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二) 高壓:指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之電壓。
(四) 過負荷防止裝置: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五) 車輛機械: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3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5 本規則所稱過負荷防止裝置,係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6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題目已給「臨時性」,另任舉四種
以上情形都要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才可以例外乘載或吊升勞工。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37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38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一)
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二)
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三)任舉三種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一)
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現行條文已不寫「報備書」,改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二)現行條文(115/07/01 施行)
各級主管 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106 年出題當時的寫法: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沒有「查核」)。
(三)任舉兩種
(現行條文要求的是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不再是「參照指引」;另多了第 5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但這一款作答時不建議拿來湊數。)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變更時,亦同。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任舉五項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鈎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不在此限。
依優先順序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依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及實施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時,須考量下列之優先順序:(一) 若可能,須先消除所有危害或風險之潛在根源,如使用無毒性化學、本質安全設計之機械設備等。(二) 若無法消除,須試圖以取代方式降低風險,如使用低電壓電器設備、低危害物質等。(三) 以工程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四) 以管理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五) 最後才考量使用個人防護具來降低危害事件發生時對人員所造成衝擊的嚴重度。
任舉五種(括號內為 IEC 60079 系列的保護型式代號)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感電危害(任舉三項)
墜落危害(任舉三項)
§250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245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243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224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225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228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81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暴露物質 | 二甲苯 | 丁酮 | 正己烷 |
|---|---|---|---|
| 暴露濃度 | 40 ppm | 50 ppm | 30 ppm |
|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100 ppm | 200 ppm | 50 ppm |
| 變量係數 | 1.25 | 1.25 | 1.5 |
總和 0.92,未大於 1,所以符合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規定。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3 所附變量係數表:容許濃度 10 以上未滿 100 者為 1.5;100 以上未滿 1,000 者為 1.25。本題正己烷 50 ppm → 1.5,二甲苯 100 ppm、丁酮 200 ppm → 1.25,與題目給的數字一致。)
§8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9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