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6 年第 2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6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3法規已修正或依據待查證
1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第一題10 分法條可答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何種職業災害需要通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除外)(6 分)。
(二)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之那些災害派員檢查?(4 分)
答

(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二)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 §37 第 2 項、第 3 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8、§49 第 2 項 §48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49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一)題目排除第 4 款,剩下三款要全寫。題目沒問時限,但寫上「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比較完整。三人以上那一款算的是同一災害中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的總人數(施行細則 §48 第 1 項),不是只算住院的人。

(二)別把「通報」和「派員檢查」的範圍搞混:要通報的是 §37 第 2 項那幾款,勞動檢查機構應派員檢查的是「死亡或重傷」。重傷的定義在施行細則 §49 第 2 項,關鍵字是「住院治療連續達 24 小時以上」。§49 第 1 項另有但書: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不在此限。

版本:114/12/19 修正公布、115/07/01 施行的那次職安法修正,修正條文清單裡沒有 §37,所以現行 §37 就是這一梯要用的條文。「勞動場所」的定義原本在施行細則 §5,115/07/01 起搬到職安法 §2 第 6 款。106 年出題當時的 §37 原文我們沒有逐字核對,題目用詞(勞動場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和現行條文一致。
第二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施行細則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職場暴力)之事項應妥為規劃,其內容有那些事項?(除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外,請列舉 5 項,10 分)
答

任舉五項(下面前五項新、舊條文都有,最穩)

  1. 辨識及評估危害。
  2.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3.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4. 建構行為規範。
  5.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6. 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115/07/01 新增)。
  7. 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修正前為「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8.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115/07/01 新增)。
  9.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職業安全衛生法 §6 第 2 項第 3 款(現行;後段「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為 114/12/19 修正、115/07/01 施行時增訂)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24-3 第 1 項(現行,115/07/01 施行)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八、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九、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24-3 第 1 項(115/07/01 修正前)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題目寫「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施行細則」,但這張清單其實在設施規則 §324-3。職安法 §6 第 2 項第 3 款只要求雇主對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具體要做哪幾項是 §324-3 列的。現行施行細則 §11 講的是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包括辦理內部調查及為一定之處置,沒有列這張清單。作答寫 §324-3 的項目即可,這也是一般解答的寫法。

115/07/01 起條文變了:修正前是 8 款,現行是 10 款。新增第 6 款「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第 8 款「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原第 6 款「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改成第 7 款「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序文的「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也改成「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修正說明寫的是配合職安法 §6 第 2 項第 3 款增訂「應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題目要 5 項、又排除「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挑第 1~5 款最保險,新舊版都有,用詞也一樣。修正前條文是依 115/06/30 修正對照表的「現行條文」欄;106 年當時是不是同一版(8 款),我們沒有逐字核對。

順便記第 2 項(這次沒改):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未達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如果事件屬職場霸凌,修正說明提到要優先適用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護欄係由那 4 項構件所組合而成?(8 分)
(二)護欄前方幾公尺內之樓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2 分)
答

(一)

  1. 上欄杆(高度 90 公分以上)
  2. 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中欄杆)
  3. 腳趾板
  4. 杆柱
(二)2 公尺內。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0 第 1 款、第 7 款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四個構材照「由上往下」記:上欄杆 → 中欄杆 → 腳趾板,再加撐住它們的杆柱。條文寫的是「構材」,題目寫「構件」,指的是同一件事。

(二)條文原詞是「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題目寫成「樓地板」。除了不得堆放物料、設備,也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但書是護欄高度超過堆放物等最高部達 90 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順便記 §20 其他常考數字: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不大於 55 公分;腳趾板高度 10 公分以上(木材);鋼管欄杆直徑不得小於 3.8 公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 2.5 公尺;整個護欄要能抵抗上欄杆任何一點、任何方向 75 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另外,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空隙者,依第 8 款得不設腳趾板(網要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間距不得超過 1.5 公尺),所以「腳趾板」不是每一種護欄都一定要有。我們手上是現行條文,106 年當時的 §20 原文沒有逐字核對。
第四題10 分觀念題
事業單位為避免勞工因操作失誤而發生職業災害,應針對高風險作業製作安全作業標準,其製作程序可分成那 5 項?(10 分)
答

依順序

  1. 決定要製作安全作業標準的作業(選定作業):優先挑事故頻率高、後果嚴重、新增或變更的高風險作業。
  2. 將作業分解成幾個主要步驟(分解作業):依實際操作順序拆開,每一步用「動詞+對象」描述。
  3. 找出每個步驟潛在的危害及可能發生的事故(辨識危害):現場觀察,並和實際操作的勞工討論。
  4. 決定安全的工作方法(擬定對策):針對每個危害訂出防範措施、正確動作與應使用的防護具。
  5. 寫成安全作業標準並據以實施(書面化、訓練、定期檢討修訂)。
這五個步驟出自「工作安全分析(JSA)→ 安全作業標準(SOP)」的通用製作方法,沒有一條法條把它列出來,所以歸在觀念題。各家教材的用詞不完全一樣,但骨架都是「選作業 → 拆步驟 → 找危害 → 定方法 → 寫成標準」,作答時五個動作都寫到、順序對,再每項加一句說明,比只寫四個字穩。

