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現行 10 款,寫 4~6 項即可)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衛生標準。四、教育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九、事故通報及報告。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事故通報及報告。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現行 15 款,寫 6~7 項保險)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二、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三、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四、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五、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九、個人防護具之管理。十、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十一、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十二、緊急應變措施。十三、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十四、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一)定期檢查應記錄事項(除檢查年月日外,任寫 3 項;共 5 項)
(二)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一、檢查年月日。二、檢查方法。三、檢查部分。四、檢查結果。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表格式安全作業標準的主要欄位
標題欄(不在題目要求內)一般會有:作業種類、作業名稱、作業方式、使用器具工具、防護具、編號、訂定/修訂日期、製作人等。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拆除構造物前應辦理事項(§155 共 7 款,另加 §156)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五、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雇主對於前條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一)高架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 2 小時,應給予下列休息時間
但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前述休息時間;休息應在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前條所定休息時間,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之。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 作業環境污染危害型態與程度 | 呼吸式防護具功能分類 | ||
|---|---|---|---|
| 無動力淨氣式呼吸防護具 | 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 ||
| 防塵面具 | 防毒面具 | 正壓壓縮空氣開放式自攜呼吸器 | |
| 氧含量高於 18%,粒狀污染物濃度不致立即對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 (一) | (二) | (三) |
| 氧含量不明或低於 18%,且有害物濃度不明或可能立即對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 (四) | (五) | |
(一)○、(二)X、(三)○、(四)X、(五)○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二、防護具之選擇。三、防護具之使用。四、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一)A、(二)C、(三)B、(四)A、(五)B、(六)C、(七)B、(八)A、(九)B、(十)C
每小時換氣次數為 0.28 次。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二、其換氣標準如下:(換氣標準表: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未滿 5.7 →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新鮮空氣 0.6 m3 以上;5.7 以上未滿 14.2 → 0.4 以上;14.2 以上未滿 28.3 → 0.3 以上;28.3 以上 → 0.14 以上)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