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任舉五種(前六種是施行細則明列的,最穩)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 A 電子公司 勞工總人數 400 人 派遣工 120 人(受指揮監督) | |||
|---|---|---|---|
| 總務室 | 製造二課 | 製造一課 | 其他 |
| (未標示人數) | 勞工:250 人 派遣工:60 人 | 勞工:50 人 派遣工:60 人 | (未標示人數) |
先判斷事業分類與人數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2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五、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先判斷:吊升荷重 3 公噸的固定式起重機屬「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未經檢查合格就使用,違反職安法 §16 第 1 項,且發生死亡災害(§37 第 2 項第 1 款)。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一)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勞動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勞動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依現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0 第 1 項,任舉五種
(第 1、2、3、6、7 項新舊條文都有、沒有門檻爭議,最穩;第 4、5 項的高度門檻新舊不同,見說明。)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五、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八、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六、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任舉五種(第 2~5 款有容量數字、第 10 款有胸高直徑 70 公分的門檻,寫的話數字要對;其餘各款沒有數字,最不容易錯)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十三、潛水作業人員。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一)C (二)A (三)B (四)C (五)C
| (一)凍傷 | A X 光 |
| (二)振動 | B 電磁波 |
| (三)綜合溫度熱指數 | C 低溫作業 |
| (四)異常氣壓 | D 白指症 |
| (五)游離輻射 | E 輻射熱 |
| (六)非游離輻射 | F 聽力損失 |
| (七)噪音 | G 空氣溫度 |
| (八)米燭光 | H 照度 |
| (九)乾球溫度 | I 高溫作業 |
| (十)黑球溫度 | J 潛水夫病 |
(一)C (二)D (三)I (四)J (五)A (六)B (七)F (八)H (九)G (十)E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2×(黑球溫度)+0.1×(乾球溫度)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一)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