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來了 · 術科考古題解答

105 年第 1 次 術科逐題解答

官方公布試題但從不公布答案。逐題自行作答,每題附法條原文與條號;沒有法條依據的觀念題也會標明。依 115/11/08 這一梯考試當天有效的法規作答,法規已修正之處會特別標出。

5有法條依據或算式可驗
3法規已修正或依據待查證
2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第一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列舉 4 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之事項。(8 分)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如何處理報備事宜。(2 分)
答

(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現行 10 款,寫 4~6 項即可)

  1.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
  3. 工作安全衛生標準。
  4. 教育訓練。
  5.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6. 急救及搶救。
  7.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8. 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
  9. 事故通報及報告。
  10.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34 第 1 項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1(115/07/01 施行之現行條文)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衛生標準。四、教育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九、事故通報及報告。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1(109/02/27 版,115/07/01 修正前)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事故通報及報告。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2 第 2 項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說明:(一)款數變了,從 9 款變 10 款。105 年出題時是舊版 9 款;施行細則 115/07/01 修正後變成 10 款:第 2 款多了「操作規範與作業程序」,新增第 8 款「個人防護具之維護及使用」,第 3、4 款用字也微調(「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工作安全衛生標準」、「教育及訓練」→「教育訓練」)。115/11/08 這一梯照現行 10 款寫。最穩的是第 1、3、4、5、6 款,新舊版文字幾乎一樣,寫這幾項不管閱卷用哪版都不會錯。上面舊條文引的是我們手上的 109/02/27 版,105 年當時版本沒有逐字核對。

(二)不是「各轄區分別報備」,是報給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那一個勞動檢查機構。一般情形(只在一個轄區)就照職安法 §34 報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另外 §42 第 1 項也可以順便記:工作守則可以依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42 這次有沒有被修正、105 年版的文字,手上沒有舊版可比,現行條文就是上面這段。

延伸:勞工代表怎麼產生在細則 §43——有工會由工會推派;沒工會但有勞資會議由勞方代表推選;兩者都沒有由勞工共同推選。
第二題10 分法規已修正
請列舉 5 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之事項。(10 分)
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現行 15 款,寫 6~7 項保險)

  1.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2.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3.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4.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5.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6.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7.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8.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9.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0. 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11.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2. 緊急應變措施。
  13. 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4. 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
  15.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現行)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二、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三、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四、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五、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九、個人防護具之管理。十、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十一、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十二、緊急應變措施。十三、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十四、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十五、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1 項(現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實施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1(109/02/27 版;115/07/01 起已刪除)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說明:法源搬家,款數也從 16 款變 15 款。105 年出題時的依據是職安法施行細則 §31(16 款);115/07/01 起細則刪除 §31,管理計畫內容改放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15 款)。差別有兩個:
① 舊第 1 款「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不在現行 15 款裡,改成同條第 1 項「工作前實施風險評估」的獨立義務,所以現在答題別把它當成計畫的一款寫(寫了不一定扣分,但出處要對)。
② 舊第 15 款「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變成現行第 14 款「安全衛生管理稽核及績效評估措施」。
其餘各款文字新舊一樣,只是款次往前挪一號。上面舊條文引的是我們手上的 109/02/27 版,105 年當時的版本沒有逐字核對。

延伸:同條第 2 項,勞工人數未滿 30 人的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管理計畫;第 3 項,100 人以上應另訂管理規章;第 5 項,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 3 年。
第三題10 分法條可答
(一)某營造工地設置吊升荷重 4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 1 座,雇主應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除檢查年月日外,請另列舉 3 項定期檢查應記錄之事項。(6 分)
(二)上述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後:
(1)應向所在地何種機構申請竣工檢查?(2 分)
(2)往後應向何種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申請定期檢查?(2 分)
答

(一)定期檢查應記錄事項(除檢查年月日外,任寫 3 項;共 5 項)

  1. 檢查方法。
  2. 檢查部分。
  3. 檢查結果。
  4.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5.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二)

(1)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本題標準答案寫「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
(2)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 1 個月申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80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一、檢查年月日。二、檢查方法。三、檢查部分。四、檢查結果。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9 第 1 項、第 2 項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7 第 1 項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2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7 第 1 項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6 第 2 項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說明:(一)是管理辦法 §80 的 6 項紀錄扣掉「年月日」。不管是 §19 的每年整體檢查還是每月檢查,紀錄事項都一樣,保存 3 年。「檢查方法、檢查部分、檢查結果」三項最穩。

(二)條文只寫「檢查機構」,題目要你分出是哪一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7 把「勞動檢查機構」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合稱檢查機構;§12 竣工檢查寫「所在地檢查機構」,§17 定期檢查寫「檢查機構」。題目第(2)小題已經點明「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就是代行檢查機構;第(1)小題的標準答案慣例寫「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實務上竣工檢查到底由勞動檢查機構還是代行檢查機構承辦,要看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公告,條文本身沒有寫死,所以第(1)小題寫「所在地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最安全。

