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5 年第 3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5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3法規已修正或依據待查證
2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第一題10 分法源已搬家/(二)(三)待查證
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勞動檢查法令說明下列名詞:
(一)勞動場所。(6 分)
(二)職業災害嚴重度。(2 分)
(三)職業災害傷害頻率。(2 分)
答

(一)勞動場所,包括下列三種場所

  1.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二) 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損失日數。
  失能傷害嚴重率=總損失工作日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三) 職業災害傷害頻率:指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次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第 6 款(114/12/19 修正公布,115/07/01 施行;現行)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5 第 1 項(109/02/27 版;115/07/01 起已刪除)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勞動檢查法 §6 第 1 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勞動部 勞動統計名詞(statdb.mol.gov.tw,職業災害統計;統計定義,非法規條文) 失能傷害頻率
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失能傷害頻率(人次/百萬工時)=失能傷害次數 ÷ 總經歷工時 ×1,000,000。
失能傷害嚴重率
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損失日數,失能傷害嚴重率(日/百萬工時)=總損失工作日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一)法源搬家了,三種場所的內容沒變。105 年出題時,勞動場所定義在職安法施行細則 §5 第 1 項(分三款列);職安法 114/12/19 修正(115/07/01 施行)把它搬進職安法 §2 第 6 款,施行細則 115/06/26 修正刪除 §5,同樣 115/07/01 施行。以 115/11/08 這一梯為準,出處寫職安法 §2 第 6 款;三種場所的文字新舊幾乎一樣,答題寫三點就拿得到分。上面舊條文引的是我們手上的 109/02/27 版,105 年當時的版本沒有逐字核對。

別跟同條第 7、8 款搞混:工作場所是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作業場所是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範圍一層比一層小。

(二)(三)題目寫「嚴重度」,法條用語是「嚴重率」。勞動檢查法 §6 第 1 項提到「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但這兩個詞的定義我們手上只有勞動部勞動統計名詞(上面引的那段),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的原文還沒收進來,所以這兩小題先標待查證。兩個定義的骨架都是「每百萬工時」,差別在分子:頻率算次數,嚴重率算損失日數。統計名詞用的是「失能傷害」嚴重率/頻率,與勞動檢查法 §6 的「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對應,是我們的理解,條文沒有直接這樣寫。
第二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工廠勞工人數 580 人,某日於其工作場所發生勞工遭堆高機翻覆壓傷致死之職業災害,請問答下列問題:
(一)如您是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要協助雇主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後續處理事項為何?(請列舉 3 項,6 分)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給與罹災勞工之遺屬幾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2 分)以及幾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2 分)
答

(一)任舉三項

  1. 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2. 本案是死亡災害,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3.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4. 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5. 勞工人數 580 人(30 人以上),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二)喪葬費 5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40 個月平均工資。
職業安全衛生法 §37 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38 §37 I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37 II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37 IV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8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7 第 1 項、§51 第 1 項 §47 I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51 I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 §59 第 4 款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一)題目特別說「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答 §37、§38 最穩。四個關鍵動作:急救搶救、8 小時通報、保持現場、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再加上 §38 的職災統計按月報備。題目給 580 人,就是讓你判斷 §38 適用:施行細則 §51 第 1 項第 1 款是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的事業。
8 小時從什麼時候起算?施行細則 §47 寫的是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災害事實起算,不是從災害發生的那一刻硬算。
§37 第 1 項的主詞是「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第 2 項通報是「勞動場所」發生,兩項用詞不同(勞動場所範圍比較大,見第一題)。

(二)5 個月與 40 個月。勞基法 §59 第 4 款。延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3 規定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另外 §59 本文有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公司之生產線係採輪班工作型態,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請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列舉 3 項雇主應採取之疾病預防措施。(6 分)
(二)上述預防措施之執行紀錄應保存幾年?(2 分)
(三)該公同〔原卷如此,應為「公司」〕如依規定需配置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何種計畫?(2 分)
答

(一)任舉三項

  1.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2.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3.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4. 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5.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二)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3 年。
(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24-2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第 1 項(115/07/01 施行)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題幹「該公同」照原卷保留,應為「公司」的誤植。

(一)五款裡挑三款(第 6 款「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是概括條款,不建議拿來湊數)。記法(輔助用):找人(高風險群)→ 看醫師 → 調工作 → 做健檢 → 評成效。法源是職安法 §6 第 2 項第 2 款「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二)3 年。設施規則 §324-1(人因性危害)、§324-2(異常工作負荷)兩條的執行紀錄都是留存三年,可以一起記。

