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48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49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任舉五項(下面前五項新、舊條文都有,最穩)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八、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九、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依順序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一)化學工程技師。(二)職業衛生技師。(三)機械工程技師。(四)電機工程技師。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四條所定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任舉五項
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一、從外國進口。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四、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六、擬變更傳熱面積。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三)任舉三項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一)
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二)符合各級條件之一即屬該級
第一級管理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或該工作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第二級管理 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或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第三級管理 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或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風險等級: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任舉五項(一般常見寫法,方案原文未核對)
該有害物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160 ppm。
§3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8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