為什麼 4 公噸要做這些檢查: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的固定式起重機屬於危險性機械。注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3(適用容量)有修正、這一梯照修正前條文。修正前 §3 是「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修正前原文我們手上沒有,待查證);修正後的新版另把設置於營建工地的塔式起重機獨立成一目、不論荷重,但那一版這一梯還不能用。不管新舊版,這座 4 公噸起重機都屬危險性機械(危險性機械的種類見職安法施行細則 §22),結論相同。
第四題10 分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食品公司實施作業危害之辨識及評估,發現某項作業屬該公司高風險作業,欲使用表格方式製作該作業之安全作業標準,請問此安全作業標準(除標題欄及圖示外)之主要內容一般包含那 5 項?(10 分)
答

表格式安全作業標準的主要欄位

  1. 工作步驟:把作業拆成依序進行的步驟。
  2. 工作方法:每一步驟怎麼做(作業要領、重點)。
  3. 不安全因素(潛在危害):每一步驟可能發生的危害、不安全狀況或不安全動作。
  4. 安全措施:針對不安全因素採取的預防或控制方法(含應使用的防護具)。
  5. 事故處理:萬一發生事故時的緊急處置方法。

標題欄(不在題目要求內)一般會有:作業種類、作業名稱、作業方式、使用器具工具、防護具、編號、訂定/修訂日期、製作人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2-1 第 4 項第 6 款 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說明:法規只要求要有「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沒有規定表格要有哪些欄位。這 5 欄(工作步驟、工作方法、不安全因素、安全措施、事故處理)是業界和教材通用的安全作業標準(SOP)格式,教材多用這 5 個關鍵詞,作答時用詞盡量貼近。「不安全因素」有些教材寫「潛在危險」或「可能危害」,意思一樣,可以括號並列。

容易錯的地方:題目已經講「除標題欄及圖示外」,別把作業名稱、使用器具、防護具這些標題欄的東西拿來湊 5 項。

延伸:題目情境「先做危害辨識及評估、挑出高風險作業再訂標準」,對應管理辦法 §12-1 第 1 項(工作前風險評估)和第 4 項第 6 款(安全衛生作業標準)。這是我們把題意和條文串起來的理解,條文本身沒有寫「高風險作業應優先訂作業標準」。
第五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橋樑引道及地震傾倒建物拆除,如果你是該等工程施工廠商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在拆除該構造物前,應協助雇主辦理那些規定事項,以確保工程順利完成?(至少列出 5 項,10 分)
答

拆除構造物前應辦理事項(§155 共 7 款,另加 §156)

  1. 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
  2. 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地震傾倒建物這點最重要)
  3. 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
  4. 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
  5. 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6. 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7. 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8. 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156)。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5 第 1 項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五、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6 雇主對於前條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說明:題目問的是「拆除前」,答 §155 的 7 款。前 1~7 項直接抄 §155 就是滿分答案,「檢查構件、支撐不穩定部分、斷電、斷管線、設圍柵禁止進入」這 5 項最好記。§156 選任專人指揮監督雖然不在 §155 的「拆除前」清單裡,但同樣是針對拆除的規定,多寫一項當保險。

別跟 §157 搞混:§157 是「拆除時」(施工中)的規定,例如由上而下逐步拆除、不得同時在不同高度拆除(有適當設施維護下方勞工安全者除外)、強風大雨有崩塌之虞立即停止、有塵土飛揚適時灑水等。題目問拆除前,拿 §157 來答會被認為答非所問。

延伸:§155 第 2 項,修繕作業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也要比照拆除規定辦理。
第六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金屬加工製造工廠,勞工需從事(一)高架作業、(二)重體力勞動作業,請說明從事上述作業應減少或縮短工作時間之規定。(10 分)
答

(一)高架作業: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 2 小時,應給予下列休息時間

  1. 高度 2 公尺以上未滿 5 公尺:至少休息 20 分鐘。
  2. 高度 5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至少休息 25 分鐘。
  3. 高度 20 公尺以上:至少休息 35 分鐘。

但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前述休息時間;休息應在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

(二)重體力勞動作業: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 20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19 第 1 項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4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5 前條所定休息時間,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之。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3 第 1 項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3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說明:兩個標準的時間基準不一樣,最常寫錯。高架是「每連續作業 2 小時」給 20/25/35 分鐘;重體力是「每小時」不少於 20 分鐘。高架的高度區間是「以上未滿」,5 公尺算在第二級、20 公尺算在第三級。