(三)計畫名稱要寫全:「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條文的分界是「有沒有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有配置的要訂計畫;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指的是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 50 人以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15/06/26 修正,§3 是 115/07/01 已施行的條文;同次修正有部分條文延後到 116、117 年施行,但本題用到的 §3 不在延後名單內。設施規則 §324-2 這一條 115/06/30 的修正沒有動到。

別跟 §324-1 的門檻搞混: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看的是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異常工作負荷看的是有沒有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

上面引的是現行條文;105 年出題當時的 §324-2 原文我們沒有逐字核對。
第四題10 分法條可答
颱風過後某工廠廠房鐵皮板屋頂(裝有塑膠採光罩)損壞須要整修,此屋頂有踏穿墜落之虞,為防止勞工於屋頂作業時,因踏穿屋頂而發生墜落災害,雇主應在屋頂上方及下方分別設置那些安全設備?(10 分)
答

屋頂上方

  1. 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
  2. 勞工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屋頂下方

  1. 於屋架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另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上述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7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雨遮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25 第 2 項(節錄)、§281 第 1 項 §225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281 I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8 第 1 項第 3 款(營造工程適用)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上方「踏板」、下方「格柵或安全網」,這是本題的兩個得分核心。題目刻意寫「鐵皮板」「塑膠採光罩」,對到 §227 列舉的易踏穿材料。踏板寬度 30 公分以上要寫出來;屋頂作業主管是「人」不是「設備」,可以附帶寫。

題目是「工廠廠房」整修,主要依據是設施規則 §227;如果是營造工程(例如承攬屋頂翻修的營造工地),營造標準 §18 有幾乎相同的規定,並在第 2 項列了屋頂作業主管要在現場辦理的事項。

安全母索、安全帶那一項是依 §225 第 2 項、§281 第 1 項的一般墜落防護規定補充,§227 本身沒有寫安全帶,答題時把踏板與格柵/安全網放在最前面。

延伸,留意施行日期:設施規則 115/06/30 修正新增 §21-3,要求在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前實施風險評估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但這一條116/01/01 才施行,以 115/11/08 這一梯為準還不適用。颱風過後屋頂整修還有一點:§226 規定高度 2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上面引的是現行 §227;105 年當時的條文原文沒有逐字核對(現行條文還涵蓋雨遮、夾層天花板,這部分是不是後來才加的,我們沒有查到)。

延伸:§227-1(114/01/01 施行,105 年時還沒有)。現行設施規則 §227-1 規定,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227-1 第 1 項第 2 款;施行日見 §328 第 2 項)。颱風後的整修算不算條文的「修建」,是推論,不是條文明文;本題問的是作業當下的防護,主要依據仍是 §227。
第五題10 分觀念題
某公司為實施緊急應變,編組緊急應變組織,除應變指揮官及應變指揮小組外,緊急應變組織可有那些編組?(列舉 5 項,10 分)
答

任舉五項(名稱各單位不一,寫出功能即可)

  1. 通報聯絡組:對內通報、對外聯繫主管機關、消防與醫療單位。
  2. 搶救組(滅火搶救):初期滅火、止漏、搶救受困人員。
  3. 疏散引導組(避難引導):引導人員疏散至集合點並清點人數。
  4. 救護組:傷患急救、送醫。
  5. 安全警戒組(管制組):現場警戒、交通與人員進出管制。
  6. 後勤支援組:應變器材、防護具、物資補給。
  7. 環境偵測組:偵測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判斷危害範圍。
  8. 技術支援組(工務/製程):關斷製程、隔離能源、提供設備資料。
這題沒有一條法條把編組名稱列出來,屬觀念題。上面是事業單位緊急應變計畫常見的分組方式,名稱各家不同,閱卷應該看功能。答題建議挑功能最不會重疊的五組:通報、搶救、疏散引導、救護、安全警戒,有餘力再寫後勤、偵測。

法規面的連結:職安法 §6 第 2 項第 4 款要雇主對「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妥為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第 12 款列的管理計畫事項也包括「緊急應變措施」(115/07/01 起;之前在施行細則 §31 第 13 款)。但「應變組織要分哪幾組」是指引與實務的內容,不是法條。職安署可能有相關的技術指引,我們手上沒有原文,已列入下載清單;拿到後再把指引的分組名稱逐字對上。
第六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某事業單位將清洗地下水池工作委由某一承攬人承攬,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該事業單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發生此職業災害,應與承攬商負何種責任?(2 分)
(二)若該事業單位與該承攬商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採取那些必要措施?(請列舉 4 項,8 分)
答
(一)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任舉四項(現行條文,115/07/01 施行)

