 第 1 項、第 2 項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5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一)(二)主詞不同、動作也不同:雇主是「令停止作業+使勞工退避」;勞工是「自行停止作業+退避+向直屬主管報告」。勞工那一段別漏了「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18 第 3 項另外規定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者除外)。

(三)題目已排除第 9 款,從第 1~8 款挑三款就好。好記的三款:化學品大量洩漏、可燃性氣體達爆炸下限 30%、高度 2 公尺以上沒防墜。

別跟「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搞混。那份標準是依勞動檢查法 §28 訂的,用來認定勞動檢查機構可以命令停工的情形,分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火災爆炸、中毒缺氧五類。本題題目指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答施行細則 §25 才對題。
第四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2 分)
(二)請分別說明各級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責。(4 分)
(三)請列舉 2 種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種類。(4 分)
答

(一)

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現行條文已不寫「報備書」,改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二)現行條文(115/07/01 施行)

各級主管 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106 年出題當時的寫法: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沒有「查核」)。

(三)任舉兩種

  1.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者。
  2.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者。
  3.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4. 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現行條文要求的是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不再是「參照指引」;另多了第 5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但這一款作答時不建議拿來湊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86(現行)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變更時,亦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1 第 1 項第 4 款、第 6 款(現行,115/07/01 施行)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1(111/01/05 版,修正前;與 105/02/19 版相同,106 年出題依據)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2(105/02/19 版,109/09/24 修正前;106 年出題依據)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2 第 1 項(現行)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這題三小題都碰到修法,數字沒變、用詞變了。

(一)30 人這個門檻現行條文還在。題目的「設置(變更)報備書」是修正前條文的用語,現行 §86 改成「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修正前 §86 的原文與修正日期我們還沒核對到,所以這裡只講現行條文的寫法。

(二)115/06/29 修正(115/07/01 施行)有三個變化:① 管理師、管理員的職責多了「查核」;② 各級主管的「依職權」改成「依職責」;③ 原本「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寫在同一款,現在拆開,工作場所負責人改成「綜理該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 5 款),各級主管自己一款(第 6 款)。現在作答建議寫現行用詞;如果閱卷照舊條文給分,「擬訂、規劃、推動」「指揮、監督所屬」這些關鍵字兩個版本都有。

(三)四種事業單位的種類與 200/500 人的門檻,109/09/24 修正前後都一樣;變的是建置的依據,從「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改成「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所以題目字面的「參照⋯指引」是舊條文用語,現行字面已不這樣寫。修正前第 2 項還列了系統應包括的五項事項(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改善措施),現行條文已刪除這一項。

別跟 §12-1 混在一起:§12-1 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各事業單位都要訂,未滿 30 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100 人以上另訂管理規章),§12-2 是「管理系統」,條文要求的是上面這幾種規模或高風險的事業單位。
第五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就提供勞工使用安全帶之材料、錨錠、繫索、配件及使用,應依何規定辦理?(請列舉 5 項,10 分)
答

任舉五項

  1. 材料: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CNS 6701、CNS 14253、CNS 14253-1 及 CNS 7535)之規定。
  2. 錨錠: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 2,300 公斤之拉力。
  3. 繫索: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4. 不得鈎掛護欄杆件: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杆件強度符合每人 2,300 公斤拉力者,不在此限。
  5. 配件檢查: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強度不符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6. 使用: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作業移動中交換鈎掛使用(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除外)。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3 第 1 款~第 7 款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鈎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不在此限。
題目列的五個關鍵字(材料、錨錠、繫索、配件、使用)剛好對到 §23 第 1、3、4、6、7 款,照這個順序各寫一款最不會漏。第 5 款(不得鈎掛護欄杆件)也是常考點,可以替換任何一款。

2,300 公斤出現兩次,意思不同:第 2 款是安全母索本身的最小斷裂強度,第 3 款是錨錠要承受的每人拉力。

現行 §23 還有第 8 款(水平安全母索:設置高度大於 3.8 公尺、錨錠點間距 L=4(H−3) 且最多 10 公尺、兩錨錠點間只能掛一條安全帶)與第 9 款(垂直安全母索:下端要防脫落、原則一人一條,水平間距 1 公尺以下得二人共用)。本題問的是安全帶,這兩款是母索的規定,當補充即可。我們手上是現行條文,106 年當時的條文原文沒有逐字核對。
第六題10 分觀念題
工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對於不可接受之風險,則採取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防止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請寫出 5 種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類型?(10 分)
答