跟法規的關係:職安法 §34 要求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現行施行細則 §41 第 2 款列的守則內容是「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115/07/01 起的現行 10 款版本)。安全作業標準可以看成把守則落實到單一作業的做法,這是推論。另外,「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本身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的事項(現行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第 6 款;115/07/01 前為施行細則 §31 第 7 款),但「製作程序五步驟」條文沒有寫。

實務上第 3、4 步常合併成一張工作安全分析表(步驟/危害/對策三欄),第 5 步寫好之後還要教育訓練、現場觀察、定期修訂,作業或設備變更時也要重新檢討。
第五題10 分法條可答
甲類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除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評估外,尚需有那些評估小組人員參與評估?(10 分)
答
  1. 工作場所負責人。
  2.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 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6 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一)化學工程技師。(二)職業衛生技師。(三)機械工程技師。(四)電機工程技師。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5 第 1 項(現行)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評估小組五種人,題目已經拿掉「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或執業技師)」,剩下四種全寫。記法:負責人、安衛人員、作業主管、熟悉作業的勞工,從管理到現場一路排下來。題目說的「相關執業技師」是 §6 第 2 項:沒有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時,可以由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的工業安全技師,加上化工、職業衛生、機械、電機技師之一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的也可以,第 2 款)。

乙類(§10)、丙類(§14)工作場所的評估小組都是「準用第六條」,所以組成一樣;丁類營造工程(§18)是另一套「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是工作場所負責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專任工程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五種,沒有「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評估人員也換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別混在一起。檢查機構審查、檢查時,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22)。

版本:現行 §5 把甲類的申請資料寫成「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評估小組的規定仍是危審辦法 §6。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本身也可能另有評估小組的規定,但本站法規庫沒有收這部辦法,原文還沒核對(見 notes 待查證)。106 年當時的危審辦法 §6 原文也沒有逐字核對。
第六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鍋爐有那些情事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請列出 5 項,10 分)
答

任舉五項

  1. 從外國進口。
  2. 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
  3. 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4. 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5. 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6. 擬變更傳熱面積。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89 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一、從外國進口。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四、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六、擬變更傳熱面積。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六款挑五款。記法:「進口、閒置、禁用、搬家、加壓、改面積」。其中「變更傳熱面積」只出現在鍋爐這一條;第一種壓力容器(§114)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138)對應的是「擬變更內容物種類」,高壓氣體容器(§160)是「擬提升最高灌裝壓力」「擬變更灌裝氣體種類」,考題常拿來互換。

第 2 款的細節:鍋爐這一款沒有但書;第一種壓力容器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的同一款後面多了「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另規定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延後施行條文跟本題無關:這部規則 114/12/23 修正發布的 §3、§19、§29 自發布後一年施行(§168 第 2 項),115/11/08 這一梯還要照修正前的條文;但這三條講的是危險性機械(起重機、升降機、吊籠等)的適用容量與起重機的變更,不涉及鍋爐的 §89。我們手上是現行條文,106 年當時的 §89 原文沒有逐字核對。
第七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事業單位之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有火災爆炸之虞,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欲控制其蒸氣濃度至爆炸下限值之 30%以下,應採取何種措施?(2 分)
(二)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何種性能構造?(2 分)
(三)前述有電流流通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請列舉 3 項。(6 分)
答
(一)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
(二)防爆性能構造。

(三)任舉三項

  1. 電動機
  2. 變壓器
  3. 連接裝置
  4. 開關
  5. 分電盤
  6. 配電盤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77 第 1 項、第 2 項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三小題都在設施規則 §177,一條吃完。

(一)條文的主軸是「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序文沒有寫目標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 30% 以下」是題目的寫法,30% 在條文裡是第 2 款退避的觸發點);配套是第 1 款作業前指定專人測定濃度。達到 30% 以上就進入第 2 款:即刻退避、停止使用煙火及點火源之虞的機具、加強通風。作答時可以把測定一併寫上,但這一小題的重點是「通風、換氣」。

(二)條文原詞是「防爆性能構造」,只寫「防爆」可能被扣分。如果被問到防爆構造有哪些種類(耐壓、內壓、本質安全等),條文沒有逐一列名,規格交給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110 指向的 CNS 3376 系列、IEC 60079 系列,見 106 年第 3 次第七題的說明(中文名稱待查證)。