  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 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 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5. 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 §25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職業安全衛生法 §27 第 1 項(114/12/19 修正公布,115/07/01 施行;現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一)「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是關鍵字,對到 §25 第 2 項:連帶「賠償」責任。別跟第 1 項搞混:第 1 項是不管有沒有違規,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都要跟承攬人負連帶責任;第 2 項是原事業單位有違規、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災時,負連帶賠償責任。題目問的是後者。

(二)現行 §27 第 1 項有 6 款,挑前 5 款裡的 4 款。職安法 114/12/19 修正(115/07/01 施行)新增了第 5 款「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原本的「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順移成第 6 款。105 年出題當時只有 5 款(沒有進場管制),所以當年的標準答案就是協議組織、連繫調整、巡視、教育訓練指導協助這四項;以 115/11/08 這一梯為準,進場管制也可以寫。
修正前條文的逐字原文我們手上沒有(第 2、4 款的用詞新舊可能略有不同),上面只引現行條文,修正前版本已列入下載清單。105 年出題當時(修正前 5 款)的答法是:協議組織、連繫調整、巡視、教育訓練指導協助,再加其他必要事項。

題目寫「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是修正前條文的寫法,現行 §27 第 1 項改成「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範圍比「勞工」大。

題目的情境「清洗地下水池」是典型的局限空間作業,實務上還要注意缺氧、中毒危害的預防,但本題只問承攬管理,答 §25、§27 就夠了。
第七題10 分(三)待查證
某工廠執行歲修作業(有低壓、高壓、特高壓等 3 種作業區),某些作業區須停電,某些作業區仍為活線作業,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低壓、高壓、特高壓之電壓範圍分別為何?(3 分)
(二)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除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外,應將那些資訊告知作業之勞工?(4 分)
(三)針對此 3 種不同電壓之作業區,雇主如果沒有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應分別置那種技術人員?(3 分)
答

(一)

低壓:600 伏特以下;高壓: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特高壓:超過 22,800 伏特。

(二)

  1. 作業期間
  2. 作業內容
  3. 作業之電路
  4. 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

(三)常見答法(依據待查證,見說明)

低壓作業區: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以上;高壓作業區: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以上;特高壓作業區: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265 §3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265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一)只要記兩個數字:600 V 與 22,800 V。剛好 600 V 算低壓(「以下」),剛好 22,800 V 算高壓(「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超過 22,800 V 才是特高壓。

(二)§265 列了四件事,題目 4 分,剛好一件一分。容易漏的是最後一項「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歲修時停電區旁邊常常還有活線,勞工要知道隔壁哪些電路仍帶電。注意 §265 的適用範圍是高壓以上的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停電作業不分電壓都要照 §254 做(開關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放電、檢電、短路接地等);§265 是高壓以上再加的告知與監督。

(三)這一小題的依據不在職安法令。題目那段「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應該出自電業法的相關規定(現行有經濟部「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這兩部法規本站都還沒收原文,上面三個等級是一般教材的寫法,沒有逐字核對,所以標待查證。105 年出題當時的規定與現行規定是否相同,我們也還沒有查到;兩個版本都已列入下載清單。

上面引的設施規則 §3、§265 是現行條文,115/06/30 修正沒有動到這兩條;105 年當時的原文沒有逐字核對。
第八題10 分觀念題
某廠房有一正常運作之吸氣導管,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此導管之全壓為正值或負值?(1 分)
(二)請指出以下圖示可分別測得全壓、動壓或靜壓。(本題各項均為單選,答題方式如:A=全壓、B=動壓、C=靜壓,9 分)
三張導管測壓示意圖,氣流都由左向右。A:只有一支管子垂直接在導管管壁上的開孔,接到壓差計。B:一支 L 形管伸進導管內、開口朝左正對氣流,另一支管子接在管壁開孔,兩支都接到同一個壓差計。C:只有一支 L 形管伸進導管內、開口朝左正對氣流,接到壓差計
原卷附圖
答
(一)負值。

(二)

A靜壓(管壁開孔,開口與氣流方向平行)
B動壓(正對氣流的管口與管壁開孔接在同一個壓差計,讀的是兩者之差)
C全壓(只有一支正對氣流的管口)
先記三個壓力的關係:全壓=靜壓+動壓。動壓是氣流速度造成的壓力,只要空氣在流動就一定是正值;靜壓是氣流對管壁四面八方的壓力,可正可負。

(一)吸氣導管(風機上游、抽氣那一段)全壓是負的。空氣是從大氣(全壓視為 0)被風機吸進導管,一路上經過氣罩、管壁摩擦都會損失能量,所以到了導管裡,全壓只會比 0 更低,是負值。用數字看也一樣:吸氣段的靜壓是負的,而且負得比動壓大,相加還是負的。反過來說,風機下游的排氣段,靜壓、全壓才會是正的。