依優先順序

  1. 消除:消除危害或風險的潛在根源(例:改變工法讓作業在地面完成)。
  2. 取代:以較低危害的方式或物質取代(例:使用低電壓電器設備、低危害物質)。
  3. 工程控制:以裝置或設備降低發生可能性或後果嚴重度(例:護欄、連鎖停機系統、釋壓裝置、警報系統)。
  4. 管理控制:以管理措施降低風險(例:自動檢查、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工作許可、緊急應變計畫)。
  5. 個人防護具:最後才考量,用來降低事件發生時對人員的衝擊(例:安全帶、安全帽)。
職業安全衛生法 §5 第 2 項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4/12/04 修正;指引,非法規條文) 事業單位依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及實施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時,須考量下列之優先順序:(一) 若可能,須先消除所有危害或風險之潛在根源,如使用無毒性化學、本質安全設計之機械設備等。(二) 若無法消除,須試圖以取代方式降低風險,如使用低電壓電器設備、低危害物質等。(三) 以工程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四) 以管理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五) 最後才考量使用個人防護具來降低危害事件發生時對人員所造成衝擊的嚴重度。
五個類型的名稱與順序,出自勞動部的「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不是法規條文,所以歸在觀念題。題目第一句則是職安法 §5 第 2 項(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記法:「消、取、工、管、個」,越前面越從源頭解決。這是優先順序,不是只能選一種,實務上常常幾種搭配使用。

營造工程的墜落防護也有同樣的思路: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7 要求依風險控制的先後順序規劃墜落災害防止設施,從「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開始,最後才是「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可以拿來當例子。
第七題10 分(名稱)待查證
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構造,請列舉 5 種電氣設備防爆構造。(10 分)
答

任舉五種(括號內為 IEC 60079 系列的保護型式代號)

  1. 耐壓防爆構造(Ex d):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的壓力,且不讓火焰傳到外面。
  2. 內壓防爆構造(Ex p,也有人稱正壓防爆):外殼內充入保護氣體並維持正壓,讓外面的可燃性氣體進不來。
  3. 增加安全防爆構造(Ex e):正常運轉時不會產生電弧、火花的設備,再加強絕緣與溫升管控。
  4. 本質安全防爆構造(Ex i):把電路能量限制到不足以點燃可燃性氣體。
  5. 油入防爆構造(Ex o):把會產生火花的部分浸在絕緣油裡。
  6. 填粉防爆構造(Ex q):外殼內填充石英砂等粉粒,隔絕火花。
  7. 模鑄防爆構造(Ex m):用樹脂把會產生火花或高溫的部分封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77 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110 第 1 項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法規沒有逐一列出防爆構造的名稱,設施規則 §177 只要求「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110 再把構造的規格交給 CNS 3376 系列與 IEC 60079 系列。上面七種是 IEC 60079 系列的保護型式,中文名稱是業界與教材常見的譯法,我們手上沒有 CNS 3376 原文,中文用詞還沒逐字核對,所以標「待查證」。

記法(輔助用):前五種最常考,「耐壓、內壓、增安、本安、油入」。耐壓是「讓它在裡面炸,但炸不出來」;內壓是「不讓氣體進去」;本質安全是「能量小到點不著」,三種思路不同,答題時寫一句原理比只寫名稱穩。

設施規則 §177 管的是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的情形;有爆燃性粉塵存在、而有爆炸火災之虞的場所,另見 §177-1,同樣要求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粉塵類防爆設備的規格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111(CNS 3376、CNS 15591 系列等)。
第八題10 分觀念題
以交流電焊機從事鋼質圓筒型儲槽(內徑 3 公尺)之製造,分別對電焊作業之感電危害、儲槽組裝作業之墜落危害,各提出 3 項防止對策。(10 分)
答

感電危害(任舉三項)

  1. 交流電焊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在鋼質儲槽內部或鋼架上焊接,屬良導體設備內狹小空間、易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的場所)。
  2. 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破損即更換。
  3. 電焊機連接電路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漏電斷路器,電焊機外殼確實接地。
  4. 焊接電纜、接頭保持絕緣良好,回路線就近確實夾在工作物上。
  5. 勞工穿戴乾燥的絕緣手套、絕緣安全鞋,在槽內作業時墊絕緣墊;不要穿著汗濕衣物作業。

墜落危害(任舉三項)

  1. 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2.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例如槽頂、人孔)設置護欄、護蓋。
  3. 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並設置足夠強度的錨錠或安全母索供鉤掛。
  4. 勞工確實戴用安全帽;高差超過 1.5 公尺之場所設置安全上下設備(例如固定梯、樓梯)。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50、§245、§243 第 2 款 §250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245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243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4、§225、§228、§281 第 1 項 §224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225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228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81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題目要你「提出對策」,沒有一條法條把對策列好,所以歸在觀念題;但上面每一項都能找到設施規則的條文支撐,引條文作答更有說服力。

感電這半題的關鍵是 §250。題目刻意寫「鋼質」儲槽、「交流」電焊機,就是在暗示「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這個情境,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務必寫進去。同一個情境在「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4 第 3 款也列為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的情事,可見它的份量。
漏電斷路器那一項:§243 第 2 款講的是在金屬板上、鋼架上等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電焊機是不是屬於這裡的電動機具,條文沒有明寫,這一項是依同樣的防感電思路延伸的做法,不是條文明文。絕緣手套、絕緣墊、接地這幾項也是實務做法。