高架作業的定義要先看清楚(§3):沒有平台護欄(但已採必要安全措施)是 2 公尺以上才算;已設平台護欄並採防墜措施則要 5 公尺以上才算。所以有平台護欄、高度 3 公尺的作業,根本不屬於高架作業,也就不適用 §4 休息時間。

§5 的但書要一起記:搶修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才得調整休息時間,不是可以直接取消。

延伸:重體力勞動作業的範圍看同標準 §2,例如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 40 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以 4.5 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高溫作業另依職安法 §19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
第七題10 分法條可答
某事業單位規劃歲修保養作業,請依下述主題,說明停電作業之安全措施。
(一)標示管理。(2 分)
(二)殘留電荷。(2 分)
(三)接地管理。(3 分)
(四)變電設備有電/停電標誌之警示區分。(3 分)
答
(一)確認電路開路後,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防止他人誤送電。另外,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時,復電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才可復電;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雇主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276 第 2 款)。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放電後再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已停電。
(三)確認停電後,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作業終了送電前,先確認勞工無感電之虞,再拆除短路接地器具。
(四)停電作業範圍屬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停電部分以藍帶或網加圍,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以紅帶或網加圍,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54 第 1 項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54 第 2 項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6 第 2 款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說明:四個小題剛好對應 §254 第 1 項的四款,順序都一樣。第 1 款標示(上鎖/掛牌/監視人員三選一)、第 2 款殘留電荷放電、第 3 款檢電+短路接地、第 4 款紅藍帶。

顏色別背反:藍色=停電作業區,紅色=有電危險區。紅色本來就是警告危險,有電的地方用紅色,這樣記就不會錯。

順序也是考點:先開路 → 上鎖掛牌 → 放電 → 檢電確認停電 → 短路接地 → 作業。送電時反過來:確認人員無感電之虞 → 拆短路接地器具、紅藍帶及標誌 → 送電(§254 第 2 項)。

§276 第 2 款講的是「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的上鎖掛牌與復電程序,放在(一)標示管理當補充;但書是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雇主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第 12 款另規定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檢查、修理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採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 §256~§263 者除外)。
第八題10 分法規已修正/CNS 待查證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呼吸防護具,其選擇與使用應依國家標準 CNS 14258 Z3035 辦理。請回答在下表所列條件時,是否可使用列舉之呼吸防護具。可使用者請答○,不可使用者請答 X。(答題方式如:(一)○、(二)○,10 分)
作業環境污染危害型態與程度呼吸式防護具功能分類
無動力淨氣式呼吸防護具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防塵面具防毒面具正壓壓縮空氣開放式自攜呼吸器
氧含量高於 18%,粒狀污染物濃度不致立即對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一)(二)(三)
氧含量不明或低於 18%,且有害物濃度不明或可能立即對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四)(五)
答

(一)○、(二)X、(三)○、(四)X、(五)○

  1. (一)○:氧氣足夠、粒狀物濃度不致立即危害生命健康,防塵面具(濾材過濾粒狀物)可以用。
  2. (二)X:防毒面具靠吸收罐(濾毒罐)吸附氣體、蒸氣,不是設計來過濾粒狀物,對粒狀污染物不適用。
  3. (三)○:正壓自攜式呼吸器自備空氣、不依賴環境空氣,任何條件都可以用(只是在這種條件下保護等級過高,不經濟)。
  4. (四)X:淨氣式(防塵面具、防毒面具)只能「過濾」環境空氣,不能補充氧氣;氧氣不明或低於 18%、或濃度可能立即危害生命健康時,不可使用。
  5. (五)○:缺氧或立即危害生命健康(IDLH)環境,應使用正壓式自攜呼吸器這類供氣式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7-1(現行)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二、防護具之選擇。三、防護具之使用。四、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缺氧症預防規則 §3 第 1 款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缺氧症預防規則 §25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說明:本題依原理作答;CNS 14258 Z3035 原文我們手上沒有,選用表的實際內容待查證。上面的答案是呼吸防護具選用的基本原理:淨氣式只能過濾、不能供氧,所以缺氧(氧氣未滿 18%,缺氧症預防規則 §3)、濃度不明或可能立即危害生命健康時只能用供氣式;淨氣式又分過濾粒狀物的防塵面具和吸附氣體蒸氣的防毒面具,要對症選。缺氧危險作業未能換氣時要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這點缺氧症預防規則 §25 有明文。

法規已修正:題目說「設施規則規定應依 CNS 14258 Z3035 辦理」,這是 105 年當時 §277-1 的寫法(當年條文原文手上沒有,待查證)。現行 §277-1 已改成六項呼吸防護措施(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使用、維護及管理、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作成執行紀錄留存 3 年;第 2 項規定勞工人數達 200 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未滿 200 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現行條文已經沒有直接寫 CNS 14258。