(三)條文列了六種,挑三種寫。注意條文最後把配線、移動電線排除在「其他類似設備」之外,不要拿電線當答案。

爆燃性粉塵的場所另見 §177-1,同樣要求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設施規則這次延後施行的條文(§21-3、§57、§116、§185-1~§185-4)不包括 §177。
第八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事業單位係屬於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場所(非屬鉛作業場所),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母性健康保護期間?(2 分)
(二)於母性健康保護期間,雇主應依風險等級,分三級管理,請說明這三級如何區分。(6 分)
(三)母性健康保護相關措施之文件紀錄,應至少保存多少年?(2 分)
答

(一)

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二)符合各級條件之一即屬該級

第一級管理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或該工作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第二級管理 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或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第三級管理 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或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至少保存 3 年。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2 第 2 款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9 第 1 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風險等級: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14 第 1 項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一)起點是「雇主得知」妊娠之日,不是懷孕當天;終點是分娩後一年。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15),這是勞工可以請求,不是保護期間自動延長。

(二)三級的切點只有兩個:1/10 與 1/2。邊界歸屬:剛好 1/10 算第二級(「以上」),剛好 1/2 算第三級。每一級都有「濃度」與「醫師評估」兩個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屬該級,兩個都寫才完整。題目特別寫「非屬鉛作業場所」,就是要你答 §9;鉛作業看的是血中鉛濃度(§10:低於 5 μg/dl 第一級、5 以上未達 10 第二級、10 以上第三級;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順便記分級後的做法(§11):第二級要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第三級要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保護期間的勞工屬第一、二級者,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可以;第三級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9 第 2 項另規定,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辦理。

(三)3 年,是「至少」保存。我們手上是現行條文(本辦法 109/09/16、113/05/31 都有修正),106 年當時的 §2、§9、§14 原文沒有逐字核對。
第九題10 分依據待查證
依今年度健康職場認證推動方案,事業單位如欲取得健康啟動標章,其重點工作辦理情形中,健康需求評估為必辦類別。該方案中提供的評估及瞭解員工健康需求之方法為何?(請列出 5 項,10 分)
答

任舉五項(一般常見寫法,方案原文未核對)

  1. 問卷調查:對員工實施健康需求或健康促進意向問卷。
  2. 分析健康檢查結果:統計員工一般健康檢查的異常項目與比例。
  3. 座談或訪談:召開員工座談會、焦點團體,或個別訪談員工與主管。
  4. 意見箱、電子信箱等意見反映管道:蒐集員工對健康議題的需求與建議。
  5. 分析既有紀錄:例如請假、就醫、職業傷病或健康服務紀錄。
  6. 參考作業環境與工作特性的評估:例如作業環境監測結果、輪班與工作負荷情形。
待查證:這題問的是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職場認證」推動方案(106 年度版)裡列的方法,這是政府推動方案,不是法規,本站手上沒有方案原文,上面六項是評估員工健康需求的一般做法,不保證和方案的用詞一一對應。取得原文核對後會改成方案原詞。

作答建議:每一項寫「方法+一句做法」,例如「問卷調查:對全體員工實施健康需求問卷」,即使用詞和方案不完全一樣,意思對得上比較容易拿分。

方案每年度可能修訂,標章名稱與必辦項目也可能調整,題目寫明「今年度」(106 年)。現在若被問到,應以當年度公告的方案為準。
第十題10 分(換算依據)待查證
某有害物之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200ppm,如勞工作業暴露之時間為 10 時,則該有害物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多少 ppm?(請列出計算式)(10 分)
答
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8 ÷ 每日暴露時數
 = 200 × 8 ÷ 10
 = 200 × 0.8
 = 160 ppm

該有害物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160 ppm。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3 第 1 款、§8 第 1 款(114/04/11 版) §3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8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道理: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是以「每天工作 8 小時」為前提訂的(§3 第 1 款)。暴露 10 小時,總暴露量變多、恢復時間變短,所以容許濃度要依比例調低(這是推論,不是條文明文):允許的「濃度 × 時間」總量維持在 200 ppm × 8 小時=1,600 ppm·小時,攤到 10 小時就是 160 ppm。

待查證:現行容許暴露標準只在 §8 第 1 款用了「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這個詞,條文沒有寫怎麼換算;「× 8/暴露時數」是考試與教材通用的算法,本站還沒找到官方原文(見 notes 下載清單)。國外工業衛生文獻另有考慮恢復時間、算出來比較嚴的調整模式,我國法規沒有寫;考試與教材通用的是上面的比例算法。

別搞混:這題只問容許濃度怎麼換算,不用變量係數;變量係數是算「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任何 15 分鐘,§3 第 2 款)用的。另外,實際測得的全程工作日時量平均濃度依 §4 計算:各次「濃度 × 工作時間」加總,再除以總工作時間,算出來再跟 160 ppm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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