墜落這半題:題目沒給儲槽高度;內徑 3 公尺的儲槽,組裝到槽壁上段、槽頂時,高度很可能超過 2 公尺(這是推論),這時設施規則 §224、§225、§281 都適用。如果這項製造是在營造工地進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7(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風險控制先後順序)、§19(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也可以引用。
第九題10 分觀念題
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分別會引起下表所列何種危害:
(一)局部振動;(二)高溫作業;(三)熔接作業;(四)高壓室內作業;(五)電腦輸入作業;(六)抽血作業;(七)鉛作業;(八)氯乙烯作業;(九)噴砂(石英砂)作業;(十)煉焦作業。(本題各小項均為單選,答題方式如(一)A...(二)B...,10 分,複選不計分)
A 熱痙孿 B 腕道症候群 C 貧血 D 塵肺症 E 肝癌 F 肺癌 G 針扎 H 眼睛疼痛 I 白指病 J 減壓症
答
(一)I(白指病)
(二)A(熱痙孿,即熱痙攣)
(三)H(眼睛疼痛)
(四)J(減壓症)
(五)B(腕道症候群)
(六)G(針扎)
(七)C(貧血)
(八)E(肝癌)
(九)D(塵肺症)
(十)F(肺癌)
職業病的基本對應,沒有一條法條列這張表,屬觀念題。十個選項剛好一對一,先把最確定的配掉,剩下的就好選:
(一)手持振動工具(鏈鋸、鑿岩機)造成手指末梢血管痙攣、發白,叫白指病(雷諾氏現象)。
(二)高溫下大量流汗、只補水沒補鹽,造成肌肉痙攣,叫熱痙攣(題目選項印成「熱痙孿」,照原題保留)。
(三)電焊的電弧發出強烈紫外線,會造成電光性眼炎,症狀是眼睛疼痛、畏光、流淚。
(四)高壓室內作業(壓氣沉箱、潛盾等)減壓太快,溶在血液裡的氮氣變成氣泡,造成減壓症(潛水夫病)。
(五)長時間打鍵盤、手腕重複動作,壓迫正中神經,造成腕道症候群。
(六)抽血作業最直接的風險是針扎,可能因此感染血液傳染病。
(七)鉛會干擾血紅素合成,典型表現是貧血。
(八)氯乙烯單體的代表性職業病是肝血管肉瘤,屬於肝癌。
(九)石英砂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長期吸入造成矽肺症,屬於塵肺症。
(十)煉焦爐逸散的煤焦油、多環芳香烴是致癌物,代表性的是肺癌。

部分危害在法規裡找得到對應的防護規定(例如設施規則 §284 電焊電弧非游離輻射要適當隔離、高壓室內作業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但「作業→疾病」的配對本身是職業醫學常識。
第十題10 分計算可驗
某有機溶劑作業工作日內暴露最嚴重時測定 15 分鐘,測定結果如下表(25°C,一大氣壓下)。假設該場所除二甲苯、丁酮及正己烷外,無其他有害物之暴露,若以相加效應評估時,該勞工作業場所是否符合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規定?(請列出計算式)(10 分)
暴露物質二甲苯丁酮正己烷
暴露濃度40 ppm50 ppm30 ppm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100 ppm200 ppm50 ppm
變量係數1.251.251.5
答
①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STEL)=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變量係數
 二甲苯:100 × 1.25 = 125 ppm
 丁 酮:200 × 1.25 = 250 ppm
 正己烷:50 × 1.5 = 75 ppm
② 相加效應總和 = Σ(15 分鐘暴露濃度 ÷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40/125 + 50/250 + 30/75
 = 0.32 + 0.20 + 0.40
 = 0.92

總和 0.92,未大於 1,所以符合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規定。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3 第 2 款(114/04/11 版)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3 所附變量係數表:容許濃度 10 以上未滿 100 者為 1.5;100 以上未滿 1,000 者為 1.25。本題正己烷 50 ppm → 1.5,二甲苯 100 ppm、丁酮 200 ppm → 1.25,與題目給的數字一致。)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8 第 2 款、§9 §8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9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最常見的錯誤是直接拿 8 小時容許濃度當分母:40/100+50/200+30/50=0.4+0.25+0.6=1.25,會得到「超過」的錯誤結論。題目測的是最嚴重時的 15 分鐘,要比的是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依 §3 第 2 款,它等於容許濃度乘上變量係數,所以分母要先乘過。

判定看 §9 的用語「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剛好等於 1 不算超出,本題 0.92 更是低於 1。

補充:二甲苯 100 ppm、丁酮 200 ppm、正己烷 50 ppm 這三個數字,與現行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的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相同(正己烷在附表一另註有「皮」,表示可經皮膚吸收)。這題只用 15 分鐘的測值,只能判斷短時間暴露;全程工作日是否符合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要另外依整天的測定結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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