(二)看管口「朝哪裡開」:
・管壁開孔(A):開口跟氣流方向平行,氣流只是擦過去,沒有正面撞進管口,量到的是靜壓。
・正對氣流的 L 形管(C):氣流正面撞進管口、速度在那裡被擋停,量到的是靜壓+動壓,也就是全壓。
・兩支管子接同一個壓差計(B):一邊是全壓、一邊是靜壓,壓差計讀的是兩者相減,全壓 − 靜壓 = 動壓。這就是皮托管(Pitot tube)量風速的原理,量到動壓就可以換算風速。

這題是通風原理題,沒有法條依據,屬觀念題。圖面判讀的前提:A、C 的壓差計另一端是通大氣;如果考場的圖跟上面描述的接法不同(例如管口朝下游),答案就要重新判斷。三個選項剛好一對一,先認出最好認的 B(兩支管子=相減=動壓)。
第九題10 分法條可答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其標示內容除名稱外,其他 5 項內容分別為何?(10 分)
答
  1. 危害成分
  2. 警示語
  3. 危害警告訊息
  4. 危害防範措施
  5.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5 第 1 項、第 3 項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一、危害圖式。二、內容:(一)名稱。(二)危害成分。(三)警示語。(四)危害警告訊息。(五)危害防範措施。(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5 第 1 項分兩層:第 1 款「危害圖式」,第 2 款「內容」底下 6 目。題目問的是「標示內容除名稱外」的 5 項,就是第 2 款的第(二)~(六)目,危害圖式是另一款,不在這 5 項裡(不要拿它換掉其中一項)。最常漏的是最後一項要寫完整: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的名稱、地址及電話。

延伸,要連但書一起記:容器容積在 100 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5 第 3 項)。

留意施行日期:通識規則 115/08/26 修正發布的 §5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依 §23 第 2 項自 118/01/01 才施行,以 115/11/08 這一梯為準,附表一要用修正前的版本。本題只問 §5 本文列的標示項目,用不到附表一的內容;但如果題目問到某一類危害要用什麼圖式、警示語,就要注意新舊附表的差別。修正前附表一與 105 年當時的 §5 原文,我們手上都沒有逐字核對。
第十題10 分計算可驗
某勞工之噪音暴露經監測結果如下,請計算其噪音暴露劑量。(應列出計算式,10 分)
08:00~10:00 穩定性噪音 95 分貝
10:00~12:00 變動性噪音 D=10%
13:00~15:00 穩定性噪音 90 分貝
15:00~17:00 變動性噪音 D=20%
答
① 容許暴露時間 T = 8 ÷ 2(L−90)/5(小時)
 95 分貝:T = 8 ÷ 2(95−90)/5 = 8 ÷ 2 = 4 小時
 90 分貝:T = 8 ÷ 20 = 8 小時
② 各時段劑量
 08:00~10:00:2 ÷ 4 = 0.50
 10:00~12:00:D = 10% = 0.10
 13:00~15:00:2 ÷ 8 = 0.25
 15:00~17:00:D = 20% = 0.20
③ 總劑量 D = 0.50 + 0.10 + 0.25 + 0.20 = 1.05(105%)

暴露劑量 105%,總和大於 1,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00 第 1 款(節錄) (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300 第 1 款第(一)目對照表:90 分貝 8 小時、92 分貝 6 小時、95 分貝 4 小時、97 分貝 3 小時、100 分貝 2 小時⋯)
穩定性噪音用「暴露時間 ÷ 容許暴露時間」,變動性噪音題目已經直接給劑量 D,直接加進去。95 分貝、90 分貝都在 §300 的對照表上(90 分貝 8 小時、95 分貝 4 小時),查表或用公式都一樣:每增加 5 分貝,容許時間減半。

題目沒有給 12:00~13:00 的暴露資料(一般理解為午休),不計入;四段加起來剛好 8 小時。變動性噪音的 D=10%、20% 一般理解為噪音劑量計在該時段量到、以整個工作日容許劑量為基準的百分比,所以直接相加(這是題意的理解,條文沒有寫劑量計讀值怎麼併算)。

判定用 §300 第 1 款第(二)目的用語「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本題 1.05 大於 1,超出。
延伸:換算成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TWA = 16.61 × log(1.05) + 90 ≒ 90.35 分貝,超過 90 分貝,結論一致(這個換算式是由第(三)目「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推導出來的,條文本身沒有寫這個式子)。依 §300 第 1 款,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 85 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 50% 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本題 105% 已達這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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