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勞動場所,包括下列三種場所
(二) 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損失日數。
失能傷害嚴重率=總損失工作日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三) 職業災害傷害頻率:指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次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失能傷害頻率
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失能傷害頻率(人次/百萬工時)=失能傷害次數 ÷ 總經歷工時 ×1,000,000。
失能傷害嚴重率
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損失日數,失能傷害嚴重率(日/百萬工時)=總損失工作日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一)任舉三項
§37 I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37 II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37 IV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8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47 I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51 I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一)任舉三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屋頂上方
屋頂下方
另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上述限制。)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雨遮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225 II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281 I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任舉五項(名稱各單位不一,寫出功能即可)
(二)任舉四項(現行條文,115/07/01 施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一)
低壓:600 伏特以下;高壓: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特高壓:超過 22,800 伏特。
(二)
(三)常見答法(依據待查證,見說明)
低壓作業區: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以上;高壓作業區: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以上;特高壓作業區: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3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265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二)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一、危害圖式。二、內容:(一)名稱。(二)危害成分。(三)警示語。(四)危害警告訊息。(五)危害防範措施。(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暴露劑量 105%,總和大於 1,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二)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300 第 1 款第(一)目對照表:90 分貝 8 小時、92 分貝 6 小時、95 分貝 4 小時、97 分貝 3 小時、100 分貝 2 小時⋯)
(三)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