表格欄位:第二列「(四)」在原始抽字中位於防塵面具與防毒面具兩欄之間,這裡照「無動力淨氣式」合併一格重現(推測,待對照原題 PDF)。如果原題是(四)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欄空白,答案一樣是 X。

(二)有人會想到「防塵防毒兩用」的複合式濾罐,但題目列的是「防毒面具」,標準答案是 X。
第九題10 分觀念題(無單一法條)
防止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有害物之方法,可從 A:發生源、B:傳播途徑及 C:暴露者等 3 方面著手。請問下列各方法分屬上述何者?請依序回答。(本題各小項均為單選,答題方式如(一)A、(二)B⋯,10 分)
(一)使用生物安全櫃。
(二)使用空氣簾幕以保護工作者。
(三)自動監測裝置。
(四)濕式作業。
(五)除濕。
(六)戴用個人劑量計。
(七)整體換氣。
(八)滅菌。
(九)廠場整潔。
(十)執行適當之個人防護具維護計畫。
答

(一)A、(二)C、(三)B、(四)A、(五)B、(六)C、(七)B、(八)A、(九)B、(十)C

  1. (一)使用生物安全櫃 → A 發生源:把生物性材料的操作包在櫃內(密閉/局部排氣)。
  2. (二)空氣簾幕保護工作者 → C 暴露者:在工作者周圍形成屏障,保護的對象是人。
  3. (三)自動監測裝置 → B 傳播途徑:監測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濃度。
  4. (四)濕式作業 → A 發生源:從產生處就抑制粉塵飛揚。
  5. (五)除濕 → B 傳播途徑:改變作業環境的空氣條件,屬環境這一端。
  6. (六)戴用個人劑量計 → C 暴露者:量的是個人暴露。
  7. (七)整體換氣 → B 傳播途徑:稀釋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濃度。
  8. (八)滅菌 → A 發生源:直接消滅病原體本身。
  9. (九)廠場整潔 → B 傳播途徑:避免沉積物再逸散。
  10. (十)個人防護具維護計畫 → C 暴露者。
(無單一法條;工業衛生危害控制原理)
說明:判斷口訣:動「東西本身」是 A,動「環境空氣」是 B,動「人」是 C。A 發生源常見手段:替代、製程改變、密閉、隔離、局部排氣、濕式作業、滅菌;B 傳播途徑:整體換氣、增加距離、廠場整潔、環境監測;C 暴露者:教育訓練、輪班縮短暴露時間、隔離控制室、個人採樣監測、個人防護具。

上面這組答案是這題流傳最廣的標準答案,各教材分類大致一致;有爭議的是(二)空氣簾幕、(五)除濕兩項:空氣簾幕有教材當成傳播途徑的屏障(B),但題目寫明「以保護工作者」,照標準答案歸 C;除濕有人認為是控制微生物孳生(A),一般答案歸 B(作業環境條件)。這兩項是依教材慣例,沒有法條可以佐證,閱卷標準待查證。

(三)自動監測裝置和(六)個人劑量計要分清楚:一個量的是環境(B)、一個戴在人身上量個人暴露(C)。
第十題10 分計算可驗
某工作場所每勞工所佔空間(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 4 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為 30 m3,以機械通風方式提供每位勞工 0.14 m3/min 之新鮮空氣,請計算每小時換氣次數(請列出計算式,答案有效位數到小數點以下 2 位)。(10 分)
答
每小時換氣次數 = 每小時供給之新鮮空氣量 ÷ 空間體積
① 每位勞工每小時新鮮空氣量 = 0.14 m3/min × 60 min/hr = 8.4 m3/hr
② 換氣次數 = 8.4 m3/hr ÷ 30 m3 = 0.28 次/hr

每小時換氣次數為 0.28 次。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12 第 2 款(換氣標準表,節錄)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換氣標準表: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未滿 5.7 →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新鮮空氣 0.6 m3 以上;5.7 以上未滿 14.2 → 0.4 以上;14.2 以上未滿 28.3 → 0.3 以上;28.3 以上 → 0.14 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09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說明:每位勞工的空間和每位勞工的換氣量都是「每人」,直接相除就好,不用知道總人數。題目給的是每分鐘,換氣次數要「每小時」,記得乘 60。算出 0.28,取到小數點以下 2 位剛好是 0.28。

題目的數字不是隨便給的:每人 30 m3 落在 §312 換氣標準表「28.3 以上」那一級,最低要求是每分鐘每人 0.14 m3 以上,題目給的 0.14 剛好達到最低標準;空間 30 m3 也符合 §309 每人原則上 10 m3 以上的規定。「高度超過 4 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是 §309 計算空間的方式,題目已經扣好了,直接用 30。

延伸:反過來,如果每人只有 10 m3(落在 5.7 以上未滿 14.2),換氣量至少要 0.4 m3/min,換氣次數 = 0.4 × 60 ÷ 10 = 2.40 次/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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